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法院|银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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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单位或个人,在法院执法的过程中,有义务协助调查并积极配合。但是,仍有部分单位或个人拒不配合。近期,犍为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犍为法院|银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岑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岑某某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对朱某某强制执行家具款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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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过程中

2018年

3月

21日

犍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朱某某在中国某银行荣县长山支行一账户实施了轮后冻结(荣县法院首轮冻结)。

2018年

7月

24日

法院例行回查执行案件时,发现该账户仍有余额10910元,且首轮冻结已经解冻!

30日

法院执行局派执行员到银行扣划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执行干警,该账户的可扣划资金为零。执行干警要求银行提供流水,发现该账户从法院冻结之日起到现在一直有资金进出,根本没有被冻结的迹象!

银行解释为:冻结的是子账号,没有冻结母账号,所以冻结没有影响到母账号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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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

1日

对银行不配合案件办理,导致资金损失的行为,犍为法院向银行发出责令银行追回通知书,要求在冻结资金范围内予以追回!

对此,荣县某银行高度重视,并联系犍为某银行行长一直与犍为法院进行沟通!

8日

包括犍为某银行行长和荣县某银行行长在内的银行主要领导到法院配合调查!调查中,法院向银行释明,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的是该账户资金,而非为某一子账号或者母账号!

经依法解释,银行对于法院的法律释明工作表示理解,也认识到了自己工作中的失误!鉴于该行在此次事件中能及时主动向法院报告情况和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法院准许其提出在8月20日前向法院提供调查和处理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函复法院的请求,同时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并提供朱某某的财产线索。

9日

银行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配偶邓某在该行还有存款,请求法院处置,法院现正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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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罚款。除了可以对单位罚款外,还可以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处以15天以下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相关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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