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餐飲品牌—「呷哺呷哺」餐飲關於商標權糾紛案終審判決

知名餐飲品牌—“呷哺呷哺”餐飲關於商標權糾紛案終審判決

知名餐飲品牌—“呷哺呷哺”餐飲關於商標權糾紛案終審判決

知名餐飲品牌—“呷哺呷哺”餐飲關於商標權糾紛案終審判決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滬73民終33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福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北張家浜路XXX號XXX室。

法定代表人:陳國輝,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晏凌煜,北京市世紀(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錢晨,北京市世紀(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楊淑玲,總裁。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潤華,男。

委託訴訟代理人:冀國棟,男。

上訴人上海福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呷哺呷哺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呷哺呷哺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78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7年11月20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福網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錢晨、晏凌煜,呷哺呷哺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馬潤華、冀國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福網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依法改判福網公司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幫助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或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福網公司並未為被控侵權信息提供推廣服務,也無幫助侵權的故意,不構成對涉案商標的幫助侵權;2.福網公司在收到本案的民事起訴狀及證據等材料後,採取了必要的措施,立即刪除了可能構成侵權的信息,根據避風港原則,福網公司不應承擔幫助侵權責任;3.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所在網頁5年來點擊量只有1,476次,早已淹沒在海量信息中,且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所在網頁中沒有留下聯繫方式,發佈用戶也早已註銷,因此並未對呷哺呷哺公司造成損失,福網公司或發佈人亦未因被控侵權信息的發佈獲利。綜上,福網公司請求本院判如所請。

呷哺呷哺公司答辯稱,1.呷哺呷哺公司認為涉案被控侵權信息系福網公司發佈;2.涉案被控侵權信息即使是用戶發佈,福網公司仍有審查義務,應要求用戶提交相關商標的權屬證明,且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所在網頁上寫有“加盟認證”,但福網公司實際並未對涉案被控侵權信息進行認證,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3.在案證據顯示,福網公司在被控侵權信息所在網頁上稱其提供的是優質加盟服務,並提供了相關的聯繫方式,足以證明福網公司實施了故意幫助侵權行為。綜上,呷哺呷哺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呷哺呷哺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福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呷哺呷哺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福網公司在《北京晚報》和《新聞晨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對呷哺呷哺公司造成的負面影響;3.福網公司賠償呷哺呷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合理開支包括公證費1,250元、差旅費3,178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呷哺呷哺餐飲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呷哺呷哺)為第XXXXXXX號“”商標、第XXXXXXX號“”商標的註冊人,授權呷哺呷哺公司享有上述商標在其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經營管理等一切合法商業運營範圍內的專有使用權,並授權呷哺呷哺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授權期限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2月20日。上述註冊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43類的餐廳、餐館等服務項目上,註冊有效期均系自2009年2月21日至2019年2月20日。

根據德勤諮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於2013年1月所作的無形資產估值報告,香港呷哺呷哺將“呷哺呷哺”商標許可給呷哺呷哺公司及另一公司,因另一公司一直處於虧損狀態,故只對呷哺呷哺公司收取商標許可費;呷哺呷哺公司的門店數和收入從2007年起增長迅速;香港呷哺呷哺持有的“呷哺呷哺”商標的公允市值為美元5,276餘萬元。根據呷哺呷哺公司2015年度的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呷哺呷哺公司該年度的營業收入23億餘元。

呷哺呷哺公司曾獲得中國烹飪協會評選的“2013年度中國餐飲百強企業”“2014年度中國快餐30強企業”、中國烹飪協會及中國經濟報刊協會評選的“2015年度中國餐飲業火鍋十大品牌”、中國飯店協會評選的“2014中國火鍋品牌五十強”“2015中國十大火鍋品牌”“2016中國火鍋品牌50強企業”。2017年3月8日的《北京晚報》報道,呷哺呷哺公司獲得北京日報報業集團、北京市商業聯合會主辦評選的“2016年度北京十大商業品牌金獎”。

福網公司是全球加盟網(www.jiameng.com)的經營者。該網站將加盟信息分為餐飲、服裝、幼兒、教育、美容等類別,首頁有各類加盟信息的廣告。根據該網站的介紹,其企業定位為一站式商機和渠道建設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系統化招商服務。面向各行業的企業免費提供企業百科服務和品牌宣傳服務,企業用戶註冊成為全球加盟網會員,就可免費發佈宣傳信息並享受全球加盟網提供的基礎服務內容;一旦付費成為VIP會員更可享受全面的優質服務。個人用戶註冊成為會員,可享受諮詢、幫助聯繫企業、提供創業建議等服務。在近12年的發展中,全球加盟網專注專業於連鎖加盟領域,充分發揮自身的影響力,累計入駐122747個品牌,匯聚了300多個知名品牌,服務品牌超過5000家……通過招商廣告、招商外包、整合傳播、諮詢策劃、開店支持五大服務模塊,幫助20多個行業、5000多個合作品牌和企業實現招商服務……近10年來匯聚2000多萬的優質投資人數據庫,讓項目和投資人精準匹配,每天有近70萬人訪問量。申請註冊為該網站用戶,需填寫會員名、密碼、電子郵箱、手機號、會員類型、所屬行業等信息。福網公司網站的服務條款內容包括“全球加盟網網站僅作為信息發佈地點,您完全瞭解全球加盟網網站上的信息系用戶自行發佈,且可能存在風險和瑕疵。全球加盟網網站僅作為用戶展示品牌形象,以及獲取各類與創業相關的服務的地點……不能控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您同意,您的資料和您發佈在全球加盟網網站上的任何服務……不會侵犯任何第三者對該物品、服務享有的物權、或版權、專利、商標、商業秘密或其他知識產權……”。根據www.aizhan.com網站上的查詢結果,福網公司網站的“ALEXA排名”為世界排名882,預估日均PV(PageViews,即日均頁面瀏覽量)為2,691,000左右。

根據呷哺呷哺公司於2016年12月1日所作公證,在百度搜索“呷哺呷哺加盟”,其中一條搜索結果的標題為“呷脯呷哺火鍋加盟連鎖火爆招商中-全球加盟網JiaMeng.com”,描述內容為“呷脯呷哺火鍋加盟是火鍋行業內最受投資者關注的品牌加盟項目,全球加盟網為您提供火鍋加盟行業內最具有投資價值的呷脯呷哺火鍋加盟品牌”,鏈接地址為“www.jiameng.com/fengbzh/”。點擊進入該頁面後,顯示為“呷脯呷哺加盟”項目主頁,列明瞭該項目的投資金額、所屬行業、成立時間、門店總數、加盟區域、適合人群、經營範圍等信息,並顯示意向加盟為“53910”,申請加盟為“4590”,商品點評為“0”。頁面右方的“公司信息”顯示名稱為“呷脯呷哺小火鍋”,企業性質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金“3000萬元”,所在地“北京市”。在“加盟詳情”版塊中,多處使用了“呷脯呷哺”,如“品牌名稱呷脯呷哺”“呷脯呷哺加盟詳情”“呷脯呷哺品牌展示”等。在“加盟優勢”版塊中,顯示“全球加盟網優勢”包括加盟認證、大牌聯盟、閃電回覆、千萬口碑、金牌客服,其中金牌客服的具體內容為“專業客服1對1”“行業內率先實行1對1客服對接服務,為您的加盟開店之旅保駕護航”;介紹的5步輕鬆創業包括登陸、找項目、留言諮詢、等待回訪、成功合作,其中“我要諮詢”這一步驟顯示“24小時內獲得企業的快速回復”,需填寫姓名、電話、投資額、店鋪信息、開店地區及留言,並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全球加盟網服務條款》”。

根據福網公司所作的公證,2017年8月1日下午5:20登錄全球加盟網的後臺,頁面顯示有用戶名、品牌名、姓名、電話、註冊日期、行業、點擊量、狀態等條目。以“呷脯呷哺”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搜索結果顯示的用戶名為“fengbzh”,品牌名為“呷脯呷哺”,姓名為“周偉”,電話一欄為空,註冊日期為2012年3月12日,行業為“餐飲-火鍋”,點擊量一欄顯示“56901-1476-0-0”,狀態為“已審核”。當日下午5:29,在後臺系統再以“呷脯呷哺”作為關鍵詞進行檢索,顯示無前述搜索結果。當日下午5:47,在全球加盟網上搜索“呷脯呷哺”,搜索結果中有“愛呷愛呷”“鋼鐵呷”等項目信息,亦不再有“呷脯呷哺加盟”項目主頁。

一審法院另查明,呷哺呷哺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公證費1,250元、差旅費3,318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對於前述商標侵權行為,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利害關係人包括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呷哺呷哺公司作為經商標權人許可的專有使用權人,有權對涉嫌侵害該商標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本案中,福網公司網站上的“呷脯呷哺加盟”項目信息為火鍋這一餐飲行業類別,與呷哺呷哺公司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餐館屬相同服務;該項目網頁中多處突出使用了“呷脯呷哺”文字,與呷哺呷哺公司的商標“”商標及“”商標中的中文部分相比,僅有一字不同,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加盟信息的發佈並未經過呷哺呷哺公司許可,屬於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呷哺呷哺公司商標近似商標的行為,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福網公司提出該項目頁面對“呷脯呷哺”的使用不屬於商標性使用,但根據該頁面上的使用方式,即“品牌名稱呷脯呷哺”“呷脯呷哺加盟詳情”“呷脯呷哺品牌展示”等,確屬對“呷脯呷哺”的突出使用,已用於識別服務來源,構成商標性使用,故對福網公司的上述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

根據雙方的訴辯稱意見,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涉案加盟信息系福網公司發佈,還是福網公司網站的註冊用戶發佈;若系福網公司網站的用戶發佈,福網公司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涉案“呷脯呷哺”加盟信息的發佈主體。一審法院認為,從全球加盟網的經營模式、涉案加盟信息網頁的具體內容、福網公司網站的後臺信息等方面綜合判斷,涉案加盟信息系由福網公司網站的註冊用戶發佈。具體理由如下:(1)從全球加盟網的網站佈局、介紹、服務條款內容來看,該網站為經營者提供加盟信息發佈平臺,還提供招商廣告、諮詢策劃、開店支持等其他增值服務。(2)從涉案加盟信息網頁的具體內容來看,含有公司所在地、成立時間、註冊資金、門店數量等信息,有加盟意向的網站用戶亦系與經營者聯繫。可見,該加盟信息系擁有加盟資源的網站用戶所發佈。(3)從福網公司網站的後臺信息來看,顯示該加盟信息的發佈者用戶名為“fengbzh”,與涉案加盟信息網頁鏈接地址中訪問資源的相對路徑相同,品牌名、行業為等信息亦與涉案加盟信息頁面上的相應信息相符。綜合考慮以上事實,一審法院認為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涉案“呷脯呷哺”加盟信息的發佈者為全球加盟網的註冊用戶。

關於福網公司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福網公司認為,其無法控制網站上的海量信息,通過在用戶協議中對信息發佈者進行警示,並提供了投訴渠道,已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網頁的存在,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認為,福網公司作為信息發佈平臺的經營者,在法律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註冊用戶在其平臺上發佈的信息並無逐條審查的義務,但仍應承擔與其經營模式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全球加盟網系品牌加盟信息這一類專業信息的發佈平臺,網站訪問者可根據該信息頁面與信息發佈者達成品牌加盟協議。品牌加盟信息的發佈者應為該品牌的權利人或經權利人許可,否則極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作為該類專業信息發佈平臺的經營者,福網公司應盡到比綜合性信息發佈平臺經營者更高的注意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就發佈者身份及品牌權屬狀況進行一定的審查。但本案中,首先,根據福網公司網站的介紹,其註冊用戶分為企業用戶和個人用戶兩類,其中企業用戶發佈加盟信息,個人用戶瀏覽加盟信息並選擇是否加盟。既然加盟信息發佈者的身份應為企業,則福網公司應要求信息發佈者提供營業執照,但福網公司對此並未做任何審核。其次,根據福網公司的陳述,其就用戶發佈的加盟信息,僅對名稱、類別等必填項做形式審查,對發佈者是否為其所發佈品牌的所有者或被許可使用人不進行任何審查,甚至未就此設置必填項,可見其對品牌加盟信息可能涉及的侵權並未予以充分重視。再次,根據百度搜索結果中“……全球加盟網為您提供火鍋加盟行業內最具有投資價值的呷脯呷哺火鍋加盟品牌”及涉案加盟信息頁面中關於“加盟優勢”等內容介紹,福網公司不僅僅為涉案加盟信息提供發佈平臺,還提供了一定的推廣服務,為涉案侵權行為提供了幫助。最後,呷哺呷哺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在餐飲行業尤其是火鍋行業知名度較高,福網公司的註冊用戶發佈的“呷脯呷哺”品牌與呷哺呷哺公司的註冊商標僅一字之差,所屬類別完全相同。即便福網公司僅對該加盟信息作形式審查,其在審查過程中必定已注意到該事實,但仍不作任何進一步核實即對該加盟信息審核通過,明顯未盡到其應盡的注意義務。綜上,一審法院認定福網公司並未盡到與其經營模式相匹配的注意義務,在此情況下,福網公司不能以在用戶協議中進行警示和提供投訴渠道而豁免其責任。福網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關於福網公司應承擔的責任。鑑於涉案侵權行為已停止,判決停止侵權已無必要,故對呷哺呷哺公司的該項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福網公司的涉案商標侵權行為會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並有可能對呷哺呷哺公司的商譽產生影響,故對呷哺呷哺公司要求福網公司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消除影響的範圍應與不良影響的範圍一致,故一審法院確定福網公司以在其網站首頁刊登聲明的方式消除影響。關於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福網公司提出呷哺呷哺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商標的知名度和價值,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呷哺呷哺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呷哺呷哺公司在本案授權期間前即已獲授權經營涉案品牌的火鍋店多年,經營時間長、業績好,其所獲得的企業榮譽亦系餐飲及火鍋類的榮譽,足以證明涉案商標的市場知名度。故對福網公司的上述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採納。福網公司還提出呷哺呷哺公司並未遭受損失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行為極易導致相關公眾誤以為涉案加盟信息系呷哺呷哺公司發佈或經呷哺呷哺公司許可,一旦加盟成功,即侵佔了呷哺呷哺公司的市場份額,且可能導致呷哺呷哺公司商譽的損害。故對福網公司的上述意見,一審法院亦不予採納。至於福網公司提出的涉案加盟信息點擊量少的意見,一審法院在確定賠償額時將予以考慮;福網公司提出的關於呷哺呷哺公司濫用司法資源的意見,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採納。鑑於本案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均難以確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呷哺呷哺公司商標的知名度、福網公司網站的規模和知名度、福網公司侵權的主觀過錯、侵權時間、涉案加盟信息的點擊次數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呷哺呷哺公司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公證費、差旅費屬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應由福網公司負擔。

據此,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福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呷哺呷哺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100,000元;二、福網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其網站首頁(www.jiameng.com)上連續三日刊登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就其侵害商標權行為消除影響;如不履行,一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佈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福網公司負擔;三、駁回呷哺呷哺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呷哺呷哺公司負擔6,210元,福網公司負擔7,590元。

本院二審期間,福網公司、呷哺呷哺公司均未向本院遞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1.福網公司是否構成故意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幫助侵權行為。2.如構成侵權,福網公司應承擔的責任。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福網公司認為,其並未為被控侵權信息提供推廣服務,福網公司無幫助侵權的故意,且在收到本案的民事起訴狀及證據等材料後,採取了必要的措施,立即刪除了可能構成侵權的信息,故不構成商標間接侵權。

呷哺呷哺公司認為,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是福網公司發佈,即使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是用戶發佈,福網公司仍有審查義務,應要求用戶提交相關商標的權屬證明,且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所在網頁上寫有“加盟認證”,但福網公司實際並未對涉案被控侵權信息進行認證,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本院認為,首先,福網公司的全球加盟網系專業的加盟網站,屬於加盟信息的發佈平臺,福網公司作為全球加盟網的經營者,既提供了加盟信息的發佈平臺,由相關用戶自行發佈加盟信息,又根據用戶需求為加盟信息提供招商廣告、諮詢策劃、開店支持等增值推廣服務。根據在案證據,本院認同一審法院關於涉案被控侵權信息系註冊用戶發佈的觀點,本院在此不再贅述,本院對於呷哺呷哺公司關於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是福網公司發佈的辯稱意見,不予採納。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本案中福網公司應否承擔侵權連帶責任,關鍵在於福網公司是否知道涉案註冊用戶利用其提供的加盟信息發佈平臺發佈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是否採取了必要的措施阻止被控侵權信息的發佈。對此,本院認為,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一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該後果發生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因此,故意並不僅僅包括明知還包括應知。福網公司作為加盟信息發佈平臺的專業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加盟”多指商業特許經營;“加盟信息”多是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特許人向不特定公眾發出許可不特定公眾使用其經營資源的要約;“加盟信息”的發佈者應當對其許可不特定公眾使用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享有合法的權利。因此,福網公司作為加盟信息發佈平臺的專業經營者,應當通過要求“加盟信息”發佈者提供必要的權利文件等方式,對“加盟信息”的發佈者是否合法享有註冊商標等權利,承擔與其經營模式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但是,本案中福網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表明其採取了合理的方式,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況且,在案證據表明,1.呷哺呷哺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福網公司對於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本身亦應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2.涉案頁面中有加盟認證、金牌客服等服務項目,福網公司並未就涉案頁面中的上述內容是否與涉案被控侵權信息有關進行特別說明,亦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被控侵權信息已經經過福網公司認證的誤認。綜上,本院認為,福網公司未採取必要的措施阻止被控侵權信息的發佈,福網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涉案註冊用戶利用其提供的全球加盟網加盟信息發佈平臺,發佈了涉案被控侵權信息,福網公司應當就此與發佈涉案被控侵權信息的涉案註冊用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福網公司關於其不構成故意幫助侵權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

本院認為,如上文所言,福網公司的行為屬於故意幫助他人實施侵犯權利人商標專用權的幫助侵權行為,應當與涉案註冊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現全球加盟網上的涉案頁面點擊總量有1,476次,且相關公眾可以通過涉案頁面中“我要諮詢”等服務與涉案註冊用戶進行聯繫,可見,發佈被控侵權信息的涉案註冊用戶的確可通過被控侵權信息的發佈,招收加盟商獲得利益,同樣被控侵權信息的發佈亦足以對呷哺呷哺公司造成損失,故福網公司關於未對呷哺呷哺公司造成損失的上訴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鑑於本案中,福網公司應當與發佈被控侵權信息的涉案註冊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故呷哺呷哺公司僅向福網公司主張侵權責任,於法不悖。一審法院鑑於本案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等均難以確定,綜合考慮呷哺呷哺公司商標的知名度、福網公司網站的規模和知名度、福網公司侵權的主觀過錯、侵權時間、涉案加盟信息的點擊次數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金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福網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由上訴人上海福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何 淵

審 判 員  徐 飛

代理審判員  範靜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 穎

法知雲品牌知識產權維權平臺服務領域:

知名餐飲品牌—“呷哺呷哺”餐飲關於商標權糾紛案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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