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蓋問題、隱瞞實情,從重、加重處分!

如何理解關於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強迫下級說假話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線訪談。我們繼續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亮點釋義。

今天我們邀請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紀檢條規處副處員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解 說: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主持人:本條是關於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工作情況以及強迫下級說假話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我們應該如何準確理解?

王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要求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名義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說假話,凡因縱容、唆使、暗示或強迫下級弄虛作假、隱瞞實情的,都要依紀依規嚴肅問責追責。同時,針對現實中存在的一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哄騙上級的行為,作出該條規定。

主持人:請您具體為我們介紹一下本條內容。

王薇: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針對的是黨員或黨組織,具體表現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強調的是黨員或黨組織明明掌握有關情況而隱瞞不報,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況、材料、數據不實而予以提供,目的是為了掩飾發生的問題、粉飾太平,隱瞞真實情況,或者為了謀取上級的肯定和讚許,上報假情況、假數字、假典型,或者為了應付檢查,採取無中生有、移花接木、指鹿為馬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標,實際上並沒有完成任務,等等。這裡的“上級”,既包括上級黨委、政府等,也包括黨委工作部門和政府部門等,不僅僅侷限於上一級。“應當報告的事項”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級單位明確要求報告的事項,有的是上級單位沒有明確要求,但根據自身的工作職責應當報告的事項。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即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要對相關責任者給予處分。

主持人:本行為與《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行為有哪些區別?

  王薇:主要是報告的內容不同,本行為強調的是工作層面工作內容上的報告,第五十四條不請示報告的是重大事項,具有特定的內涵。

主持人:第二款相比於第一款有哪些不同呢?

  王薇:第二款針對的是黨員或黨組織,具體表現為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有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行為。本行為比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更加嚴重,即明知情況不實,明知有問題,不但不制止、不糾正、不如實報告,還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屬說假話、報虛假情況,以達到共同掩蓋問題、隱瞞實情的目的,因此要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主持人:與之前《條例》相比,此次修訂做了哪些具體調整?

  王薇:2015年修訂《條例》時規定了本條第一款內容;此次修訂增加本條第二款內容,並對第一款作文字修改。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謝您的介紹。今天的解讀就到這裡,要想獲取更多關於新修訂《條例》的相關內容,敬請關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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