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需谨慎!2万元定作房门竟“货不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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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惹人爱,

结果没想到引出了一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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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合同,

结果家居公司竟把货不对板的房门安上。

房门不达标,效果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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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水法院对

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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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被告三水某家居公司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2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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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1日

陈先生和广东某家居公司口头约定,向该公司定作了入户大门等共计九套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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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

陈先生对货物规格、型号、价格等作了最终确认后向该公司告交付了20000元预付款。

2017年3月28日

该公司告知陈先生货物已生产完毕且可以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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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4月2日,陈先生却发现,完工的房门尺寸与实际所需尺寸不符,室内地面水平尺度高于室外,大门花色款式亦与陈先生要求的花色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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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该公司后,陈先生被告知

货物因按照原告要求定制生产并已全部生产完毕,无法进行更改。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

陈先生将该公司诉至三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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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起案件,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产品质量没有明确约定,为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的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广东某家居公司辩称其制作的一体门数据有差距是负差问题,不影响安装和使用,且不同材质之间,售价的计算方式不同,但是,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其提供的销售定单和复尺尺寸单据未经陈先生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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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由于被告所定作的一体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要求,导致涉案合同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预付货款20000元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三水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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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黄焕容提醒广大市民,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如以口头、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须签订确认书或盖章确认。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如交货、结算的方式等内容作出具体明确约定,尤其要注意约定验收的方法、程序、时间以及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尽可能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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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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