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依」雲南貨車被「搶走」 開到了貴州 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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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下午4點半許,距離昆明約500公里外的貴陽市觀山湖區,一家物流有限公司大型停車場內,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警正在搜查一輛解放牌貨車。這輛車是盤龍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的執行標的物,車被判給原告後,被告方一直沒有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得知車在貴陽市,盤龍法院執行局便直奔此地。本報記者隨行,見證了整個行動。

「有法可依」雲南貨車被“搶走” 開到了貴州 咋辦?

執行幹警發現藏在角落裡的疑似執行標的物

銷售糾紛 貨車被非法扣押

2016年5月30日,吳某的哥哥吳某波駕駛吳某的解放牌自卸貨車(該車在貴陽購買)在昆明某工地卸完貨,行駛途中被七八人圍住,強行把他拖下車,出具一張扣車回執單,把車開走(車輛直接被開到貴州)。

原來,四川某擔保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委託雲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將該車輛強行扣押,原因是吳某在購買該自卸貨車(近45萬元)時貸款23萬元,貸款由該擔保公司為其擔保,現還款期限已到,但吳某還未還清尾款7.3萬元,所以對該工程車強制扣押。

吳某波將此事告知弟弟吳某後,吳某疑惑了。該車為2014年11月購買,還款期限為兩年,還款期限應該到2016年11月,擔保公司說他逾期並扣押車輛行為根本就是無中生有。無奈之下,吳某於2016年6月9日、6月17日將所欠貸款提前還清,但云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卻遲遲不歸還吳某車輛,致吳某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吳某的車輛當時已租賃給中鐵某局,每月租金收入為 3.6萬元,車輛被強行扣押後,致使吳某每月產生停運損失3.6萬元,還要承擔每天1000元的違約金。故吳某於2016年9月13日將雲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起訴至盤龍法院,法院於2016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雲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扣押的解放牌自卸貨車歸還吳某,並賠償吳某支付租金損失10.8萬元 ,支付違約金損失2.16萬元,案件受理費3460元。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卻一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因此吳某向盤龍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執行護送 貨車終物歸原主

今年5月24日,盤龍法院執行幹警趕到貴陽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大型停車場。眼尖的執行幹警發現一輛類似執行標的物的車輛停在一棟房子的拐角處,被幾輛小汽車圍住,比較隱蔽,整輛車從外觀上看去鏽跡斑斑,車頂上長有雜草,車廂側面竟然還有馬蜂築了巢,無論怎麼看都不會聯想到這是一輛還不到兩年的車。車牌照上全是泥巴根本無法看清,幹警上前擦去車牌照的泥灰後,確認該車就是本案的執行標的物。

隨後,執行幹警通知該停車場法人梁某到場,並向梁某出示了證件,表明身份和來意。而梁某稱,擔保公司將該車輛開到停車場後,停放了近兩年時間,停車費每月800多元,擔保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停車費,要把車開走必須結清停車費。執行幹警和梁某分別撥打了擔保公司聯繫人的電話,不過對方始終都沒有接聽電話。

執行幹警向梁某送達了車輛扣押令,立即控制本次要扣押的重型自卸貨車,同時讓申請執行人檢查車況,並試駕,在測試車輛車斗時,也不知道里面積攢了多長時間的水,嘩嘩往外流,猶如一個小型瀑布一般。

扣押過程中,梁某及工作人員以該車未繳納停車費、無法跟車輛停放者交待為由多番阻攔,不讓門崗放行執行車輛出門。執行幹警解釋說,該車輛是被非法扣押後開到停車場的,停車費應由停放車輛一方來支付,而不是由車主來支付,如果停車場對該車停車費支付有異議,可以到法院提出執行異議,或可向法院起訴相關人員或單位。對方不聽,撥打了當地110。

最終,這輛重型自卸貨車在盤龍法院執行局的護送下,開到貴陽市西高速路收費站,吳某懸了近兩年的心終於得以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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