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车顶遭限高杆削头,司机、孩子、路政、交通,责任该如何划分?

狂嗨之后的寂寞


这件事情的视频我看过,小孩不单单是把头伸出了天窗外面,而是臀部一半以上都在天窗之外,接近于屁股有稍稍坐在天窗之外之势(他上身是大概绿色的上衣,而他深色的裤子露出了不少),如果就头在天窗之外根本不可能撞倒限高杆。

轿车的天窗是做什么用的?汽车天窗安装于车顶,能够有效地使车内空气流通,增加新鲜空气的进入,同时汽车车窗也可以开阔视野以及移动摄影摄像的拍摄需求。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如有违反,交警可对司机或乘坐人员予以处罚。特别是未成年人,把上半身露在天窗外非常危险,如果遇到紧急刹车会导致受伤,如果车速过快,还会直接被甩到车外。

很多车辆具有熄火自闭功能,车辆停止时,天窗可能突然关闭导致夹伤孩子的头颈;而当车子在运行时,一个紧急刹车孩子可能会飞出窗外,严重者会致颈椎受伤或瘫痪。另外,如果遇到硬物飞来、高空悬物等情况,人的头部极易受伤。

所以说,把头伸出天窗不光危险,而且他还违法。但是这个孩子臀部都有一半露出天窗,这不单单是驾驶员违法,而且也是他们的不制止和默认埋下的祸根。

大家可以自己搜索视频仔细看看,短短的视频,而且是双向四车道。驾驶员直行到拐弯他肯定是要减去慢行的,而且视野也非常的开阔,然而却并没有让孩子下来。这是家长自己为是的以为,他的轿车高度加上孩子探出天窗的半拉身体,刚好从限高杆钻过去,再或者孩子在接近限高杆之时会前趴附下身子吧。就因为家长的不负责任,和对孩子任意放纵的做法,最后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局面。孩子被撞的那一刻,屁股明显的直接坐在了车顶上,在多半身平躺下了,这也说明了孩子是一半臀部都在天窗之外!

路政和交通没有任何责任,虽然车辆是正常行驶。但是驾驶员没有认真观察路况,也没有认真注视前方。更没有及时阻止孩子这一行为,而是抱有侥幸心理,用自己的孩子的生命作为代价的前行!

家长是全责,孩子只能说是家长无作为的殉葬品。13岁的孩子是不小了,学校是会讲安全知识,那只是仅限于: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走斑马线,走人行通道或者人行天桥。交通法可不是学校需要教的,也不是13岁的孩子可以接触的课程。交通法是一个成年人,再去驾校考驾照的必须课。驾驶员应该知道,行车时把头伸出天窗是违反交通法规的,同时也是很危险的。但是他偏偏默认了自己孩子的行为,让自己的孩子为自己的违反交通法规付出了生命代价。

把头伸出天窗这不是第一例,但是他是在高速路上,把头和多半拉身子伸出天窗。最后撞上限高杆而死亡的第一例(报道的第一例)。

从规划有这条路,就应该有这根限高杆了。为什么限高杆屹立风雨中那么久,偏偏夺取了他儿子的生命?因为这是家长,违反了交通法规的恶果,所以只能自食其果!

所以,家长就应该自食恶果,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这件事情也应该再次警醒,那些默认孩子把头伸出天窗的家长和驾驶员!

记住:你开的不是红旗轿车,坐的也不是红旗轿车。




陕西憨厚娃


首先我们要理清这起事故属于什么性质的事故,其次划分哪些人属于责任人。

从视频中了解到,小孩身体只身小车天窗外,车辆运行中,通过“限高杆”时小孩发生了意外,尽管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但他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而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所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产生对受害人赔偿责任而引发的争议,本起事故显然不符合这类情形。

那么它构成什么样的纠纷呢?视频已经清晰的反映了,小孩是受到“限高杆”撞击而亡,因而构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路政、交通部门是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部门,司机是保障安全驾驶人员。从视频中来看,小车并没有违反道路交通法规,事故是因“限高杆”而发生的,因而“限高杆”的设置部门是直接责任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即使设置部门有明确的提示标志,因无专人看守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高杆‘’,未能有效阻止法律允许一定高度范围内运行的车辆通行,“限高杆”部门仍不能推脱全部赔偿责任。


塔云


肯定是自负全责了,不过按着现有法律,只要去闹那么就可以获得法律规定的百分之十的无责任赔偿,这笔赔偿将由路政的来掏钱,并最终转嫁到养路费道路使用费上面去。按着国家规定在现有的每升燃油费用里就有一块一的钱是在给养路修路上面交税。这也是为啥国外原油在降价我们的还在涨价,那整天修不行的路就是最大的吃油鬼与吸血鬼。

其次,在此次事故当中,轿车成员私自探出车外已经属于严重违反交规,交通法里有规定,人员私自探出车外造成人员人身伤亡的后果自负,并且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造成其他车辆间接伤害的则需要根据责任认定对其他车辆进行相应的赔偿,此为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由于此次事件并没有损坏其他人的车辆,对限高栏也没有相应的损坏,因此赔偿给予免除。


优己


导致这个事故的原因主要就两个,熊孩子违章将身体伸出车外和道路限高杆设置的问题,而且这个事件因为后车记录仪拍下并发布到网上变成了公共事件,肯定会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司机和限高设立的部门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个人觉得作为家长应该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子不教父之过,交通安全不是儿戏,能纵容孩子这种行为可以想像平时对孩子的教育有很大的问题,而且在国内这类熊孩子在开车是从天窗钻出情况并不在少数,网上一艘一大堆,我也亲眼在路上见过。而且开轿车的人通常是不会对限高标志敏感的,所以基本可以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

限高杆在国内管理其实比较混乱,对于限高的提示标志,限高杆的材料、设计制造及安装的规范不同地区也都不同。对于一些桥梁、涵洞前的限高杆还可以理解是对桥梁的保护,但在道路上设置这个东西又没有足够的警示和提醒,对路过的车辆人员是一个很大的威胁,也是一种对交通管理的懒政结果,如果司机大意、疲劳驾驶或夜晚光线不好很可能让车内乘员遭遇灭顶之灾。从这个事故来看在如此路况良好的道路上突然出现了很低矮的限高杆本身对车辆就是一种巨大的威胁,希望对于道路限高的一些管理尽早立法,避免这类悲剧时有发生。


感触汽车影像特效


这个悲剧本应不该发生。

首先,驾驶员未遵守交通规则应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以为一名守法的驾驶人员,乘客必须系安全带,肢体不应伸出车体作为常识\\作为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因为驾驶员首先违反驾车交通两项规定,后因疏于观察,未预料前方限高杆和坐在车顶的孩子有直接安全关联,直接导致了本起伤亡事故,可认定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作为本次伤亡事件应负主要责任

其次,公路建设方及交通管理部门也可能承担公路建设、验收,日常巡查疏漏的责任。

公路建设有国家建设标准,新闻中的这条公路既然开通使用,一定通过了验收。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公路净空不应低于4.5米。


从相应的视频中可推测:该限高杆绝对没有达到4.5米的高度。由于事件仍在调查中,以下几项应为调查的重点:

1、限高杆由谁安装的? 公路整体验收时限高杆是否存在?

2、限高杆安装的准确时间是何时?是否在整体验收后安装?

3、交通管理部门日常巡查的频次,是否应及时发现限高杆的隐患?

以上几点问题搞清楚以后,才能最终判断本起事故的责任到底有几方。

作为本起事故的唯一受害人,那个13岁的孩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没有事故责任的。


但愿悲剧不再重演。


老包有时不在线


着实的悲剧,本不该发生的悲剧!

10月28日16时58分许,江西新余。一辆小轿车在行驶中,车上有一人将身体探出天窗,当通过道路限高杆时,身体与限高杆发生碰撞,当场死亡。

事故已经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诸君又可以从该事故中吸取什么教训呢?

第一,当地警方已经于29日发布案情通报。

新余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10月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

意味着,钟某一人乘坐的袁某驾驶的车辆,袁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应当在驾驶途中提高警惕,确保行车安全。换言之,乘车的孩子爬到车顶,一个负责任的驾驶员有没有可能不知情呢?个人认为这种几率小之又小,除非钟某是在袁某发动汽车之后爬到车顶而且全身都在车顶之上,这显然无法成立。

第二,有媒体报道称“民警表示孩子监护人在后面的车,事发车驾驶员和小孩无亲戚关系,现事故正在调查。 提醒:汽车行驶时,千万不要将身体伸出窗外。”(苏州日报/华商网)

该信息的真假现在尚无定论,需要有关公安机关发布最新的案情通报予以确定。如果以上信息为真,那么钟某的监护人对钟某之死亡难辞其咎,必须担责。钟某年仅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可能是一时兴起、觉得好玩,可能全然不会意识到该行为的危险性。但是如果钟某的监护人对钟某这种危险的举动视而不见,则监护人全然失职失责。

第三,涉事路段是否存在限高违法问题?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规定,公路必须有一定的净空,高速、一级、二级公路是5.0米的净空要求,三四级是4.5米。而根据2017年11月14日发布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的有关规定,设置限高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桥梁跟隧道结构不被超高车辆撞击。限高架分为警示限高架跟防撞限高架两种,但无论哪一种都必须提前警示以告知过往车辆。但实践中,限高架的设置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由施工单位自行设定,交管部门审批;一由交管部门自行设立。但是目前关于限高架最低限度等要素并无明文规定。根据对事发视频的目测判断,个人猜测该限高架的高度应该在2.5米左右,而该高度的限高架极容易发生事故。有网友表示实际限高杆高度为2米。。。。。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规定了三种限高标准,即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厢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的,其他载货机动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2.5米。视频中,后车拍摄视频至钟某撞上限高杆之间长达34秒的时间,沿途并没有任何警示标示,提前车辆前方限高。按照车速70公里每小时计算,在这最后近700米的路段并无任何提示、警示标志。不得不说,该路段的限高杆的设置存在一定问题,有关路政管理单位难辞其咎。

悲剧既然已经发生,我们无法挽回。少年的生命之花已然凋零,惟愿有关人员与单位得以警醒,惟愿惟愿悲剧不再发生,惟愿如此!


柳基伟律师


谁都没有责任,孩子都爸爸负全责,路政、交通、根本不用搭理你,这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你明明知道这是存在风险的,为什么不制止,作为家长你对本次事件负全责。

设置限高是有道理的,比如前方有涵洞,只能过2.5米高的车,所以会提前设置限高标志,如果这个过不去,不要往前走,也过不去,你想告路政和交通什么啊 ,难道告他们私自设置限高装置吗?无理。

铁路部门这样的限高装置更多,到处都是,大家都能很好的遵守,没有谁提出异议,今天你把孩子撞死了,告诉我谁的责任,难道是交通和路政吗?你认为是不是应该设置成感应的,真人经过的时候自动升高,无聊。

孩子这样乘车是明显的危险,大家都知道,怎么你就不明白呢?你是不是感觉特别荣耀,告诉大家车是我的,招摇过市,这是明显的拿安全当儿戏,责任自付,如果你用一条绳子拉着电动车结果出事了,骑电动车的撞死了,难道应该路政和交通负责吗?你告他们监管不严吗?告他们不作为吗?人只要想死拦是拦不住的,只有随他去吧!

今天居然问路政和交通负责什么责任,责任怎么划分,不用划分,也不用搭理你,我想知道你以什么理由告他们,告他们私搭乱建吗?那么多年一直这样,这是规定,符合要求,前方肯定有指示牌,只是你忽略了,今天的悲剧你负全责,建议你好好料理孩子都后事吧!什么都没有用,这是咎由自取。


大海传媒


近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令人心痛的悲剧。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 (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那么,对于这场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呢?首先公路管理部门应该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他们按照规定安装限高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完全属于合法行为,并不具备任何过错

。这就好比有人在自家地基上建了一堵墙,有人头撞南墙给撞死了,墙的主人也有责任吗?

其次,司机对车上乘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未成年乘客。如果他明知道钟某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并且将要经过限高杆时,而没有提醒他注意安全,那么他就对钟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

最后,死者钟某对自己的死难辞其咎。他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却是具有相当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应当知道乘车时不能随意把头伸出天窗,当看到前面有限高杆时更应当把头伸回来。但他冒死撞上限高杆,自然就得为死亡买单了。当然,他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当承担监护人责任。

在法治社会里,不能把自己的过错,推卸给别人来承担。否则,以后公路管理部门还敢设置限高杆吗?


冰焰


出现了事故就有责任划分:

1.有个标注没看清楚,这个限高杆是多高,如果是2.6米,请问够不够2.6米,如果标注是2.6米,而实际只有1.9米或者2米,则限高杆的责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如果限高杆是标准的2.6米,前面有涵洞高度是2.8米,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任何交通参与者都不得在道路上做有违人身安全的行为.

我们可以反推一下,如果没有限高杆,这个熊孩子人身就是安全的吗?再假设前面连涵洞也没有,孩子就安全了?在这样的快速路上,不要说限速80,就是限速60,这力有多大,如果是尘土迷了孩子的眼睛,孩子会不会摔下来?如果前车带起一粒石子打中了孩子,孩子还是安全的?

不要怨后车的冷漠,也不要怨限高杆的合理性,怪只怪熊孩子的家庭教育导致孩子的骄横跋扈张扬任性.任何法律不是让你用来碰瓷的.法不容情!虽然你有丧子之痛,这个结果是你罔顾法典,漠视生命,骄纵子女所致,这里我只能说一句节哀!

补充1:孩子死了,你现在找不到肇事者你怨限高杆?现在很多城市有快速高架桥,在各个路口都有禁货标志,为什么还有货车铤而走险?设计承重40T,货车核载30T,而有的货车却装50T,80T…最后桥塌了,你们是怨高架桥是豆腐渣还是怨货车超载?生命是掌握在自己手里,别让别人定夺,设身处地的想想法律的合理性


腾格里易麦


这起事故,严格来讲,驾驶事故车辆的司机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如果车内还有其他成年人,则承担次要责任,出事孩子的责任在前两者之间。除此之外,根本不关交通、路政什么事,谈不上承担责任。

10月28日下午,在江西新余经开大道,司机袁某驾驶的小轿车上,13岁的钟某将上半身伸出车顶天窗外,经过一限高杆时孩子头部与限高杆相撞,当场死亡。事故在调查处理中。

今天看到了这个视频,当时第一感觉,事故小轿车里乘坐的成人心够大的。竟然敢放纵孩子将半个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而且,当时车速还那么快,不知车里的成年人当时在想什么。惯孩子也不是这么个惯法,只管无原则的乱宠,根本没考虑过孩子的安全问题。孩子当时的那种乘车方式,即便没有限高杆,被一个飞沙走石吹打到面部也必定会受伤。

要论责任,首先是驾驶事故车辆的司机袁某。作为车辆驾驶员,有义务提醒乘车人员注意乘车安全。当小孩做出违反交通规则的举动时,他并没有强硬阻止掉小孩这种危险的乘车行为,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而且,横跨道路的限高杆那么醒目,袁某在驾驶过程中竟然没有发现,丝毫没有减速甚至停车的迹象,径直便开了过去,不禁让人怀疑当时司机的注意力在哪。

不知当时车内除了司机和出事小孩外,是否还有其他成年人,如果有的话,同样未尽到提醒的疑问,也要为事故的发生承担一部分责任。

限高杆并非是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而是正常的交通设施,路政和交通并不存在违规等情况,无需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完全是由于小轿车内人员自行引发的,责任只能由他们自己来承担。

但是,具体会如何定责,还得看事故处理之后最终的责任认定。

大家觉得这起事故有几个责任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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