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擬立法明確「精日」行爲的法律責任,三種典型行爲將被追責

南京大屠殺是南京城永久的沉痛記憶。作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活動舉辦地,南京正式通過地方立法形式來保障公祭活動。10月31 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以下簡稱 " 條例 "),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後實施。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條例》在促進國家公祭活動保障工作規範化、法治化方面填補了立法空白。

南京擬立法明確“精日”行為的法律責任,三種典型行為將被追責

南京通過新法:這3種行為將被追責 默哀一分鐘入法

" 默哀一分鐘 " 寫入法規

三種典型 " 精日 " 行為將被追責

鬥魚女主播在直播中調侃 " 南京大屠殺 ";" 精日 " 網友口出狂言稱 " 安倍是我爹 ";兩男子身穿日本軍服在抗戰遺址拍照 …… 時不時出現的 " 精日 " 言論、行為,極大地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嚴,引發公眾的強烈憤慨。現代快報也一直在追蹤報道。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擬對 " 精日 " 行為劃定 " 法律紅線 ",明確法律責任。其中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列舉了三種典型的 " 精日 " 行為: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和在抗日戰爭中殉國的英雄烈士,編造、傳播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禁止在國家公祭設施等地使用二戰時期日本軍服、圖標或者相關道具拍照、錄製視頻或者通過網絡對上述行為公開傳播,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害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倖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合法權益。

不僅如此,草案還配套相關的罰則。若違反上述條例,侮辱、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行為,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南京大屠殺死難者的近親屬、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從2014年起,每年的12月13日,我們都會以國家的名義為南京大屠殺死難者舉行公祭儀式。每年國家公祭日前,市政府都會發布相關公告,倡議公祭日當天全城默哀一分鐘。現代快報記者看到,《條例》將此前市政府對 " 默哀一分鐘 " 的倡議,明確列入法規當中。

《條例》第十二條明確,舉行國家公祭儀式鳴放警報時,除了正在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正在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以外,機動車、火車、船舶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主城區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停駛鳴笛致哀一分鐘,火車、船舶同時鳴笛致哀;

(二)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員就地默哀一分鐘;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在校師生就地默哀一分鐘。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姚正陸說,南京大屠殺的歷史告誡和提醒人民群眾,應當用恰當的方式、端正的態度去對待國家公祭。為保證悼念活動的莊重感和儀式感,《條例》規定,舉行悼念活動或者參觀國家公祭設施時,應當真誠緬懷逝者,遵守下列規定:保持安靜肅穆,不得嬉鬧喧譁;愛護歷史文物,不得褻瀆、損毀國家公祭設施;衣著端莊得體,不得身著、佩戴與國家公祭設施環境、氛圍不符的服飾、圖標;服從組織引導,不得擾亂公共秩序等。此外,國家公祭設施周邊禁止一切公共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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