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爲法院|銀行不協助法院執行工作,承擔法律責任!

犍为法院|银行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承担法律责任!

作為單位或個人,在法院執法的過程中,有義務協助調查並積極配合。但是,仍有部分單位或個人拒不配合。近期,犍為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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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岑某某與被執行人朱某某存在買賣合同糾紛。岑某某根據法院判決,申請對朱某某強制執行傢俱款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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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過程中

2018年

3月

21日

犍為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朱某某在中國某銀行榮縣長山支行一賬戶實施了輪後凍結(榮縣法院首輪凍結)。

2018年

7月

24日

法院例行回查執行案件時,發現該賬戶仍有餘額10910元,且首輪凍結已經解凍!

30日

法院執行局派執行員到銀行扣劃存款時,銀行工作人員告知執行幹警,該賬戶的可扣劃資金為零。執行幹警要求銀行提供流水,發現該賬戶從法院凍結之日起到現在一直有資金進出,根本沒有被凍結的跡象!

銀行解釋為:凍結的是子賬號,沒有凍結母賬號,所以凍結沒有影響到母賬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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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

1日

對銀行不配合案件辦理,導致資金損失的行為,犍為法院向銀行發出責令銀行追回通知書,要求在凍結資金範圍內予以追回!

對此,榮縣某銀行高度重視,並聯系犍為某銀行行長一直與犍為法院進行溝通!

8日

包括犍為某銀行行長和榮縣某銀行行長在內的銀行主要領導到法院配合調查!調查中,法院向銀行釋明,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要求凍結的是該賬戶資金,而非為某一子賬號或者母賬號!

經依法解釋,銀行對於法院的法律釋明工作表示理解,也認識到了自己工作中的失誤!鑑於該行在此次事件中能及時主動向法院報告情況和積極配合調查的態度,法院准許其提出在8月20日前向法院提供調查和處理結果,並將處理結果函覆法院的請求,同時積極配合法院調查並提供朱某某的財產線索。

9日

銀行向法院提供了被執行人配偶鄧某在該行還有存款,請求法院處置,法院現正依法進行核實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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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除了可以對單位罰款外,還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於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處以15天以下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主管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實行)》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範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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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此案將如何進展嗎?請繼續關注犍為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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