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補貼、養老金、優惠新政策大全(建議收藏)

(一)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規定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對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年齡在60週歲以上(含60週歲)、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發給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10元,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2017年新政策提高到每月30元)

農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範圍是: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目前仍為農村戶籍、退役時落戶農村戶籍後轉為非農戶籍的人員。上述人員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待遇的人員。

(二)退伍軍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稅規定


退伍軍人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05〕18號文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第一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第三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第二條、規定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個體經營是指僱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凡僱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和隨軍家屬均按照新開辦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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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伍義務兵復學規定


國務院頒佈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12條規定:“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准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徵兵工作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可以緩徵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批准服現役,原就讀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其學籍,退伍後準其復學。”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有相應規定,如《天津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正在全日制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本人自願應徵並且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可以服現役。學生依照前款規定應徵服現役的,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出現役後復學的,學校可以酌情減免學費;本人申請調整專業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照顧,妥善解決。”

(四)退伍軍人養老金規定


一、基礎養老金:按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當年的統一標準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軍齡可按一定的標準帳戶化。具體為:以復員退伍軍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當年繳費檔次的平均額加上政府繳費補貼為基數,乘以其軍齡(不滿 1年按1年算)計算帳戶化額度,該額度計入個人帳戶儲存額。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三、繳費年限養老金:復員退伍軍人的繳費年限為軍齡與其個人實際繳費年限之和。其繳費年限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其他參保人相同。

四、優待養老金:養老金是對退伍軍人晚年生活的經濟保障,具有國家政策支持。

(五)退役軍人養老保險轉續


2012年7月1日以後,軍人退出現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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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 提供《關於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信息的函》送到社保經辦機構。其中:有就業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或軍人本人送到單位所屬社保經辦機構;沒有就業單位的,由軍人本人送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


(2) 社保經辦機構打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銀行賬戶信息表》,並將此表回執給軍隊。

(3) 軍隊將補助資金轉入社保經辦機構後,軍人或代辦人員持《軍人退役養老保險繳費憑證》、《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信息表》、銀行匯款憑證,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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