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中的「小毛病」可能是保險公司眼中影響理賠的「大問題」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個非常典型的理賠案例。通過這個未如實告知“小毛病”,被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的案例,我們可以更直觀的瞭解保險理賠的細節,讓自己的保險更“保險”。

案例回顧:

王某於2018年1月31日投保了一款百萬醫療險,等待期30天。4月14日,王某感到有貧血的症狀,所以去醫院就診,確診為急性白血病。住院4天后轉院就診,4天產生住院醫療費共計12853.6元,社保報銷9452.95元。

王某家人於4月27日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經過核查發現:2016年10月,王某曾經在醫院門診做過一個腦部CT,報告顯示王某腦部有斑點狀異常信號,疑似脂肪瘤,未如實告知,不符合投保條件。和王某家人協商,本次可以理賠,但是要解除保險合同。王某家人不同意,保險公司在次日又進行了同樣內容的協商,於5月25日結案,下發了理賠通知書。

眼中的“小毛病”可能是保險公司眼中影響理賠的“大問題”

王某家人對這個結果非常不滿意,認為保險公司沒有權利解除保險合同。因為在2016年10月,王某去醫院就診時,醫生給出的口頭治療建議是“沒什麼事”,沒有開任何藥就讓王某回家了,而且診斷也僅僅是“疑似”,並沒有確診,王某及家人都認為不必告知。

案例分析:

這個案例中有兩個爭議點:

第一,王某到底符不符合健康告知?

第二,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是否合理?

關於第一點:

小小的脂肪瘤,醫生都說沒有事,怎麼到了保險公司這就是大事了呢?

這是因為保險醫學和臨床醫學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保險醫學評估的是被保險人的健康風險,強調健康因素對被保險人發病率、死亡率的長期影響,而臨床醫學更關注患者相對短期的生存率,治療的有效性。

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健康信息往往是難以獲取的,而在看病時,患者會把自己的健康狀況主動如實說出。保險公司要考慮賠付成本,以及被保人群保費的公平,所以在有些疾病上更加嚴格謹慎。

案例中王某的情況是疑似脂肪瘤,而且長在腦部。

脂肪瘤是一種常見的軟組織良性腫瘤,一般短期內很少惡變,從治療有效的角度來說,當前不需要進行開顱手術等治療,所以臨床醫學中醫生給出了“沒有事”的結論。但在保險醫學中,脂肪瘤雖然短期的臨床風險不大,卻有遠期的風險,未來是否會惡化、轉移都是有一定概率的,而且一定程度上表明被保險人的發病率高於其他人。保險公司出於精算角度的公平考慮,可能會不予承保。

而王某投保的這款百萬醫療險,健康告知是非常嚴格的,在第二條“過去1年內是否發現健康檢查異常”就問及了影像檢查的異常。即便是未確診,也不符合健康告知。

關於第二點:

王某家人認為保險公司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是在逃避責任。那麼保險公司有沒有權利解除合同呢?

我們可以看看保險法的第十六條:

眼中的“小毛病”可能是保險公司眼中影響理賠的“大問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王某的案例說是故意不如實告知可能太嚴重了,應該算重大過失,而且脂肪瘤和白血病不相關,未如實告知的疾病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但是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嚴重影響。保險公司應當賠付,而且有權解除合同。從法律規定來看,保險公司的做法完全沒有問題。

每每提到如實做健康告知的問題,總有人會拿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來。確實,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保護了被保險人。但是這一條款只針對長期險,短期的百萬醫療險並不適用。即便是投保了長期健康險,這兩年內一旦出事,誰能為你負責呢?得不到保障不說,保費也白交了,賠了夫人又折兵。

健康告知很重要,我們到底該如何做健康告知呢,是不是什麼都要告知呢?太過謹慎什麼都說,太過馬虎草草應對,這兩種極端做法都是錯誤的。

如何把握這個度,這兩個技巧要掌握。

·問到什麼說什麼,沒問到的不用說

我們國家保險法採取的是“詢問告知”,香港保險採取的就是“無限告知”,沒問到的也要說。

·看好是“確診”還是“異常”或“症狀”

不同的保險產品投保規則不同,有的健康告知嚴格,有的就比較寬鬆。像剛剛這個案例,王某購買的保險健康告知就非常嚴格,有“異常”就不符合,但很多保險產品詢問的是“確診”的疾病,有症狀沒有確診也不用告知。

不符合健康告知也沒必要冒險投保,還有很多投保條件寬鬆的保險的可以選擇。線下投保的可以準備好材料多家投保,線上投保的很多產品也都有智能核保,選擇一個核保結論最優的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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