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爲法院|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犍为法院|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午9:30,犍為縣人民法院

公開開庭,同步直播

審理了

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

並當庭作出判決

犍为法院|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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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對該案庭審進行了全程網絡直播

犍为法院|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同時邀請了代表委員到場參與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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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李某某被立即送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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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市人大代表接受採訪時表示:

犍为法院|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執行一直是個難題,我們很欣慰看到法院在破解執行難的過程當中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作為債務人,要增強法律意識,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社會各界、各部門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工作,共同破解執行難。

庭審已經結束

相信大家還有不少疑問

下面我們來說一說這個案件的審理情況

犍为法院|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

李某某,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四川省犍為縣人,漢族,農民。

【指控罪名】

拒不執行判決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7月12日,犍為縣人民法院以(2016)川1123民初8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犍為縣祥旭家庭農場支付陳某某退夥費1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及李某2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該判決生效後,李某某未執行。

2016年9月28日,陳某某向犍為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已生效的民事判決。

2016年10月10日,犍為縣人民法院向李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李某某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後,未如實報告其佔有50%股份的柳工915D挖掘機一臺。

2017年1月26日,李某某在領取挖掘機工程款後,也未履行對陳某某的債務。

2017年2月6日,李某某因拖欠周某某工資、挖掘機收益分紅,將其佔有的挖掘機的50%股份轉讓給了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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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麼判呢?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當依法予以懲處。李某某經電話通知,接受訊問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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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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