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物業等共用設施用電不得由分表戶分攤

河北省物價局近日下發《關於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和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相關共用設施用電、損耗及人工費、修理費、折舊費等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由分表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分攤和隨電費徵收。

為進一步落實降低工商業電價政策措施,規範轉供電環節價格行為,《通知》對完善轉供電環節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要求電網企業對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和寫字樓等具備改造條件的電力用戶,要主動作為,儘快實現直接供電和抄表收費至終端用戶。

按照有關規定,電網企業對轉供電主體總表不執行峰谷電價的,轉供電主體按照分表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的平段銷售電價執行。對轉供電主體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轉供電主體向安裝峰谷計量表的分表用戶按照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規定收取電費;分表用戶未安裝峰谷計量表的,轉供電主體暫按分表用戶電壓等級對應的平段銷售電價加平均峰谷價差執行,南、北電網每千瓦時分別加價6分錢、4分錢,待分表用戶安裝峰谷計量表後,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分表用戶的峰谷計量表由轉供電主體負責安裝和更換,不得向分表用戶收取費用,並於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此外,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和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形成的差價,要全額傳導至分表用戶。

《通知》要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通過提醒告誡等形式加大轉供電環節加價行為監督檢查和專項清理規範力度,9月份起,對投訴、舉報並查實的擅自提高電價標準、搭車收費和未經協商同意強制攤派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並建立相關主體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將其失信行為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對外公示。

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和寫字樓等轉供電主體要誠信守法經營,規範收費行為,建立內部自查機制,主動清理糾正,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並積極向終端用戶宣傳解釋。電網企業要主動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轉供電主體名單等情況,並配合做好分表用戶用電情況摸底調查和政策宣傳解讀等工作,為優化營商環境,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確保降價政策紅利有效傳導和落實到終端用戶。

(燕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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