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除了監獄外,我國還有這樣一些機關可以執行法院判處的刑罰

執行是刑事訴訟的最後階段。執行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相應的執行機關付諸實施。

我國有哪些執行機關?

原來除了監獄外,我國還有這樣一些機關可以執行法院判處的刑罰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剩餘刑期超過3個月的)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原來除了監獄外,我國還有這樣一些機關可以執行法院判處的刑罰

 3、未成年犯管教所

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4、公安機關

 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

原來除了監獄外,我國還有這樣一些機關可以執行法院判處的刑罰

 5、社區矯正機構

社區矯正負責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這四類犯罪行為較輕的對象所實施的非監禁性矯正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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