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明星偷税案件处理要谨慎,否则行贿者则会更猖獗!

范冰冰巨额偷税案已尘埃落定。

税务机关依据法律给了大家一个无可非议的结果。

“白马非马”的定论,让范冰冰团队以热点为“契机”,重整旗鼓,在

最佳的时间

得体的语言

最亮的冠名

以“范姐”身份,披起了没有丝毫损坏的“袈裟”重新沽激虚名开始捞金前的“热身”活动。

法律的宽容+++范冰冰的高调出山,

再次激起了人们对“丫活了”之后的深度思考。

案件本应该是一个反面教材,起到“敲山震虎”警钟长鸣的效果。可是,令人遗憾的却是,人们不但没有从案件中得到教训,反而不断的发出了:“为什么曾经有的企业偷税几千万就会引来

牢狱之灾,而范冰冰偷税几个亿反而可以“高枕无忧”,可以不遗余力,继续挂着“国家精神造就者”大旗“回归社会?”的疑问。在

雾里看花

不明所以

之后

人们从中获得到了适居其反的感想和体会,

即:偷税躲避牢狱之灾的“方法论”,就是在五年内规避“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让自己多年偷税行为挂靠到“初犯”这条临界线上。偷税达到初犯的唯一办法,就是通过行贿方式,让税务机关如同范冰冰案件一样,在五年内对自己企业不实施稽查,没有稽查的企业也就不会有问题,当然也就不会达到

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特么可怕是,

这种思维导出的必然结果,就是,人们恍然明白了一个“道理”,那就是形成了对“初犯”行为深度探索之后“行贿”策略的潜心研究,以及铤而走险对国家法律的冷漠。

路人A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界定有“逃税罪”我的理解就是:只要规避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都属于初犯

由此看来,纳税人偷税有“罪的关键点,就是:纳税人是否在五年内接受过税务机关两次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

也可以理解:只要纳税人在五年内规避接受

两次以上税务行政处罚,偷税再大的金额也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税务机关对什么样的企业五年中都不会实施稽查?这还真的是一个“值得好好研究的问题”

路人B

范冰冰偷税案的税务处理虽然令人遗憾,但也是以刑法条款为依据的。

只不过这样一来,岂不是在告诉我们这些老实巴交想偷税又不敢的企业,今后做假账偷税,就要在税务机关没有发现之前,使劲的偷税,发现的时候再补,反正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去坐牢。至于不让税务机关发现那就更容易了,把偷得税按一定比例交给“要塞中的寨主”,就可以延长查账时间,成为“不管】不问、不查”三不管企业,这样即便查出来也是“初犯”。

再说了,把偷得税用于贿赂税务执法人员,他也不敢再查的那么深,否则,“拔出萝卜一定供出泥”!

路人C

一般企业要想达到五年内不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那也不容易。

现在国地税合并还好点,过去国税查完,地税查。我的一个朋友性格耿直就不买账,结果,企业年年是轮番检查。

哪个企业会没点问题,许多问题都是对税法不熟悉造成的失误。税务局只要查出有问题,无论金额大小就罚款。后来无奈把企业关了转行做教育,用自己纯洁的思想去“育人”了。

靠行贿躲避检查也很冒险,找不对人钱就咂,找对了又是“狮子开口”,总不能挣点钱全都行贿了吧。不过,范冰冰逃避刑事责任方法确实引起大家对法律的学习,尤其是对“五年内”和“两次行政处罚”需要深刻研究和制定一些具体的操作办法。

路人D

范冰冰案件本来应该是一个反面教材,让纳税人通过警示法律教育达到

“杀一儆百”的效果。没想到,现在成为了一个大家研究偷税和逃避刑事责任的“典范”。

尤其是,以往应偷税被定“罪”追究刑事的老板和财务人员,不知道现在是否会因为当初行贿不到位,错过了“初犯”的机会,现在应该在监狱里肠子都悔青了吧。

路人E

原来不懂偷税如何定“罪”,这次范冰冰的案件确实给大家提了个醒,要先把法律研究透了,然后再顺理成章的偷税,做了十年企业,现在才明白,偷税都需要讲个技巧和排序好顺序再出手。否则,就像现在,人家范冰冰走出了“沼泽地”,我们却深陷其中不知所措。最近有人出主意让我们把企业注销了,重新成立一个新企业,然后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坚持五年不要被列为稽查对象,这样即便偷点税,只要把关系维护好,躲过了追溯期就没问题了。

路人F

我觉得纳税人应该还是老老实实按规定缴税,这样也睡得踏实。如果通过行贿偷税手段去靠“初犯”,一旦国家刑法在此事件之后进行了修改了,那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吗?再说,明星社会资源都是很庞大的,我们小小的老百姓还是中规中矩的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缴税比较保险。否则,进去了连担保费都交不起。

后序

行贿罪

根据相关法律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其含义:纳税人为了偷税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就属于行贿罪,此次,范冰冰巨额偷税案件中似乎没有出现“行贿”一说,否则,仅行贿行为也是可以直接定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其含义:如果企业并没有偷税行为,但是受到了国家工作人员勒索,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给予财物,这种行为就不属于行贿行为

陈毅 《七古·手莫伸》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

汝言惧捉手不伸,他道不伸能自觉。

其实想伸不敢伸,人民咫尺手自缩。

岂不爱权位,权位高高耸山岳。

岂不爱粉黛,爱河饮尽犹饥渴。

岂不爱推戴,颂歌盈耳神仙乐。

第一想到不忘本,来自人民莫作恶。

第二想到党培养,无党岂能有所作?

第三想到衣食住,若无人民岂能活?

第四想到虽有功,岂无过失应渐怍。

吁嗟乎,九牛一毫莫自夸,骄傲自满必翻车。

历览古今多少事,成由谦逊败由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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