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墜江公交車司乘矛引發悲劇,多地曾發生方向盤搶奪事故,乘客搶奪方向盤違法嗎?

焉子樂


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以及攻擊駕駛員的行為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並且是一種危及全車人生命安全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在法律上有一個專門的定義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遺憾的是正如題主所說的類似的行為在多地都曾發生過,真正可謂是屢教不改:

2015年12月12日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上一位坐過站的女乘客對司機破口大罵並毆打司機和爭搶方向盤,導致公交車撞上行道樹,車上乘客不同程度受傷。

2018年4月20日湖南一輛開往長沙的客車上一名男乘客因自己錯過站點,讓司機違規停車遭拒。該乘客惱怒之下竟突然搶奪方向盤,差點導致車輛失控。由於其危險行徑引起公憤,當即被同車另一乘客飛踹。

2018年10月28日10時08分還是在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上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發生衝突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導致車上包括駕駛員在內的15人失聯,目前已打撈起13具遇難者遺體,另有兩人至今活不見人死不見屍。

2018年10月29日北京一名坐過站的女子強行要求下車,在遭拒後用手提的整箱牛奶砸向司機,導致公交車發生擦刮事故,事後該女子被刑拘。

為什麼這樣的行為屢禁不止、屢教不改呢?關鍵的癥結在於:儘管這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在實際的執法過程中基本上是以結果定是非——只要沒出事當事人一般都沒被追責,也許正因為對這類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才使有些人有恃無恐。我們一定要明確:干擾駕駛員正常行駛的行為絕不僅僅只是一個道德人品欠佳的行為,這是一種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極不負責的行為,是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挑戰行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這樣的行為不能僅僅停留在道義的譴責和口頭教育之上,而是必須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否則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歸根結底還是由於我們實際執法過程中對類似現象的處罰力度不夠所致——就以這次重慶萬州墜江的22路公交車為例:假如這次事故中司機在停好車後還擊劉某,又或者有乘客出面阻止劉某行為會如何呢?我們現在可以說即使因此對劉某造成傷害也是無責的,因為這是為了確保車上所有人的生命安全。然而這是事後諸葛亮的說法,如果沒發生這起事故大家就會因為擔心對劉某造成傷害而被追責,這也是導致在劉某和司機長時間的爭執過程中其他乘客不敢幹預的原因之一。我們的法律應當明確將這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量刑定罪,同時賦予公民制止這種行為的權力,由此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應當參照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相關規定處理。


鴻鵠高飛一舉萬里


隨著重慶墜江大巴車被成功打撈上岸,事故原因也隨之真相大白,原來系乘客司機互相毆打導致車輛失控,最終發生車輛墜江的慘重悲劇。

據官方通報,該大巴車系重慶22路公交車,事發當時,乘客劉某(女、48歲)因為坐過車站便蠻橫無理地要求司機冉某趕快停車,當然遭到冉某拒絕。氣急敗壞的劉某便對司機破口大罵,罵得相當難聽。司機忍無可忍之下回罵幾句,惱羞成怒的劉某便用手機擊打司機,司機頓時火冒三丈出手反擊,於是雙方便互毆起來,最終車輛失控墜落江中。


類似本案中乘客毆打司機、甚至搶奪司機方向盤而釀成禍端的真實案件還有很多,9月28日 義烏一公交車上醉漢突然搶奪方向盤;9月21日武漢一公交車上男乘客突然搶奪方向盤;5月14日順義一公交車上女乘客瘋狂搶奪方向盤差點害死一車人……諸如此類的惡性案件不勝枚舉,光是今年報道出來的就有幾十起!

那麼,這行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呢?毫無疑問,如果毆打公交司機、甚至搶奪方向盤,極有可能讓公車失控,從而發生重大事故。一旦公車失控,不僅會危及車上乘客的生命安全,還會危及路上其他車輛的行車安全。顯然,這樣做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即危害到了公共安全。

因此,乘客明知道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會危及公共安全,但他還是放任這一結果發生,其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規定,構成該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將會被判處死刑!

當然,在重慶大巴車墜江事件中,罪魁禍首劉某已經死亡,不能再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只是可憐其他乘客因此遭受無妄之災,和她一起命喪黃泉。


冰焰


忍受著內心的傷痛,把車內十幾秒視頻反反覆覆看了好多好多遍,我似乎改變了原來的一些看法。

今早初看視頻,我是這麼想的:

顯而易見,把這一車人送上黃泉路的,這個劉大媽絕對就是罪魁禍首!

但我原來認為司機只是被罵傻了,被氣瘋了,被打暈了,導致操作失誤。但在反反覆覆看過十幾遍視頻後,發現並不那麼簡單。

把最後幾秒的視頻分解一下:

第一步:潑婦持手機砸向司機面部,用力確實很猛,也有可能掃到了司機眼睛,有人說是司機當時看不到了,但我覺得不至於看不到。如果看不到,司機本能應該是踩剎車。

第二步:司機回手掄圓了胳膊,給了潑婦一記大擺拳,這記拳很重,潑婦應該給打倒了,視頻畫面裡沒看到潑婦。

第三步:正常來講,司機打完潑婦,應該扶正方向盤,但極其奇怪的是,司機此時居然向左猛打一圈方向盤,將車直接衝到對向車道,然後衝過護欄,一頭栽了下去!

更加奇怪的是,這個22路公交車,居然在2015年連續兩次被乘客搶奪方向盤時,都撞上了大樹,導致多名乘客受傷。



聯繫到前面這兩起車禍,我感覺這個司機在被罵了好幾站地,又捱了打以後,氣急敗壞,有可能故意開到對向車道,想撞到對向車或撞到路肩,造成車禍,從而能夠嫁禍於這個潑婦。

所以,他根本就沒踩剎車,可是車速太快,打方向過猛,沒有控制住車,直接衝到了江裡。

作為一種可能性,建議相關部門一定要徹底追查這個公交公司,看看這個車隊是不是有意思地向司機灌輸過這樣的思想。

如果是這樣,那這個公交公司罪大惡極!



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警示:有人打司機,其他乘客必須出手

今天重慶萬州公交墜江事件真相終於浮出水面,女乘客坐過站,毆打司機,然後司機乘客互毆,導致車輛失控墜入江中,一個小矛盾,一個女乘客的不理智,最終導致15個人遇難的大悲劇,這樣的一個真相真的讓人看了瞠目結舌。

作為一個從事公交行業的人,給大家普及一個常識,任何公交線路都沒有在橋上設置公交站點的,因為會存在非常大的安全隱患,所以更不可能為了乘客下車在過橋過程中停車,如果你真坐過站了,可以好好和司機師傅說,看對方能不能行方便?如果不能就長個教訓,下次坐車看好下車位置,人生路總會有很多的彎路需要我們走。

其實,在全國範圍內坐過站搶奪司機方向盤的事件也出現過一些,作為公交司機師傅必須保證行車安全,第一時間保證停下車來,這應該是首選要做的。作為乘客也必須明確公交線路就是按照站點來上下人的,如果每個人都說自己坐過站,那麼我們的線路秩序就被打破,亂停亂靠也不文明。搶奪司機方向盤已經是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了,需要受到拘留處分的。

作為在車上的乘客,如果遇到其他乘客去搶奪司機方向盤的情況,必須和司機師傅一起制止,萬州公交墜江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女乘客在車上罵了五分鐘以上,竟然沒有一名乘客去勸阻,女乘客毆打駕駛員也沒有其他乘客制止,最終你的客氣導致了大家一塊喪命,如果下次遇到這種情況,必須第一時間制止,然後要求司機停車,所有乘客下車以保證安全。

萬州公交墜江事件,公交公司和乘客都需要好好的吸取教訓,應該儘快出臺相應的處置辦法,搶過方向盤這一行為也應該納入法律,必須嚴懲不貸,希望類似的事件以後不再發生。

希望萬州公交墜江事件的其他乘客能夠安息。

歡迎關注我,我是你們的老朋友王大哥!






公交詩人王大哥


此次重慶公交墜江事件,是乘客劉某的個人無理蠻橫行為直接造成的,因為她一人的過錯導致了這次共計15人遇難的後果,她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法!

據警方通報,10月28日10時許,重慶市萬州區一輛22路公交車行駛至長江二橋時,乘客劉某(女,48歲)因為坐過車站便蠻橫無理地要求司機冉某趕快停車,在遭到冉某拒絕後,氣急敗壞的劉某便對司機破口大罵,隨後還用手機擊打司機,司機忍無可忍與之互毆,最終車輛失控墜落江中。

在公共汽車上,司機肩負著一車人的生命安全責任,乘客如果無理取鬧可直接報警,以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進行處罰,搶奪司機的方向盤更是囂張,對這種人應該嚴懲!





悅遊四方


經過重慶公交車墜江事故後,人們開始關注到了公交車上乘客無禮搶奪方向盤的問題,這個問題也確實應該引起重視。毫無疑問,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乘客隨意搶奪車輛方向盤都是違法行為。

發生在重慶公交車上的這起嚴重事故,可以說,完全是由於女乘客劉某自私、猖狂、無禮等原因造成的。其隨意攻擊公交車駕駛員冉某,致使司機不能正常把控方向盤,才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劉某是這起事故的肇事方、罪魁禍首。因她一人的猖狂和錯誤言行,連累了十幾條無辜的生命。可見,隨意搶奪方向盤,是一種多麼惡劣的行為。

然而,如劉某這樣的乘客並不少見。

在吉林長春,一女子因不滿修路公交繞行,竟然搶奪司機方向盤,要求下車。

7月4日,在福建莆田,一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導致公交車撞上路邊護欄,多名乘客受傷。

4月21日,在雲南馬龍,客車在高速行駛過程中,一名男子搶奪司機方向盤,要求下車。萬幸,男子被其他乘客控制,沒有釀成大禍。

4月20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一男乘客搶奪客車司機方向盤,該男子被其他乘客一腳踹飛,並被乘客移交派出所。

這一個個不理性的行為、一樁樁危險的事件,看著都讓人後背發涼。這些公共交通工具承載著整車人的生命,司機手中的方向盤控制著整車人的安全,豈能容別人隨意搶奪。那搶奪的不僅僅是一個小小的方向盤,而是整車人的安危!

這些搶奪方向盤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他們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後果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構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這些人,之所以會搶奪方向盤,是在他們的潛意識裡覺得這不是什麼大事,認為沒有嚴重到犯罪的地步。但實際正好相反,搶奪公共交通工具的方向盤,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公共安全隱患。所以,只要搶奪方向盤的行為發生,無論是否造成事故等後果,都屬於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需要承擔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

下面用一個案例,來證明隨意擾亂司機駕駛所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武威市男子徐某酒後乘坐公交車,中途要求司機停車,未到站點司機未能停車。徐某衝上前搶奪方向盤,導致公交車失控撞斷護欄衝向林溝。萬幸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車輛損壞。徐某被認定為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不僅是直接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拉扯、毆打司機、擾亂司機正常駕駛等行為均與搶奪方向盤是同等罪行。

在此,提醒大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切莫擾亂司機的正常駕駛,否則,會因搶奪方向盤等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大家覺得對於搶奪方向盤者應該嚴懲嗎?

【謝謝朋友們耐心閱讀,歡迎關注、評論等,發表看法,一起互動交流!】


龍族社


作為重慶公交墜江事件的始作俑者,乘客劉某雖已死亡但仍將遭到世人的無情唾罵。這個愚蠢的女人為了一己之私蠻橫霸道地毆打司機,最終釀成慘劇造成全車人的不幸殞命!實在是罪大惡極,罪無可恕!

實際上,像劉某這樣一言不合便動手毆打公交車司機甚至搶奪方向盤的案例並不罕見。這種行為從表面上看其侵害的對象僅僅是司機個人,但是這種侵害顯然已經嚴重影響到公交車的正常駕駛,畢竟司機作為公交車的掌舵者突然遭遇侵害極有可能會導致行駛中的車輛失控發生意外。因此,毆打公交車司機或是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其本質上擾亂了公共秩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像毆打司機或者搶奪方向盤這種行為只要沒有嚴重後果發生,那麼往往僅僅是認定為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而這只是一種治安範疇的違法行為。

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說來也巧,就在前兩天我的一位警察朋友剛剛和我聊起一件他所經辦的乘客搶奪方向盤的案子。事情發生在去年秋天,一位三十多歲的女乘客或許是為了省錢,上車後居然刷老年卡,司機發現異常後要求其投幣,這位女子居然恬不知恥地謾罵司機。司機正常履職自然不願無故被罵,於是乎與女子發生了口角,女子氣急敗壞最終打了司機一拳還搶奪其手中的方向盤。幸運的是司機及時靠邊停車繼而報警,最終這位女子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而被行政拘留五日。與一車人的安全比起來,這種處罰實在是太過於輕微!

當然了,如果乘客搶奪方向盤的行為導致車輛失控,發生了交通事故出現了人員傷亡,那麼乘客的行為就屬於刑事範疇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典型的莫過於此次的墜江事故中乘客劉某。觸犯該罪名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需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過,由於劉某本人目前已經死亡,所以司法機關已經無法對其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多少有些遺憾。畢竟,就這樣死了於她而言實在是太過於輕鬆!



通城丹妹


我是一名公交司機,曾經經歷過有坐過站的乘客要求我站外給他下車,我告訴他公交車只能在站臺下車,結果該乘客一拳揮來打中我右太陽穴,當時只覺得頭轟的一下,幸好是剛過路口車速不快,我停下車要求乘客幫我抓住那人,我拿起手機報警,誰知道滿車乘客一溜煙全下完了,我趕緊下車抓住那人,碰巧有巡邏的治安隊路過幫我抓住他。後來警察來了帶我去醫院檢查沒有什麼大問題,醫生建議我休息幾天。後來警察僅僅要求對方道歉而了事。


187557056


不好意思,本人從事多年駕駛員工作,從視頻看確實是公交車司機故意猛打方向盤跨越雙實線造成此次事故。任何一個駕駛員遇到此類情況,首先第一反應是踩剎車減速,如右邊車道沒有車,那就靠邊停車,如有車,那就原地停車,絕不可能出現視頻中毫無剎車動作同時向左猛打方向這樣的操作!!!!這是司機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向讓鬧事乘客受到重罰,結果沒想到控制不住車衝除護欄掉入長江。此次事故完全是人為造成,倆sb都是直接責任人!!!!




用戶61023209274


重慶萬江這一事件,確實非常的難過,因為一名女乘客劉某毆打司機,導致司機還擊,最終車輛掉入江中。其實無論從哪個角度講,兩人都是有責任的。

根據調查事實,乘客劉某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與正在駕車行駛中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發生爭吵,兩次持手機攻擊正在駕駛的公交車駕駛員冉某,實施危害車輛行駛安全的行為,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冉某作為公交車駕駛人員,在駕駛公交車行進中,與乘客劉某發生爭吵,遭遇劉某攻擊後,應當認識到還擊及抓扯行為會嚴重危害車輛行駛安全,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行車安全,將右手放開方向盤還擊劉某,後又用右手格擋劉某的攻擊,並與劉某抓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交車駕駛人職業規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的互毆行為與危害後果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十五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教訓極其慘痛。願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也曾經發生過司機搶奪方向盤事件。

在我國刑法中,攻擊公交司機根據案情將涉嫌三個罪名。如果公交車處於停止狀態,並未危及公共安全,則將涉嫌尋釁滋事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而在行駛過程中,對司機進行暴力干擾,即使沒有發生實際損失,也很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受害方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公交公司出於和其他乘客的合同義務先行賠償了各項損失,最終所有民事責任仍然可以追償到肇事者身上。肇事者死去可能會涉及到比較複雜的財產劃分問題。

可見,毆打司機、搶奪方向盤不僅危險,而且會使自己身陷囹圄,承擔鉅額民事賠償,所以千萬不要一時衝動導致終身抱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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