你覺得《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否合法有效?爲什麼?

我愛你871123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指在小區還沒有業主入住的時候由地產商通過招標等形式,跟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再由簽訂了相關《前期物業管理合同》的物業公司提前入住該小區,對還沒有業主入住的小區進行相關服務和管理






因為一個新的小區能夠正常運轉是沒有那麼簡單的,也需要物業公司提前入住這個小區,讓物業公司以小區的角度來進行相關的檢查和維護,好在業主還沒有入住的時候就能發現該小區還存在的各種各樣的問題,並且及時彙報給相關地產進行整改或者維修,好能確保在業主入住該小區的時候能夠正常運轉,確保業主生活不受影響。這也是為什麼前期物業公司是由地產跟物業公司來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了。


一個新的小區,在業主還沒有入住之前,需要相關的物業公司提前對該小區進行相關的管理,對小區提前進行很多的專業方面的工作。同時對小區存在的問題進行反饋,對小區設備進行維護,對小區水電進行檢查,對小區衛生進行打掃,對小區的環境、設備、門禁系統、監控系統、安全系統、門禁系統、二次供水、消防系統、供暖系統、綠化養護、水電問題、小區維護等很多問題進行檢測、檢查、排查、維護、維修和熟悉。

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就是因新小區的需要,由地產商通過招投標方式在物業管理招投標中心對物業企業進行招標,然後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時再向上級相關部門遞交簽訂好的合同進行備案,經上級部門檢查合同內容無違法違規行為後此合同才生效。所以,《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對業主的合同關係是合法有效的,但是一旦該小區成立了自己的業主委員會,那麼就等同於該協議自動到期。這個時候的業委會就可以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授權給業委會,對該《前期物業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協商和修改,甚至可以辭退或者更換其他的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管理。當然,如果業委會在成立之後沒有對該物業公司提出過更改或者重新簽訂新的《物業合同》,那麼也等同於該小區默認同《前期物業合同》的相關內容,自動續簽了。


小區物業人


好幾位答主回答的不是很準確,筆者來簡述。

《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之間有區別!也有相同之處!

相同之處:其中對於物業公司和業主(購買人)雙方的權力和義務完全相同。

不同之處:簽訂的主體不同,簽訂的時機不同。

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簽訂主體是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訂於領取銷售許可證之前!

2、《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簽訂的主體是:業主(購買人)與物業公司,部分地方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還有第三方: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於辦理交房手續之時。

《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不是必須簽訂。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下圖),商品房在銷售之前必須完成《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下稱合同)的制定,並在商品房購買合同簽署生前將合同的內容告知房屋買受人。


根據這一點要求,各級房地產管理局要求相關單位採取不同了以下措施,規範商品房買賣雙方的物業管理內容的有效傳遞。

1、《合同》必須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之一(如下圖),有的直接是彩色掃描件。
2、《合同》在銷售現場公示,在購房合同中粗略列舉了描述《合同》之主要條款。(下圖)


採用第2種方式的物業項目,由於房地產公司原因致使業主未能看到物業服務合同的全文,或是記不清等各種原因,造成了在入住以後,有關物業服務合同強迫性\\不平等的錯誤認知,繼而以未簽字為由否認《合同》,造成了現實中的物業公司和業主之有關服務合同約定的矛盾。這就是很多業主反映不曾知道《合同》這回事的原因!這其中有開發公司故意和業主自己疏懶之故。

為了解決這一部分爭議,部分城市的房地產管理局就要求物業公司單獨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以下稱協議),以強化業主(購房人)與物業公司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所有的條款共同認知。這個簽署的時機是在辦理收房手續之時。



這就是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由來。它是合法的。《協議》與《合同》出自同源,只不過簽署的主體有差異,相關內容卻保持一致性。

有少數業主在收房時堅決拒籤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心裡打小算盤,認為這樣物業就無法就《協議》的內容對其約束,其實這是個誤解。

在遇到訴訟時,物業公司僅憑《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購買合同》完全就可以起訴業主,業主是無法以與物業之間未曾簽訂物業服務協議來抗辯,抗辯無效!這是有高院司法解釋的,百試百靈。


講白了,《合同》和《協議》皆有效,《協議》只相當於《合同》的追加強化版文件,購房人不籤也沒有關係,一樣對購房人有約束力。


老包有時不在線


從當前物業服務糾紛來看,《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嚴重侵犯了小區業主相關權益,《合同法》第七條明文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協議不是業主權益的賣身契,嚴重存在霸王條款與《物權法》《物業條例》等也相牴觸。首先當小區業主購買了房屋擁有了小區不動產權證就是小區合法所有者,故小區前期協議內容中原合法產權人發生了變更(由開發商轉變為全體業主)應該屬於無效協議。


老子說TWTMNM


前期物業合同是業主與物業公司雙方籤的合同,即然是正式合同當然有效,但業主是在不瞭解對方甚至物業相關內容都不瞭解的情況下,還有連看到不看,就草草的簽了字,這個合同是由物業單方面擬定,業主沒有修改條款的可能,所以,前期物業合同免不了對物業要求鬆一些對業主要求較多的情況。但總的情況物業還是想把小區管好和督促業主交費,確保物業有資金經營。

這個合同雖然有效,但很多業主自己籤的合同全然不知,不知道合同的存在,更不知道合同內容,加之對物業知識瞭解不義,不知道物業服務標準,合同約定的責任,義務,常常以物業服務不達標做為不交費的維權方式。所以才會岀現業主自認有理,才法律面前總是贏不了官司。


手機用戶6l700655261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開發商在業主沒有入住之前,必須有人對物業進行管理,物業公司代表業主對開發房產必須前期介入,在開發建設過程中必須考慮後期的物業管理,所以物業公司根據建設工程規模,配套提出物業管理方案,測算物業管理成本,通過招標和協議選聘物業公司,選聘最優的物業公司確定物業費後報政府部門審批備案。通過以後就合法有效,全體業主必須遵守。


青檸


什麼狗屁前期物業管理,說白了就是開發商把不合格的房屋移交過來,應付業主,拖延時間,等維保期過期,阻止業主成立業委會,和街道辦用爛白菜和蘿蔔小恩小惠貪婪的小市民業主,然後悄悄離合搞個業主代表,套弄維保基金來達到物業管理者和街道管理者個人掠菜的目的,就這麼個屁事,都管理不好,什麼中國質造,更是……疼!


鞏海明健康營養管理


小區建成以後先由社區暫時代管物業,國家指定相應法律,收費標準,業主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由房管所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開業主大會,自主管理,這是民生問題,不是物業公司牟取暴利的地方,國家應嚴查除惡。


用戶6465050349692


前期物業存在重大利益關聯!開發商或自己成立物業或看關係直接籤給某公司!無需招標,三年的物業費利潤具大!不交費拿不到鑰匙,還有許多雜七雜八的費用不給不行!好好查查吧!別睜眼說不知情了!


鋒銘堂


一般買房貸款的時候都不會去仔細看合同這就容易被開發商賒套,把高額的物業費寫在你不看的地方,讓你簽字,買房後你覺得貴人家讓你回家看合同,還真是自己簽字的。都是套路,物價局,房產局各部門都得到開發商的好處。


力挽狂瀾的夢


商品房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效、合法。

根據法規條例,開發商在售樓前通過招投標方式在物業管理招投標中心對前期物業企業進行招標,在評委推薦的物企選擇一家,然後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同時向上級主管行政部門遞交簽訂好的合同進行備案,經上級部門檢查合同內容無違法違規行為,此合同生效。

前期物業合同終止於業委會成立之日。再有物業合同,物企與業委會簽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