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11月1日起徵求意見,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修訂草案刪除了“非領導職務”表述,明確實行職務和職級並行制度,職級與薪酬待遇掛鉤,同時增加了“違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規定,正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者不得錄用。
廳局級以下分四等十二級。此次公務員法修訂草案調整完善了公務員職務、職級以及分類管理等有關規定。將現行公務員法第三章章名“職務與級別”修改為“職務、職級與級別”,把現行法中“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調整為“領導職務”、“職級”,規定了設置原則,明確了領導職務、職級層次的劃分。
修訂草案十七條明確,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確定,承擔領導職責。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十八條明確,公務員職級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 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在此基礎上,修訂草案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節中與此有關的條文也進行了修改。同時,根據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分類改革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改革深化的實際,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職位聘任試用期作出了進一步明確。
修改養老等保險待遇規定。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修訂草案在獎勵原則、獎勵情形、津貼補貼、加班補助等規定中都調整增加了有關表述。
修訂草案明確,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和住房、交通補貼等津貼補貼。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髮放。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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