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明星偷稅案件處理要謹慎,否則行賄者則會更猖獗!

范冰冰鉅額偷稅案已塵埃落定。

稅務機關依據法律給了大家一個無可非議的結果。

“白馬非馬”的定論,讓范冰冰團隊以熱點為“契機”,重整旗鼓,在

最佳的時間

得體的語言

最亮的冠名

以“範姐”身份,披起了沒有絲毫損壞的“袈裟”重新沽激虛名開始撈金前的“熱身”活動。

法律的寬容+++范冰冰的高調出山,

再次激起了人們對“丫活了”之後的深度思考。

案件本應該是一個反面教材,起到“敲山震虎”警鐘長鳴的效果。可是,令人遺憾的卻是,人們不但沒有從案件中得到教訓,反而不斷的發出了:“為什麼曾經有的企業偷稅幾千萬就會引來

牢獄之災,而范冰冰偷稅幾個億反而可以“高枕無憂”,可以不遺餘力,繼續掛著“國家精神造就者”大旗“迴歸社會?”的疑問。在

霧裡看花

不明所以

之後

人們從中獲得到了適居其反的感想和體會,

即:偷稅躲避牢獄之災的“方法論”,就是在五年內規避“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讓自己多年偷稅行為掛靠到“初犯”這條臨界線上。偷稅達到初犯的唯一辦法,就是通過行賄方式,讓稅務機關如同范冰冰案件一樣,在五年內對自己企業不實施稽查,沒有稽查的企業也就不會有問題,當然也就不會達到

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特麼可怕是,

這種思維導出的必然結果,就是,人們恍然明白了一個“道理”,那就是形成了對“初犯”行為深度探索之後“行賄”策略的潛心研究,以及鋌而走險對國家法律的冷漠。

路人A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界定有“逃稅罪”我的理解就是:只要規避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都屬於初犯

由此看來,納稅人偷稅有“罪的關鍵點,就是:納稅人是否在五年內接受過稅務機關兩次以上的稅務行政處罰。

也可以理解:只要納稅人在五年內規避接受

兩次以上稅務行政處罰,偷稅再大的金額也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那麼,稅務機關對什麼樣的企業五年中都不會實施稽查?這還真的是一個“值得好好研究的問題”

路人B

范冰冰偷稅案的稅務處理雖然令人遺憾,但也是以刑法條款為依據的。

只不過這樣一來,豈不是在告訴我們這些老實巴交想偷稅又不敢的企業,今後做假賬偷稅,就要在稅務機關沒有發現之前,使勁的偷稅,發現的時候再補,反正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去坐牢。至於不讓稅務機關發現那就更容易了,把偷得稅按一定比例交給“要塞中的寨主”,就可以延長查賬時間,成為“不管】不問、不查”三不管企業,這樣即便查出來也是“初犯”。

再說了,把偷得稅用於賄賂稅務執法人員,他也不敢再查的那麼深,否則,“拔出蘿蔔一定供出泥”!

路人C

一般企業要想達到五年內不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那也不容易。

現在國地稅合併還好點,過去國稅查完,地稅查。我的一個朋友性格耿直就不買賬,結果,企業年年是輪番檢查。

哪個企業會沒點問題,許多問題都是對稅法不熟悉造成的失誤。稅務局只要查出有問題,無論金額大小就罰款。後來無奈把企業關了轉行做教育,用自己純潔的思想去“育人”了。

靠行賄躲避檢查也很冒險,找不對人錢就咂,找對了又是“獅子開口”,總不能掙點錢全都行賄了吧。不過,范冰冰逃避刑事責任方法確實引起大家對法律的學習,尤其是對“五年內”和“兩次行政處罰”需要深刻研究和制定一些具體的操作辦法。

路人D

范冰冰案件本來應該是一個反面教材,讓納稅人通過警示法律教育達到

“殺一儆百”的效果。沒想到,現在成為了一個大家研究偷稅和逃避刑事責任的“典範”。

尤其是,以往應偷稅被定“罪”追究刑事的老闆和財務人員,不知道現在是否會因為當初行賄不到位,錯過了“初犯”的機會,現在應該在監獄裡腸子都悔青了吧。

路人E

原來不懂偷稅如何定“罪”,這次范冰冰的案件確實給大家提了個醒,要先把法律研究透了,然後再順理成章的偷稅,做了十年企業,現在才明白,偷稅都需要講個技巧和排序好順序再出手。否則,就像現在,人家范冰冰走出了“沼澤地”,我們卻深陷其中不知所措。最近有人出主意讓我們把企業註銷了,重新成立一個新企業,然後與稅務機關搞好關係,堅持五年不要被列為稽查對象,這樣即便偷點稅,只要把關係維護好,躲過了追溯期就沒問題了。

路人F

我覺得納稅人應該還是老老實實按規定繳稅,這樣也睡得踏實。如果通過行賄偷稅手段去靠“初犯”,一旦國家刑法在此事件之後進行了修改了,那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嗎?再說,明星社會資源都是很龐大的,我們小小的老百姓還是中規中矩的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繳稅比較保險。否則,進去了連擔保費都交不起。

後序

行賄罪

根據相關法律界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其含義:納稅人為了偷稅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務,這種行為一旦被發現,就屬於行賄罪,此次,范冰冰鉅額偷稅案件中似乎沒有出現“行賄”一說,否則,僅行賄行為也是可以直接定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其含義:如果企業並沒有偷稅行為,但是受到了國家工作人員勒索,在迫於無奈的情況下給予財物,這種行為就不屬於行賄行為

陳毅 《七古·手莫伸》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黨與人民在監督,萬目睽睽難逃脫。

汝言懼捉手不伸,他道不伸能自覺。

其實想伸不敢伸,人民咫尺手自縮。

豈不愛權位,權位高高聳山嶽。

豈不愛粉黛,愛河飲盡猶飢渴。

豈不愛推戴,頌歌盈耳神仙樂。

第一想到不忘本,來自人民莫作惡。

第二想到黨培養,無黨豈能有所作?

第三想到衣食住,若無人民豈能活?

第四想到雖有功,豈無過失應漸怍。

吁嗟乎,九牛一毫莫自誇,驕傲自滿必翻車。

歷覽古今多少事,成由謙遜敗由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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