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不還在禮泉一餐館打起來 債主傷人獲刑罰

因對方欠款不還發生爭執,遂發生廝打,致被害人受傷。近日,三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趙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趙東在三原縣新興鎮張家窯文化園美食街禮泉烙面餐館,因王潔欠其裝修款未結清而與王潔發生爭執,王潔在餐館內順手拿起一個汽水瓶子打在趙東頭上,二人遂發生廝打。後被告人趙東用瓷盤子和門上的鐵栓在王潔的頭上、腰部、腿上進行毆打,致王潔受傷。

經陝西三原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害人王潔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案發後,被告人趙東與被害人王潔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趙東自願賠償王潔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並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王潔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害人王潔因欠被告人趙東的裝修款未結清而與趙東發生爭執,王潔先動手用汽水瓶子打趙東,後被告人趙東將王潔毆打致傷,被害人對此事的發生有一定過錯,故在量刑時予以適當考慮。 案發後被告人趙東與被害人王潔達成和解協議,積極賠償被害人王潔的經濟損失,並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庭審中被告人趙東認罪態度尚好,本院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悔罪態度較好,經三原縣司法局社區調查評估,被告人趙東適宜社區矯正,在所居住的社區表現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綜上,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不致再危害社會,故對被告人趙東可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為化名)

華商記者 王斌 通訊員 呂鑫 崔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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