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地方改名有法可依

国务院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地方改名有法可依

新京報快訊(記者 吳為)今年,安徽宣城市擬以“文房四寶”為主題更改四條城市道路名稱(宣筆大道、墨香大道、宣紙大道、宣硯大道)引起網友廣泛議論。實際上,城市改名曾屢屢吸引社會關注。今日(11月1日),國務院公佈《行政區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行政區域事項的確定做了明確規定。

行政區域範圍、名稱,誰說了算?《條例》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等事項,由批准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市、市轄區的設立標準,報國務院批准;鎮、街道的設立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依照法律、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由批准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記者注意到,《條例》對地方更名明確提出一點原則:變更行政區劃名稱時,應當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變更包括名稱在內的相關事項,《條例》中的一些規定也透露了此類決策的“輿論”需求,如專家論證、社會公眾意見等。

《條例》還明確了申請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申請書;與行政區劃變更有關的歷史、地理、民族、經濟、人口、資源環境、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係的基本情況;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報告;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的情況;變更前的行政區劃圖和變更方案示意圖;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此外,對於行政區劃的管理,《條例》明確,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張暢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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