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惠州服刑男子出獄之際 一腳口角把自己“踢回”監獄

還有一個月的時間就重新恢復自由了,即將刑滿釋放的朱某某,因與另一服刑人員在休息時發生口角,朝著對方臉部踹了一腳,致後者鼻骨骨折,經鑑定為輕傷二級。這是發生於廣東惠州監獄某監區的一幕。22日,市人民檢察院向媒體通報:因朱某某的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日前已被該院批准逮捕。據悉,該案是2009年惠州監獄由蕉嶺搬遷至惠州轄區以來,發生的獄內偵查重新犯罪首宗提請審查逮捕的案件。

 案情

即將刑滿釋放人員獄中又傷人

在惠州監獄某監區,原本8月25日就要刑滿釋放的朱某某,這段時間常常對著天空發呆,他到現在也無法相信他衝動又改變了他的生活軌跡。

事情還要從一個月前說起。7月20日上午,兩名服刑人員在休息時因一瑣碎小事發生口角,“口水戰”逐漸升溫,張某某先向朱某某推搡,執勤警察及時制止了衝突,將兩人分開蹲在地上作進一步處理。可就在這短短的幾十秒鐘,讓人意想不到的一幕發生了。在張某某不停的謾罵聲刺激下,氣憤的朱某某突然起身衝向張某某,朝著張的臉部踹了一腳,造成張的鼻骨骨折,血流不止。獄警將張某某緊急送醫救治,後經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輕傷二級。惠州監獄隨後對該事件進行立案偵查,反覆審查監控視頻,對證人、當事人進行詢問和訊問取證,準確掌握了案情經過。經過對案件的仔細研判,依法向市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

 批捕

近9年批准逮捕首例獄內嫌犯

據悉,該案是2009年惠州監獄由蕉嶺搬遷至惠州以來,發生的獄內偵查重新犯罪首宗提請審查逮捕的案件。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鄭則豐負責辦理此案,在查閱案卷、詳細瞭解案情、核實相關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後,市檢察院依據我國《刑法》第234條,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且在服刑期間又故意犯罪,依法對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事發後,朱某某後悔不已,原本還有一個月即將出獄的他,因自己的一時衝動,對他人對自己都造成了傷害。自己釀成的苦果,只能自己嘗,等待他的又將是漫長的牢獄生活。

 說法

刑滿後即轉看守所等待審判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屬於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的規定,應當由監獄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那麼,朱某某的刑罰又將如何計算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1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但是本案具有特殊性,朱某某前罪即將刑滿,待其刑滿後,立即採取強制措施,將其羈押在市看守所等待判決。

恵報全媒體記者:江勇龍

通訊員:任麗媛、陳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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