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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烈慶祝改革開放40週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40週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60週年
原寧夏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李某某,10年間先後35次利用職位之便收受他人“感謝費”,數額高達288萬元。近日,由銀川市金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同時沒收李某某違法所得。
根據檢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14年,李某某利用其擔任寧夏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控制價預算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35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288萬元。
2008-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擔任寧夏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期間,寧夏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為了感謝李某某在工程招標、控制價預算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先後十一次在位於銀川市金鳳區被告人李某某的辦公室及銀川市興慶區銀基花園停車場送給李某某人民幣共計13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將所得贓款全部揮霍。
2005-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擔任寧夏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期間,寧夏路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石某某為了公司順利中標,先後六次在被告人辦公室送給李某某人民幣共計3萬元,李某某將所得贓款全部揮霍。
2006-2009年, 被告人李某某任寧夏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期間,寧夏大洋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馬某某為了公司順利中標,先後四次在被告人李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共計5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將所得贓款全部揮霍。
2008-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任寧夏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期間,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某為了公司順利中標,先後十次在李某某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共計3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將所得贓款全部揮霍。
2006-2007年,被告人李某某擔任寧夏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期間,中國鐵建十三工程局一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為了公司順利中標,先後兩次在銀川市興慶區玉皇閣附近一家餐廳和民族北街一家餐廳送給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幣共計10萬元,李某某將所得贓款全部揮霍。
2013-2014年, 被告人李某某擔任寧夏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站長期間,寧夏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監事會監事劉某某為了感謝李某某在寧夏路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路嘉公司在工程招投標及招標控制價預算方面提供的幫助,先後兩次在銀川市興慶區沙湖賓館和銀川市金鳳區悅海新天地停車場送給李某某民幣共計11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共計28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為嚴肅國法,維護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懲治犯罪分子,綜合本案案件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社會的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出品:寧夏檢察新媒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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