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分享到: 閱讀更多 保定檢察 的文章 關鍵字: 應當 寬嚴 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