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坠江公交车司乘矛引发悲剧,多地曾发生方向盘抢夺事故,乘客抢夺方向盘违法吗?

焉子乐


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以及攻击驾驶员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行为并且是一种危及全车人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定义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遗憾的是正如题主所说的类似的行为在多地都曾发生过,真正可谓是屡教不改:

2015年12月12日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上一位坐过站的女乘客对司机破口大骂并殴打司机和争抢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行道树,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2018年4月20日湖南一辆开往长沙的客车上一名男乘客因自己错过站点,让司机违规停车遭拒。该乘客恼怒之下竟突然抢夺方向盘,差点导致车辆失控。由于其危险行径引起公愤,当即被同车另一乘客飞踹。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还是在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上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发生冲突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导致车上包括驾驶员在内的15人失联,目前已打捞起13具遇难者遗体,另有两人至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2018年10月29日北京一名坐过站的女子强行要求下车,在遭拒后用手提的整箱牛奶砸向司机,导致公交车发生擦刮事故,事后该女子被刑拘。

为什么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屡教不改呢?关键的症结在于:尽管这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基本上是以结果定是非——只要没出事当事人一般都没被追责,也许正因为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才使有些人有恃无恐。我们一定要明确:干扰驾驶员正常行驶的行为绝不仅仅只是一个道德人品欠佳的行为,这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极不负责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挑战行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样的行为不能仅仅停留在道义的谴责和口头教育之上,而是必须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否则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们实际执法过程中对类似现象的处罚力度不够所致——就以这次重庆万州坠江的22路公交车为例:假如这次事故中司机在停好车后还击刘某,又或者有乘客出面阻止刘某行为会如何呢?我们现在可以说即使因此对刘某造成伤害也是无责的,因为这是为了确保车上所有人的生命安全。然而这是事后诸葛亮的说法,如果没发生这起事故大家就会因为担心对刘某造成伤害而被追责,这也是导致在刘某和司机长时间的争执过程中其他乘客不敢干预的原因之一。我们的法律应当明确将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量刑定罪,同时赋予公民制止这种行为的权力,由此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应当参照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相关规定处理。


鸿鹄高飞一举万里


随着重庆坠江大巴车被成功打捞上岸,事故原因也随之真相大白,原来系乘客司机互相殴打导致车辆失控,最终发生车辆坠江的惨重悲剧。

据官方通报,该大巴车系重庆22路公交车,事发当时,乘客刘某(女、48岁)因为坐过车站便蛮横无理地要求司机冉某赶快停车,当然遭到冉某拒绝。气急败坏的刘某便对司机破口大骂,骂得相当难听。司机忍无可忍之下回骂几句,恼羞成怒的刘某便用手机击打司机,司机顿时火冒三丈出手反击,于是双方便互殴起来,最终车辆失控坠落江中。


类似本案中乘客殴打司机、甚至抢夺司机方向盘而酿成祸端的真实案件还有很多,9月28日 义乌一公交车上醉汉突然抢夺方向盘;9月21日武汉一公交车上男乘客突然抢夺方向盘;5月14日顺义一公交车上女乘客疯狂抢夺方向盘差点害死一车人……诸如此类的恶性案件不胜枚举,光是今年报道出来的就有几十起!

那么,这行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呢?毫无疑问,如果殴打公交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极有可能让公车失控,从而发生重大事故。一旦公车失控,不仅会危及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还会危及路上其他车辆的行车安全。显然,这样做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因此,乘客明知道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会危及公共安全,但他还是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其行为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会被判处死刑!

当然,在重庆大巴车坠江事件中,罪魁祸首刘某已经死亡,不能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只是可怜其他乘客因此遭受无妄之灾,和她一起命丧黄泉。


冰焰


忍受着内心的伤痛,把车内十几秒视频反反复复看了好多好多遍,我似乎改变了原来的一些看法。

今早初看视频,我是这么想的:

显而易见,把这一车人送上黄泉路的,这个刘大妈绝对就是罪魁祸首!

但我原来认为司机只是被骂傻了,被气疯了,被打晕了,导致操作失误。但在反反复复看过十几遍视频后,发现并不那么简单。

把最后几秒的视频分解一下:

第一步:泼妇持手机砸向司机面部,用力确实很猛,也有可能扫到了司机眼睛,有人说是司机当时看不到了,但我觉得不至于看不到。如果看不到,司机本能应该是踩刹车。

第二步:司机回手抡圆了胳膊,给了泼妇一记大摆拳,这记拳很重,泼妇应该给打倒了,视频画面里没看到泼妇。

第三步:正常来讲,司机打完泼妇,应该扶正方向盘,但极其奇怪的是,司机此时居然向左猛打一圈方向盘,将车直接冲到对向车道,然后冲过护栏,一头栽了下去!

更加奇怪的是,这个22路公交车,居然在2015年连续两次被乘客抢夺方向盘时,都撞上了大树,导致多名乘客受伤。



联系到前面这两起车祸,我感觉这个司机在被骂了好几站地,又挨了打以后,气急败坏,有可能故意开到对向车道,想撞到对向车或撞到路肩,造成车祸,从而能够嫁祸于这个泼妇。

所以,他根本就没踩刹车,可是车速太快,打方向过猛,没有控制住车,直接冲到了江里。

作为一种可能性,建议相关部门一定要彻底追查这个公交公司,看看这个车队是不是有意思地向司机灌输过这样的思想。

如果是这样,那这个公交公司罪大恶极!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警示:有人打司机,其他乘客必须出手

今天重庆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女乘客坐过站,殴打司机,然后司机乘客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一个小矛盾,一个女乘客的不理智,最终导致15个人遇难的大悲剧,这样的一个真相真的让人看了瞠目结舌。

作为一个从事公交行业的人,给大家普及一个常识,任何公交线路都没有在桥上设置公交站点的,因为会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更不可能为了乘客下车在过桥过程中停车,如果你真坐过站了,可以好好和司机师傅说,看对方能不能行方便?如果不能就长个教训,下次坐车看好下车位置,人生路总会有很多的弯路需要我们走。

其实,在全国范围内坐过站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也出现过一些,作为公交司机师傅必须保证行车安全,第一时间保证停下车来,这应该是首选要做的。作为乘客也必须明确公交线路就是按照站点来上下人的,如果每个人都说自己坐过站,那么我们的线路秩序就被打破,乱停乱靠也不文明。抢夺司机方向盘已经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需要受到拘留处分的。

作为在车上的乘客,如果遇到其他乘客去抢夺司机方向盘的情况,必须和司机师傅一起制止,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女乘客在车上骂了五分钟以上,竟然没有一名乘客去劝阻,女乘客殴打驾驶员也没有其他乘客制止,最终你的客气导致了大家一块丧命,如果下次遇到这种情况,必须第一时间制止,然后要求司机停车,所有乘客下车以保证安全。

万州公交坠江事件,公交公司和乘客都需要好好的吸取教训,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处置办法,抢过方向盘这一行为也应该纳入法律,必须严惩不贷,希望类似的事件以后不再发生。

希望万州公交坠江事件的其他乘客能够安息。

欢迎关注我,我是你们的老朋友王大哥!






公交诗人王大哥


此次重庆公交坠江事件,是乘客刘某的个人无理蛮横行为直接造成的,因为她一人的过错导致了这次共计15人遇难的后果,她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

据警方通报,10月28日10时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行驶至长江二桥时,乘客刘某(女,48岁)因为坐过车站便蛮横无理地要求司机冉某赶快停车,在遭到冉某拒绝后,气急败坏的刘某便对司机破口大骂,随后还用手机击打司机,司机忍无可忍与之互殴,最终车辆失控坠落江中。

在公共汽车上,司机肩负着一车人的生命安全责任,乘客如果无理取闹可直接报警,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进行处罚,抢夺司机的方向盘更是嚣张,对这种人应该严惩!





悦游四方


经过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后,人们开始关注到了公交车上乘客无礼抢夺方向盘的问题,这个问题也确实应该引起重视。毫无疑问,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乘客随意抢夺车辆方向盘都是违法行为。

发生在重庆公交车上的这起严重事故,可以说,完全是由于女乘客刘某自私、猖狂、无礼等原因造成的。其随意攻击公交车驾驶员冉某,致使司机不能正常把控方向盘,才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刘某是这起事故的肇事方、罪魁祸首。因她一人的猖狂和错误言行,连累了十几条无辜的生命。可见,随意抢夺方向盘,是一种多么恶劣的行为。

然而,如刘某这样的乘客并不少见。

在吉林长春,一女子因不满修路公交绕行,竟然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下车。

7月4日,在福建莆田,一乘客抢夺司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路边护栏,多名乘客受伤。

4月21日,在云南马龙,客车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一名男子抢夺司机方向盘,要求下车。万幸,男子被其他乘客控制,没有酿成大祸。

4月20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一男乘客抢夺客车司机方向盘,该男子被其他乘客一脚踹飞,并被乘客移交派出所。

这一个个不理性的行为、一桩桩危险的事件,看着都让人后背发凉。这些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整车人的生命,司机手中的方向盘控制着整车人的安全,岂能容别人随意抢夺。那抢夺的不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方向盘,而是整车人的安危!

这些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些人,之所以会抢夺方向盘,是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认为没有严重到犯罪的地步。但实际正好相反,抢夺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向盘,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所以,只要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发生,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等后果,都属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证明随意扰乱司机驾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武威市男子徐某酒后乘坐公交车,中途要求司机停车,未到站点司机未能停车。徐某冲上前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断护栏冲向林沟。万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车辆损坏。徐某被认定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不仅是直接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拉扯、殴打司机、扰乱司机正常驾驶等行为均与抢夺方向盘是同等罪行。

在此,提醒大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切莫扰乱司机的正常驾驶,否则,会因抢夺方向盘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家觉得对于抢夺方向盘者应该严惩吗?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龍族社


作为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始作俑者,乘客刘某虽已死亡但仍将遭到世人的无情唾骂。这个愚蠢的女人为了一己之私蛮横霸道地殴打司机,最终酿成惨剧造成全车人的不幸殒命!实在是罪大恶极,罪无可恕!

实际上,像刘某这样一言不合便动手殴打公交车司机甚至抢夺方向盘的案例并不罕见。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其侵害的对象仅仅是司机个人,但是这种侵害显然已经严重影响到公交车的正常驾驶,毕竟司机作为公交车的掌舵者突然遭遇侵害极有可能会导致行驶中的车辆失控发生意外。因此,殴打公交车司机或是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其本质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像殴打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这种行为只要没有严重后果发生,那么往往仅仅是认定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而这只是一种治安范畴的违法行为。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说来也巧,就在前两天我的一位警察朋友刚刚和我聊起一件他所经办的乘客抢夺方向盘的案子。事情发生在去年秋天,一位三十多岁的女乘客或许是为了省钱,上车后居然刷老年卡,司机发现异常后要求其投币,这位女子居然恬不知耻地谩骂司机。司机正常履职自然不愿无故被骂,于是乎与女子发生了口角,女子气急败坏最终打了司机一拳还抢夺其手中的方向盘。幸运的是司机及时靠边停车继而报警,最终这位女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而被行政拘留五日。与一车人的安全比起来,这种处罚实在是太过于轻微!

当然了,如果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现了人员伤亡,那么乘客的行为就属于刑事范畴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典型的莫过于此次的坠江事故中乘客刘某。触犯该罪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需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由于刘某本人目前已经死亡,所以司法机关已经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多少有些遗憾。毕竟,就这样死了于她而言实在是太过于轻松!



通城丹妹


我是一名公交司机,曾经经历过有坐过站的乘客要求我站外给他下车,我告诉他公交车只能在站台下车,结果该乘客一拳挥来打中我右太阳穴,当时只觉得头轰的一下,幸好是刚过路口车速不快,我停下车要求乘客帮我抓住那人,我拿起手机报警,谁知道满车乘客一溜烟全下完了,我赶紧下车抓住那人,碰巧有巡逻的治安队路过帮我抓住他。后来警察来了带我去医院检查没有什么大问题,医生建议我休息几天。后来警察仅仅要求对方道歉而了事。


187557056


不好意思,本人从事多年驾驶员工作,从视频看确实是公交车司机故意猛打方向盘跨越双实线造成此次事故。任何一个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首先第一反应是踩刹车减速,如右边车道没有车,那就靠边停车,如有车,那就原地停车,绝不可能出现视频中毫无刹车动作同时向左猛打方向这样的操作!!!!这是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向让闹事乘客受到重罚,结果没想到控制不住车冲除护栏掉入长江。此次事故完全是人为造成,俩sb都是直接责任人!!!!




用户61023209274


重庆万江这一事件,确实非常的难过,因为一名女乘客刘某殴打司机,导致司机还击,最终车辆掉入江中。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两人都是有责任的。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也曾经发生过司机抢夺方向盘事件。

在我国刑法中,攻击公交司机根据案情将涉嫌三个罪名。如果公交车处于停止状态,并未危及公共安全,则将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而在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进行暴力干扰,即使没有发生实际损失,也很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受害方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义务先行赔偿了各项损失,最终所有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偿到肇事者身上。肇事者死去可能会涉及到比较复杂的财产划分问题。

可见,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不仅危险,而且会使自己身陷囹圄,承担巨额民事赔偿,所以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导致终身抱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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