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不過不可怕,判定違紀作弊要停考三年!

01

千萬記得帶身份證和准考證

每年都提醒,每次都有同學忘記帶。成考監考嚴格,沒有帶齊證件,就是再苦苦哀求監考老師,也不會讓你進考場的。

憑《准考證》、有效身份證件等規定證件,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考試用品,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遲到15分鐘後不準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提前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於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鐘。

02

寧肯不過年年考,不要作弊封三年

千萬、千萬、千萬不要作弊!

輕微的違紀行為,取消當科成績,甚至取消所有科目成績。作弊是會計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的。嚴重的,1~3年內不能參加考試。涉及到協助作弊,可能會入刑。

能考過就考過,考不過一年後又能考,同學們不要帶有僥倖心理,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03

監考老師說得對

相信大家都沒有作弊的心,但很多時候沒處理好跟監考老師的溝通,稀裡糊塗就違紀了。

手機等通訊設備以及資料,必須放在監考老師指定的位置。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可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後,再行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監考老師說可以開始答題之後,才能開始答題。監考老師說停止答題,所有人必須停止任何答題行為。

給大家看看違紀認定:

第一類:違紀(《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類:作弊

《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違規處理辦法》第八條: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考過考不過沒事兒,但這些違紀行為,希望同學們一條都不要犯。

最後,祝同學們考的全會!蒙的全對!

考不過不可怕,判定違紀作弊要停考三年!

高考:加油吧 同學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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