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溮河區法律援助中心 主任律師 張遠友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村民只可以領到一處宅基地,現在村裡給他另外劃分的有宅基地,而原來的老宅基地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復耕,在村民新的宅基地沒有建房的情況下,鄉政府強行把老宅基地的房子進行拆除,這種行為是不妥的,容易造成村民沒有房屋居住;其二,村民的財產所有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不應該被強制進行破壞和拆除,該村民可以向鄉政府要求收回,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法要求政府進行相應的賠償。如果該村民在其他地方建的有新房屋,而且已經搬離該老宅基地,那麼該老宅基地應當交還給村委會,如果村民拒絕交還的,村委會或鄉政府應當通知他本人到達現場,清理自己房屋的物品,再進行拆除。
生活當中很多事情紛爭的起點就是由於利益受損,才導致矛盾的激發,在遇到此類問題時,倘若執法過程中缺失人性化管理,難免會導致百姓怨言頗深,在這裡,我們也建議楊先生能夠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懂法用法,才能讓自己不再被動遭受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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