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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河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是1989年頒佈實施的。由於條例頒佈時間較早,有的內容與上位法不一致,有的內容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等問題比較突出,而原條例沒有將此作為規範重點。

原條例規定各級物價部門的物價檢查機構是檢查處理價格違法行為的執法機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是授權的執法主體。價格法公佈後,取消了有關授權。因此,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修改,調整為委託執法主體資格,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其設置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價格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修訂草案還規範了價格行為,規定經營者有權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和政府指導價規定幅度內的價格。

審議中,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電子商務價格監管內容。他們認為,網絡交易近年來發展迅速,去年我省網購數額達1029億元,佔社會商品消費品零售總額的8.8%。在方便消費、促進消費的同時,也出現了虛高原價、有價無貨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電商作為新的業態、新的商業方式,傳統的監管方式已經不完全適用。在國家立法尚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可以有所探索、嘗試,發揮對國家立法的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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