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來論:利用個人位置信息助“疫”有法可依,但需警惕極端做法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國上下萬眾一心,聚全民之力共同抗擊疫情。然而在抗擊疫情的關鍵當口卻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現象:疫區返鄉人員在配合相關部門調查後,個人隱私包括身份證號、個人病史等信息在網上被曝光,並在微信群、朋友圈內被肆意傳播。在堅持不懈細緻防控疫情的同時,也要堅持加強依法防控,合法利用個人位置信息。

從當前發佈的疫情數據來看,新增確診患者的人數正連日下降。在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的決勝階段,利用位置信息追蹤個人活動軌跡在各地防疫過程中都發揮了關鍵性作用。目前,各地採取的追蹤個人軌跡的方式包括利用二維碼登記信息收集活動軌跡、利用客戶端軟件實現實時追蹤、利用地理大數據平臺進行定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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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位置信息可以用於諸如災害救援、路線導航、休閒娛樂、刑事偵查等領域,如果運用得當可以促進技術的發展,便利人們的生活,在日常生活中各種APP軟件在取得公民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收集公民位置信息。疫情防控階段,依法發揮位置信息的關鍵優勢,可以實現防控的精準化和智能化,也是有法律支撐和依據的。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為妥善應對疫情,政府機關獲取特定對象的位置信息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疫情防控工作中,衛生防疫部門及時獲取特定對象的位置信息,可以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對控制傳染性疾病、阻斷病毒傳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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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將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的行蹤軌跡等,確定為個人的敏感信息——“一旦洩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的個人信息。”《民法典(草案)》中也將行蹤信息明確列為個人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應該徵得同意,並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一旦非法獲取或洩露的,要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刑事制裁。

巧用科技助疫,本無可厚非,但應謹防法律風險。新冠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階段,群防群控、聯防聯控措施成效顯現,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科技手段為防疫賦能。但疫區返鄉人員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病史等信息曝光的極端做法並不可取,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只有在法律的框架體系內,才能助力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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