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35次收受“感谢费”288万元!原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领刑7年半

案件|35次收受“感谢费”288万元!原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领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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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李某某,10年间先后35次利用职位之便收受他人“感谢费”,数额高达288万元。近日,由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同时没收李某某违法所得。

案件|35次收受“感谢费”288万元!原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领刑7年半

根据检察院指控

2005年至2014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及招投标、控制价预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5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88万元。

2008-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期间,宁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算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十一次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被告人李某某的办公室及银川市兴庆区银基花园停车场送给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05-2010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期间,宁夏路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石某某为了公司顺利中标,先后六次在被告人办公室送给李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李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06-2009年, 被告人李某某任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期间,宁夏大洋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某为了公司顺利中标,先后四次在被告人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共计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08-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任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期间,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为了公司顺利中标,先后十次在李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共计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06-2007年,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期间,中国铁建十三工程局一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为了公司顺利中标,先后两次在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附近一家餐厅和民族北街一家餐厅送给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共计10万元,李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13-2014年, 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期间,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监事刘某某为了感谢李某某在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和路嘉公司在工程招投标及招标控制价预算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两次在银川市兴庆区沙湖宾馆和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停车场送给李某某民币共计110万元。

案件|35次收受“感谢费”288万元!原宁夏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站长领刑7年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2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犯罪分子,综合本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社会的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出品:宁夏检察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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