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將一般納稅人變更爲小規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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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將一般納稅人變更為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的規定,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規定如下:在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悵簿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不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嚴重後果的;無固定經營場所等問題的,要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各地要高度重視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工作,加強對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的監控。 另外,對已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等情形的企業應及時停止其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轉送稽查部門檢查,並按規定處罰。

根據滬國稅徵〔2005〕2號文的規定,對被列入非正常戶,被稅務機關宣佈其稅務登記失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取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一)對年應稅銷售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1、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

3、未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4、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

(二)凡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納稅評估的結論正常;

2、約談、實地查驗的結果正常;

3、企業申報、繳納稅款正常;

4、企業能夠準確核算進項、銷項稅額,並正確取得和開具專用發票和其它合法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三)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第一個月內首次領購專用發票數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需再次領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第二次發售專用發票前對其進行實地查驗,核實其是否有貨物實物,是否實際從事貨物零售業務。對未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商貿零售企業,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四)一般納稅人發生破產、解散或終止增值稅應稅行為的。 貴單位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可以按照文件第三十三條"在辦理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填寫《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RD003),在表中簡要寫明取消理由,簽署意見後,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下達《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RD004),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同時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繳銷稅控兩卡,並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加蓋"已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專用章"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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