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被刑警帶走,一起帶走的有四個人,其中有一個已經收到拘留通知,自己還沒收到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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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帶走的原因

根據題主所述,是否四個人是基於同一原因被帶走,若是基於同一原因,可看看其中一個收到的拘留通知了解一下該人為何被拘留,作為家屬,對相關原因一無所知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儘可能根據相關線索尋找多一些信息。

時間信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拘傳或者傳喚的時間不能超過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能超過24小時;如果不應拘留,意味著傳喚結束應予釋放,如果需要拘留的,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依此可推算,如果傳喚、拘傳後48小時沒有釋放,那麼應當是被拘留了,拘留後24小時內應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根據上述情況,已經明確其中一人被拘留,那麼被帶走的時間應該超過一天了,如果被拘留,拘留通知家屬可能在正在路途中,當然也可去公安機關去了解一下情況,看公安機關如何答覆。更為重要的問題是,要根據案子的具體情況確定下一步的方案,如果確定被拘留,建議委託專業律師,並及時申請取保候審。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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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一塊被帶走,其中一個人收到拘留通知書。

問題簡單些,不好全面回答。

首先建議直接打電話或上門去刑警隊詢問情況。辦案人員有義務告知家屬被帶走的是否涉案,涉及罪名以及是否將要或已經採取那種強制措施。

其次,不要像這樣網上去搜所謂的答案。建議直接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第三,實際中,刑警辦理拘留證後,是規定時間內告知家屬的拘留通知書,多采取掛號信郵寄方式。而且故意郵寄到戶籍地址而不是實際居住地的也有。

就是同城也不打電話通知家屬來取也是常見。

沒有及時收到,多是掛號信郵寄的原因。

第四,被刑警人員帶走,而沒有當機給拘留證,一般應視為傳喚。如果超過二十四小時沒有放人,一般都是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多是拘留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要是取保候審,人都回去了。

附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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