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醉驾出纠纷,竟敢追车索赔?

近日,我院公诉科审查起诉一起由交警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查获的危险驾驶案件。

谁执法谁普法︱醉驾出纠纷,竟敢追车索赔?

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6月14日凌晨2时左右,与朋友一起到化州市某商业园喝啤酒,喝到感觉有点头晕后,便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独自回家。

谁执法谁普法︱醉驾出纠纷,竟敢追车索赔?

当行至化州某路段时,李某被一辆货车上掉落的泥巴砸中头部。为向货车司机索赔,李某驾车追赶该货车至化州市某工厂。货车停车后,李某上前与货车司机理论,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货车司机便拨打110报警。

谁执法谁普法︱醉驾出纠纷,竟敢追车索赔?

接到报案后,派出所民警以及交警中队交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发现李某身上神志不清、面色潮红、身上还散发出一股很浓的酒味,交警便对李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随即将李某带至化州市人民医院,经抽取血液检验,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8.1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

最终,李某不但索赔不成,反而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了法律制裁。


检察官提醒

大家应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时刻考虑到酒驾将给自己和他人造成的交通安全隐患,保持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敬畏之心,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切勿抱侥幸心理。让“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不单单是一句口号,而应融入我们的大脑中,落实到我们的行动上。

谁执法谁普法︱醉驾出纠纷,竟敢追车索赔?

检察官普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 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就是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碍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2004年5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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