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患者的隱私與公衆的健康,如何平衡?

前幾天,看到一條關於艾滋患者維權的新聞。內容大致如下,一年前,四川男子謝鵬(化名)因在入職體檢中查出HIV-1抗體陽性,被新公司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係。謝鵬向四川省內江勞動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因不滿意仲裁結果,又向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2018年4月28日,在法院的調解下,原告謝鵬和作為被告的企業達成協議:被告支付原告此前的雙倍工資63000元,雙方簽訂兩年勞動合同。謝鵬訴公司獲得成功。不久後,謝鵬又以隱私侵權為由,起訴了內江第六人民醫院、內江市市中區疾控中心、內江市疾控中心,請求法院判被告向其書面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慰問金10萬元,同時承擔原告為維護隱私權的支出。據媒體報道,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將於11月9日開庭。

這條新聞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和討論,有的網友認為應該尊重患者隱私權,有的則認為保護艾滋患者的隱私權就是侵犯其他人群的知情權和健康權。從各媒體的評論區可以看出,大部分網友對接受艾滋患者作為同事都心有芥蒂,很多人公開表示如果知道同事有艾滋,自己一定會馬上辭職。

但其實,尊重艾滋患者的隱私權,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其他人群的健康,這看似矛盾的兩者為何會有相關關係呢?這要從艾滋病的基礎知識開始說起……是的,這又是篇很無聊的文章,衝著標題來的朋友可以直接看第5、第6和第8小結。

1、什麼是艾滋病?

艾滋病,又稱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引起的一種傳染病。HIV是一種能攻擊人體免疫系統的慢病毒,屬逆轉錄病毒的一種;主要攻擊人體的輔助T淋巴細胞系統,一旦侵入機體細胞,病毒將會和細胞整合在一起終生難以消除。HIV廣泛存在於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乳汁、腦脊液、有神經症狀的腦組織液中,其中以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中濃度最高。感染HIV後,人體的免疫功能會被抑制,因此,人體易於感染各種疾病,易發生惡性腫瘤,病死率較高。

艾滋病病情發展有四階段,即急性感染期、潛伏期、發病前期、發病期。

1. 急性感染期:少部分感染者會出現類似流行性感冒的症狀,如發熱、咽喉炎、皮疹、淋巴結腫大等,在2-3個星期內,這些症狀會自然消失。

2. 潛伏期(無症狀期):潛伏期幾乎沒有症狀,表面上大多數感染者是健康的,無任何臨床上的不適,與正常人沒有區別。潛伏期時間長短不一,因機體感染HIV的數量、感染的途徑、個體免疫能力、營養、健康狀況而異,平均為8-9年。這時的病人被叫作“HIV攜帶者”。

3. 發病前期(艾滋病前期):這時免疫系統受到病毒的嚴重破壞,免疫力下降比較快,艾滋病感染者會出現持續性的淋巴結腫大,身體開始出現發燒、腹瀉、咳嗽、渾身乏力等抵抗力低下的症狀。

4. 發病期(典型的艾滋病期):由於免疫系統被嚴重破壞,容易發生各種致命性機會感染和惡性腫瘤。臨床症狀複雜多變,病變可表現在人體的各個器官方面,多數人會在此後幾個月到一兩年內死亡。

2、艾滋病如何傳播?

性、血液和母嬰是艾滋病的三大傳播途徑,其中以性傳播為主。

1. 血液傳播:輸入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血液製品;與感染艾滋病的人共用注射器吸毒;使用沾有帶病毒體液的刀具針具等刺入身體。

2. 性傳播:與感染艾滋病的人發生無保護性行為,包括異性間和同性間。

3. 母嬰傳播: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性懷孕、分娩、哺乳,都可能引起孩子感染艾滋病病毒。自然情況下感染幾率為30%左右,採取規範的母嬰阻斷後可以將母嬰傳播的幾率降低到3%左右。

歸根結底,艾滋病傳播需要進行感染性體液的交換,且需要達到足夠的量。感染性體液主要指血液、精液、陰道分泌物、傷口滲出液,這些體液中病毒含量較高。而像汗液、唾液、眼淚、鼻涕、尿液等體液病毒含量極低,不會造成感染,是非感染性體液。

因此,與艾滋感染者進行日常交往是不會被傳染的。像日常的談話、握手、擁抱等都是安全的;接觸到艾滋感染者的尿液、汗液、眼淚等也不會感染艾滋。感染者咳嗽、打噴嚏也不會傳播艾滋,當然可能會傳播感冒等其他疾病。和艾滋病人共用一些日常物品也是可以的,但是像剃鬚刀、牙刷、掏耳勺、美容針、美容刀具等容易損傷皮膚和黏膜的物品要小心,雖然造成感染的幾率很小,但保險起見不要共用。體育運動外傷及打架鬥毆引起的流血;救護傷員時,救護者破損的皮膚接觸到傷員的血液等,也可能引起艾滋病病毒的傳播,但由於這些途徑很難達到大量存活病毒進入健康者體內,因此造成感染的幾率比較小。還有人擔心蚊子會傳播艾滋,這就更不可能了,專家指出,蚊子嘴含血0.00004ml, 需要2800只蚊子同時叮咬才能導致感染。

艾滋病目前尚無徹底治癒的藥物,但抗HIV感染藥物的出現已經把艾滋病從一個令人恐懼的病變為可以控制的慢性病。

在接觸艾滋病毒的最初期,有一種類似“緊急避孕藥”的很有效的艾滋病阻斷藥物(Post Exposure Prophylaxis,簡稱PEP),在接觸病毒72小時內服用,能夠大幅降低艾滋病的感染風險,越早服用效果越好。1-2 小時內服用藥物,效果最佳;72 小時內服用,阻斷依然有效;超過72小時阻斷的成功率降低。現有數據統計表明,按要求服用阻斷藥之後,艾滋病阻斷失敗的幾率僅為5/1000左右。

對沒能及時阻斷的艾滋病患者,如果能夠在早期就發現並且堅持治療,其體內的病毒是能得到有效控制的。目前,“雞尾酒療法”已成為標準的抗艾滋病藥方(把蛋白酶抑制劑與其他多種抗病毒藥劑混合使用),對早期艾滋病病人相當有效。該療法可以有效地延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發病時間,延長艾滋病病人的壽命,提高病人的生活質量,甚至讓他們和正常的人一樣生存。只要按時吃藥,患者體內的病毒載量就會檢測不出來,通俗地說,基本沒有傳染性,也基本不會發生耐藥的情況,只要不發生耐藥的情況,艾滋病就永遠不會病發,且其壽命在理論上與正常人無異。雖然吃藥能有效控制病情,但有時也會帶來一定的副作用,具體副作用因人而異。

上面說到過母嬰阻斷,能將艾滋病母嬰傳播的幾率降低到3%左右。母嬰阻斷是指為HIV感染孕產婦及其嬰幼兒提供抗病毒治療、安全分娩、人工餵養指導等一系列服務措施,從而使得艾滋病母嬰垂直傳播幾率最大可能降低的醫療治療措施。因此,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女性也是可能生下健康寶寶的。

但是,對於中晚期的患者而言,其免疫系統已被艾滋病毒不可逆性地破壞了,雖然吃藥還是有一定效果,但作用並不大,還是容易發生各種致命性機會感染和惡性腫瘤。

所以說,只要發現得早,艾滋病是完全可控、可治療的一類疾病。現在艾滋病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前期難發現,很多人都是在艾滋病發病期才會被確診為艾滋病,從而失去了最佳治療時期。

4、國家針對艾滋病的政策

目前我國針對艾滋病實施了四免一關懷政策,給予了艾滋病患者儘可能的幫助。

“四免”分別是:

1. 對農村居民和城鎮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的經濟困難人員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費提供艾滋病抗病毒治療藥物;

2. 所有自願接受艾滋病諮詢和病毒檢測的人員,都可得到免費諮詢和艾滋病病毒抗體初篩檢測;

3. 對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婦,免費提供母嬰阻斷藥物和嬰兒檢測試劑,並提供健康諮詢、產前指導和分娩服務;

4.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多種途徑籌集經費,開展艾滋病遺孤的心理康復,為其提供免費義務教育。

“一關懷”指的是國家將生活困難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納入政府補助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生活補助,積極扶持有生產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工作,避免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視。

5、艾滋病患者的權利

前面說了那麼多關於艾滋病的基礎知識,其實就是要說清楚這三點,這三點是後面進行推導的前提。

1.艾滋病的潛伏期很長,潛伏期沒有任何症狀與正常人無異;

2.艾滋病發現得早是可以通過藥物得到有效控制的,且國家可提供免費檢測免費藥物;

3.與艾滋病患者進行日常接觸是不會被傳染的,性傳播才是艾滋病主要的傳播渠道。

雖然政府和媒體一再宣傳艾滋病不可怕,不要歧視艾滋病患者,但還是無法消除人們發自心底的恐懼和歧視。避免危險,是寫在人類基因中無法改變的一面,因為不瞭解,所以妖魔化,所以恐懼,所以引發迴避與歧視。艾滋病病患者受到的歧視來自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社會的排斥與孤立、旁人的指點、家人的拋棄、求學歧視、就業歧視、就醫歧視等等。

因此,國家頒佈了相關法律來保護艾滋患者的權利和隱私。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開篇的案例中謝鵬的公司就是違反了這條規定。

第39條規定,“未經感染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謝鵬後來起訴醫院、疾控中心,就是基於這條規定。

6、為什麼要保護艾滋病患者的隱私?

很多人認為,保護艾滋患者的隱私,就是置其他健康人群於危險中而不顧,艾滋患者有隱私權,其他人群有知情權和健康權,生命大於隱私,因此應該公開艾滋病患者的信息。

聽起來確實很有道理,那真的應該公開嗎?我們不妨來推導並對比一下公開和保密兩種政策下可能發生的情況。

如果公開艾滋病患者的信息,好處是:公眾看到名單後會主動遠離危險,名單中的患者可以說被釘上了恥辱柱,人人避之。但是,這個名單以後也就很難再被更新了,隱藏的患者會想方設法地躲起來不被發現,除非強制全國人民都必須定期檢查艾滋,但這顯然是不現實的,執行難度大不說,如此浪費金錢和人力來控制艾滋也是明顯不划算的。

公開信息的壞處如下:

1.艾滋患者在社會上會處處碰壁幾乎寸步難行,連最基本的尊重都得不到,他們中的一些人,很可能會因此走向極端、報復社會,故意使得無辜的人患上艾滋或受到其他傷害。

2.艾滋高危人群不願意去檢測;隱藏的感染者不會讓別人和政府瞭解其感染狀態。我們已經知道,艾滋病的潛伏期特別長且沒有可疑症狀,因此還沒被公開的艾滋患者可以很好地隱藏在人群中不被暴露。由於害怕自己的病情被公開,隱藏患者不敢就醫也不敢主動採取防護措施,因此患者體內的病毒含量不受控制,很容易在生活中將艾滋傳染給別人,傳染後他們也不敢跟別人說。無辜被傳染的人又會將病毒傳染給更多人,沒有人敢去做檢測,都當做自己沒有感染,就這麼一直摸黑傳播開去。

要知道,目前中國已知的現存艾滋病感染者有82萬之多,不是一個小數目,並且還有很多感染者並不知道自己被感染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數據,全世界僅有54%的HIV感染者知曉自身的感染狀態。因此,若公開艾滋病患者信息,艾滋病的傳播不但不能得到控制,相反可能引起惡劣的危害社會的事件。

與之對應,如果艾滋病患者的隱私得到保護,則患者不用擔心自己受到歧視,也就願意將患病信息讓政府掌握並接受國家的幫助,好處如下。

1.政府能掌握更多艾滋患者的信息,能對其進行長期監控和干預,有助於更好地控制艾滋病的擴散。

2.會有更多人特別是高危人群願意去檢測艾滋,瞭解了艾滋狀況後能避免由於不知情造成的非故意傳染。

3.艾滋患者敢去尋求醫療幫助,正常治療的患者體內病毒能得到有效控制,使得傳染性大大降低。

4.正常治療的患者能進行正常工作,使自己的生活質量得到保障的同時還可以為社會做貢獻,而不是單純消耗社會資源。

壞處是:能夠隱藏患病信息,想報復社會的患者也就能更容易地故意將艾滋傳染給別人。

確實有因為得艾滋而報復社會的,但這畢竟是少數,不能把個例當成普遍的規律。一個人想報復社會,原因一般是多方面的,當他真的決定動手時,手段也有很多,比如砍人、放火、開車衝撞等,而傳染艾滋病只是其中一種,並且是不太容易實現的那種。前面說過,性、血液和母嬰是艾滋病的三大傳播途徑,患者想要報復社會,基本只能通過性渠道實現,只要其他人能潔身自好,就很難被傳染;而那種拿針頭在街上扎人的方式,一般人看到肯定都會躲避,就算紮上了,感染幾率也僅為0.33%,況且還有阻斷藥物不是;而通過母嬰就更無法報復社會了,頂多是報復了自己的孩子。故意傳染艾滋會讓他們暴露自己,不但會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此後也沒法再正常地生活下去了。

大部分患者都是願意默默接受國家治療和監督管理,不會故意傳染別人的,畢竟這樣對自己更有利。隱私保護能讓他們像正常人一樣有尊嚴地活下去,生活貧困的患者還能得到政府的免費治療和救助,誰都想活得有尊嚴活得更久不是。

所以說,在歧視無法消除的前提下,保護艾滋患者的隱私,一方面可以讓艾滋患者得到應有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更有利於保護其他人群健康。

7、艾滋病患者的義務和處罰

國家法律法規給予了艾滋病患者很多權利,當然也規定了一些他們應當承擔的義務,《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除了性伴侶,為什麼條例裡還會單獨提到醫生呢?是因為醫生群體容易因職業暴露感染艾滋。在外科手術臺上,患者的體液汙染手術者是十分常見的情況,銳性手術器械如縫針、刀片、剪刀、注射器針頭等常會不可避免地誤傷術者和護士,術中血液噴濺入眼等情況也不少見,並且,醫生會針對病人的情況對醫療器械進行不同程度的消毒殺菌,如果患者隱瞞病情,很可能導致醫生感染艾滋,甚至造成很大的公共衛生事件。因此,將病情提前告知接診醫生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對艾滋病患者的隱私進行了嚴格強制的保密,但對患者的義務卻沒有強制約束。雖然《條例》裡規定了有告知義務,但如果患者不告知怎麼辦?很久之後才告知怎麼算?如何處罰?條例並沒有配套的規定和細則,因此約束力不夠,使得很多患者會存有僥倖心理,選擇不告知,這樣就會將別人置於危險之中。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艾滋病人卻為了自己的利益隱瞞其感染和患病的事實,使得無辜的人染上艾滋病。新聞報道有男友隱瞞病情傳染給女友的,有妻子隱瞞艾滋傳染給丈夫和孩子的,有病人隱瞞艾滋傳染給醫生的,甚至還有明知自己身患艾滋還去賣淫嫖娼的。這些患者不負責任的行為不但給無辜受害者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永久傷害,也加深了公眾對艾滋患者的恐懼,給整個艾滋群體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應該受到嚴厲的懲罰。

所以,個人認為《條例》應該修改。首先需要加入對於不履行告知和防護義務的艾滋病患者的懲罰;其次,應該規定在某些特定場合,國家機構有權利向特定對象(如即將進行婚姻登記的準配偶、將為患者進行手術的外科醫生等)公開艾滋病患者的信息,以確保那些特定對象不受到傳染。

如果因為沒履行告知義務,或因為故意,將艾滋病傳染給別人了,該怎麼處罰呢?目前相關的處罰法律主要有以下兩條。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感染艾滋病會讓人終身無法離開藥物,還有可能面臨死亡,用上述兩條給故意或不作為導致傳播艾滋病的犯罪者定罪,量刑顯然太輕,威懾作用不大。

有人認為,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可以對“故意將艾滋病傳播給不特定多人”的行為按“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故意將艾滋病傳播給特定人”的行為,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已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個人認為可行,但有的專家卻覺得傳播艾滋病具有特殊性,這幾條法律並不完全適用,應該重新立新法來約束。筆者不是法律專業,研究不多,因此不做評論。

從對以往新聞事件的評論中可知,不同專家對艾滋病患者同一行為的看法差異很大。比如就“妻子隱瞞艾滋病情也沒有采取防護導致丈夫感染”的事件,有的專家認為妻子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有的認為只用承擔民事責任,有的則認為沒有責任。筆者有查到國外有類似事件是以故意傷害罪(重傷)定罪的,但沒有找到國內有類似判決案件可參考。

總之,目前法律對艾滋病患者的約束和處罰力度還不夠,沒有起到相應的制約和震懾作用。而防範傳染性疾病,絕對不能依靠患者的良心,應該用規範透明的制度來約束,因此,希望這一塊的相關法律法規能夠儘快完善。

8、結語

隨著人類對艾滋病病毒的認識不斷深入和全世界科學家的不斷努力,筆者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艾滋病一定能夠被攻克。

但是,在艾滋病被攻克以前,患者與公眾還需要共同努力相互理解,一起阻止艾滋病的擴散和蔓延。作為沒有感染艾滋的普通公眾,首先要做的就是保護好自己,最好的方法就是潔身自好,避免發生高危性行為;另外,請不要歧視艾滋病人,尊重艾滋病人的權利和隱私。作為艾滋病患者,請務必履行告知義務,將真實情況告知有可能傳染到的密切接觸者,請用盡一切手段,防止自己把病毒傳染給其他人。

隱私權和健康權都是公民的基本權益,都值得需要尊重。但如果只是一味地要求公眾理解和尊重艾滋患者的隱私權,是無法消除公眾恐懼和歧視的。只有對雙方的教育、約束和懲罰都到位了,才有可能達到一個較為有效的平衡。

或許,只有等到有效的艾滋疫苗被廣泛使用的那一天,雙方的矛盾才能真正解除。

艾滋病患者的隱私與公眾的健康,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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