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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存在以下被误用或滥用的情况:
一、错误地认为投标人在任何投标中均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加区分地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可能导致有关人员将投标保证金错误地理解为投标文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时间、形式、金额和有效期提出具体要求。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能不合理地增加投标成本,或者借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要求潜在投标人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受益和处置不规范。
投标保证金是提交给招标人的担保,其受益人为招标人。当投标人出现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时,处置权应为招标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投标人提供。
部分投标人为谋取中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通过各种方式从其设立的不同账户分别为参与围标串标的其他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五、不合理地提高投标保证金金额谋取不法利益,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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