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附方案全文)

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附方案全文)

10月26日,甘肅機構編制網發佈, 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

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附方案全文)


【說明】甘肅省委設置紀檢監察機關1個,計入機構限額的工作機關15個(設在相關部門或與相關部門合署辦公的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不計入機構限額)。其中,紀律檢查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辦公廳掛省檔案局牌子;組織部掛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省公務員局牌子;宣傳部掛省政府新聞辦公室、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牌子;統一戰線工作部掛省宗教事務局、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掛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牌子;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掛省國防科技工業局牌子;機要和保密局掛省國家保密局、省國家密碼管理局牌子。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與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合署辦公,教育工作委員會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不計入機構限額。 此外,設置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2個。其中,臺灣工作辦公室由統一戰線工作部管理,掛省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牌子;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由宣傳部管理。


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附方案全文)


【說明】甘肅省人民政府設置工作部門36個。其中,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1個。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能源局牌子;科學技術廳掛外國專家局、蘭州白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公室牌子;生態環境廳掛核安全局牌子;交通運輸廳掛民航機場管理局牌子;衛生健康委員會掛中醫藥管理局牌子;外事辦公室掛港澳事務辦公室牌子;林業和草原局掛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大熊貓祁連山國家公園甘肅省管理局牌子;市場監督管理局掛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知識產權局牌子。醫療保障局機構規格為副廳級。

此外,設置部門管理機構6個。其中,參事室由辦公廳管理;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監獄管理局由司法廳管理;畜牧獸醫局由農業農村廳管理;文物局由文化和旅遊廳管理;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市場監督管理局管理。

全文如下

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

一、機構改革的總體部署

深化機構改革,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優化協同高效、堅持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堅持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

深化機構改革,要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導向,改革機構設置,優化職能配置,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統籌各層級、各領域改革,省市縣主要機構設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對應。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甘肅作出的“八個著力”重要指示精神, 聚焦打贏脫貧攻堅戰、推動高質量發展和綠色崛起發展、加快絲綢之路經濟帶黃金通道建設、構築國家西部重要生態安全屏障等中心工作,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提高效率效能,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範、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促進各方面改革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發揮改革整體效應,為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建設幸福美好新甘肅提供有力的體制機制保障。

深化機構改革,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由省委負總責,不折不扣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調整優化省級黨政機構和職能

(一)對應黨中央和國務院機構改革,調整優化相應機構和職能。

1.建立健全和優化省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組建省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的職責,以及省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省監察委員會,同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

不再保留省監察廳、省預防腐敗局。

(2)將省委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司法廳。

(3)組建省委審計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審計廳。

(4)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 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5)將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為省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省委工作機關。

(6)將省委財經領導小組改為省委財經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7)將省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改為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與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合署辦公。

(8)組建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省教育廳,由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與省教育廳合署辦公。

2.加強省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調整優化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將省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省委工作機關,歸口省委組織部管理。

(2)省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省公務員局併入省委組織部,對外保留省公務員局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省公務員局。

(3)省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電影工作。將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的新聞出版和電影管理職責劃入省委宣傳部,省委宣傳部對外加掛省新聞出版局(省版權局)牌子。

(4)省委統戰部統一領導民族工作。將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歸口省委統戰部領導,仍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5)省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宗教工作。將省宗教事務局併入省委統戰部,省委統戰部對外保留省宗教事務局牌子。

不再保留單設的省宗教事務局。

(6)省委統戰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省委統戰部,省委統戰部對外保留省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將省政府外事辦公室的海外華人華僑社團聯誼職責劃歸省僑聯行使。

3.新組建和優化職責的機構

(1)組建省自然資源廳。將省國土資源廳、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省水利廳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農牧廳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省林業廳的森林、溼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省自然資源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省國土資源廳、省測繪地理信息局。

(2)組建省生態環境廳。將省環境保護廳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汙染職責,省水利廳的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汙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省農牧廳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汙染治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省生態環境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保留省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環境保護廳。

(3)組建省農業農村廳。將省農牧廳的職責,以及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的有關“三農”工作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農業投資項目、省財政廳和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省國土資源廳的農田整治項目、省水利廳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省農業農村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將省農牧廳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省交通運輸廳。將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的有關脫貧攻堅幫扶工作職責劃入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不再保留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省農牧廳、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4)組建省文化和旅遊廳。將省文化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省文化和旅遊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省文化廳、省旅遊發展委員會。

(5)組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將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以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加掛省中醫藥管理局牌子。保留省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

不再保留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6)組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將省民政廳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整合,組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按中央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7)組建省應急管理廳。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省政府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省公安廳的消防管理職責,省民政廳的救災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的地質災害防治、省水利廳的水旱災害防治、省農牧廳的草原防火、省林業廳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省減災委員會、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等整合,組建省應急管理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8)重新組建省司法廳。將省司法廳、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省司法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9)優化省審計廳職責。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省財政廳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國有企業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的職責等劃入省審計廳。

不再保留省屬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

(10)組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價格壟斷行為查處職責,省商務廳的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調查職責,省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加掛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知識產權局牌子。

組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部門管理機構。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省知識產權局。

(11)組建省醫療保障局。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省民政廳的醫療救助職責等整合,組建省醫療保障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副廳級。

(12)組建省林業和草原局。將省林業廳的職責,以及省農牧廳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等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省林業和草原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領導和管理,加掛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大熊貓祁連山國家公園甘肅省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林業廳。

(13)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按照中央有關部署,配合做好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委和省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不再保留省地方稅務局。

4.其他不再設立的機構

(1)不再設立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省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省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省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省委政法委員會、省公安廳承擔。

(二)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和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

1.與中央和國家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省委辦公廳、省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省信訪局、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省委工作機關;省政府辦公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科學技術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統計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省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優化省委辦公廳的職責。將省檔案局(省檔案館)的行政職能劃入省委辦公廳,省委辦公廳對外加掛省檔案局牌子。省檔案館作為省委直屬正廳級事業單位。

不再保留與省檔案館合併設立的省檔案局。

(2)重新組建省科學技術廳。將省科學技術廳的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省科學技術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加掛省外國專家局牌子。

(3)將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改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作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4)組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將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的職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職責,省商務廳的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職責等整合,組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不再保留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因地制宜設置的機構

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委老幹部局、省委機要和保密局作為省委工作機關;省委臺灣工作辦公室、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省委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省廣播電視局、省體育局、省政府研究室、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省政府工作部門;省政府參事室、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監獄管理局、省畜牧獸醫局、省文物局作為省政府部門管理機構。其中:

(1)組建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省委議事協調機構。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為省委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省委工作機關。

(2)重新組建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將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國防科技工業有關職責,省交通運輸廳的交通戰備職責等整合,重新組建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為省委軍民融合發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作為省委工作機關,對外加掛省國防科技工業局牌子。

(3)省委老幹部工作局改為省委老幹部局,由省委組織部管理的機關調整為省委工作機關,歸口省委組織部管理。

(4)組建省委機要和保密局。將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省委機要局的職責整合,組建省委機要和保密局,作為省委工作機關,歸口省委辦公廳管理。省委機要和保密局對外加掛省國家保密局、省國家密碼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省委機要局。

(5)組建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作為省委宣傳部管理的機關。

(6)組建省廣播電視局。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廣播電視管理職責的基礎上組建省廣播電視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不再保留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7)重新組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將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接待服務職責,省級機關各自承擔的機關事務管理保障服務職責等整合, 重新組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作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8)組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省糧食局的職責,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組織實施戰略物資收儲、輪換、管理和省級糧食、物資儲備計劃管理等職責,省民政廳、省商務廳的相關物資儲備職責等整合,組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作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部門管理機構。

不再保留省糧食局。

(9)組建省畜牧獸醫局。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省獸醫局、省動物衛生監督所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省農牧廳的畜牧管理職責整合,組建省畜牧獸醫局,作為省農業農村廳的部門管理機構。

機構改革後,共設置黨政機構60個。黨委機構18個,其中,紀檢監察機關1個,工作機關15個,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規格為副廳級)2個。政府機構42個,其中,省政府辦公廳和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11個(副廳級機構1個), 部門管理機構(規格為副廳級)6個。

三、統籌推進其他各項改革

(一)深化省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1.深化省人大機構改革

發揮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預算決算、國有資產等的監督職能,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職能作用。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預算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整合,組建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作為省人大專門委員會;將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省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2.深化省政協機構改革

推進人民政協履職能力建設,加強人民政協民主監督,優化政協專門委員會設置,更好發揮其作為專門協商機構的作用。將省政協文史資料和學習委員會更名為省政協文化文史資料和學習委員會;省政協科教文衛體委員會更名為省政協教科衛體委員會。

3.深化群團組織改革

健全黨委統一領導群團工作的制度,推動群團組織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促進黨政機構同群團組織功能有機銜接,支持和鼓勵群團組織承接適合其承接的公共職能,增強群團組織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群眾功能,更好發揮群團組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樑紐帶作用。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精神,繼續做好各級編辦管理機構編制的群團組織改革工作。

(二)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改革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

組建新的甘肅省委黨校(甘肅行政學院),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作為省委直屬事業單位。

組建省廣播電視總檯。在省廣播電影電視總檯基礎上組建省廣播電視總檯,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管理調整為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為正廳級,歸口省委宣傳部領導。

在鞏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試點成果的基礎上,全面推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將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實施範圍,全面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按照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實行綜合設置的原則,統籌推進、同步實施。改革後, 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不再保留或新設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此外,按照中央統一部署,蹄疾步穩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和公益類事業單位改革。

(三)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按照中央深化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改革的要求,統籌制定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5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進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實行更大範圍的綜合執法。統籌城市綜合執法,繼續深入推動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分類推進縣域綜合行政執法。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統籌配置行政處罰職責和執法資源,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一套清單管權責,構建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綜合執法改革涉及的機構編制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大力推進科學執法。全面梳理和精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最大限度減少行政執法事項 ,實行清單化管理,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改變行政執法人海戰術,更多應用科技手段,推行非現場執法。著力解決多層重複執法。減少執法層級, 除中央規定的外,省級行政主管部門不設專門的執法隊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原則上只設一個執法層級,將執法力量向基層延伸,強化市縣行政執法職責,一般實行 “局隊合一”體制, 避免重複執法。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鎖定執法人員編制底數,暫保持現狀不變,待中央統一明確政策後逐步規範。清理規範臨時人員和聘用人員,嚴禁使用輔助人員執法。探索建立體現綜合行政執法特點的編制及人員管理辦法。嚴把人員入口關,強調德才兼備,完善執法程序,建立完善行政執法可追溯、可問責機制,不作為、亂作為退出機制,嚴格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深化市縣機構改革

建立健全市縣黨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統籌優化黨政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省政府部門機構職能劃入省委機構的,市縣均要相應劃轉,確保上下貫通、執行有力。涉及應急管理、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重點領域新組建機構,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實。加大市縣機構職能整合歸併力度,對職能相近的黨政機關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既允許 “一對多”,由一個機構承擔多個上級機構的任務;也允許“多對一”,由不同機構向同一個上級機構請示彙報。鄉鎮、街道相關改革要與市縣機構改革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創新體制機制,構建服務載體,優化崗位設置,嚴控人員編制,推動鄉鎮、街道行政管理與基居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建立優化協同高效的鄉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為抓手, 聚焦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關係最緊密,群眾反映最強烈、最渴望解決、最難辦的領域和事項,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進一步完善基層綜合便民服務平臺功能,實現線上線下多功能服務,將辦件量大、與群眾密切相關的審批服務下放到鄉鎮、街道,延伸到城鄉社區,普遍建立網上服務站點,加快完善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推進供水、供電、供氣等人民群眾經常打交道的公共事業部門的便民化改革。打破“信息孤島”,統一明確各部門信息共享的種類、標準、範圍、流程,加快推進部門政務信息聯通共用,各部門審批服務系統儘快向各級政務服務機構和鄉鎮、街道便民服務機構開放端口、權限和共享數據。

(五)強化機構編制管理剛性約束

一是加強各級黨政機構限額管理。各級黨委機構與同級政府機構限額統一計算,省級黨政機構數額由黨中央批准和管理;市縣黨政機構數額由省委嚴格管理。省級黨政機構不超過60個,大城市黨政機構不超過55個,中等城市不超過47個,縣級黨政機構區分大中小縣不同情況,控制在30至37個左右,市轄區參照縣的機構限額分別確定,縣級市參照縣級的限額上限掌握。

二是進一步規範機構設置。黨政機關合併設立或合署辦公的,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掛牌機構不得設為實體機構; 議事協調機構設置要嚴格控制,一般不單設辦事機構,確需單獨設置的,計入機構限額;臨時機構要在階段性、臨時性任務完成後及時撤銷;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的內設機構不對外加掛牌子、不刻制印章,精簡規範各類派出機構。綜合設置內設機構,省級黨政機構內設機構數一般應少於對應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內設機構數;多個部門合併組建的機構,其綜合性內設機構要合併為一套,編制和人員按照連人帶編的方式以一定比例精簡,用於補充解決新組建部門的編制和人員缺口,內設業務機構也要根據工作的內在聯繫重新設計整合,在優化職能配置的基礎上精幹設置,內設機構的結構要科學合理,綜合性內設機構不得超過內設機構總數的三分之一;新整合的機構要促進深度融合,堅決防止“貌合神離”。擅自設立的機構和崗位、擅自配備的職務一律取消。

三是強化編制剛性約束。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編制總額外越權審批行政編制或自行確定用於黨政機關的編制。事業編制嚴格控制在中央和省裡確定的基數內。省級原則上不設20名行政編制以下的黨政機構,市、縣級也要限定黨政機構行政編制最小規模。按有關規定從嚴核定各級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結合這次機構改革,打破編制分配之後地區所有、部門所有、單位所有的模式,編制隨職能變化按程序相應進行調整。

四是嚴格領導職數管理。按照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關於進一步規範領導職數管理的意見,嚴格按照規定的機構規格核定相對應的領導職數,嚴禁以任何形式超機構規格核定領導職數。

五是完善配合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與組織、人事、財政等部門的配合協作機制,優化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發揮機構編制管理在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嚴格控制編外聘用人員,從嚴規範適用崗位、職責權限和各項管理制度。

六是嚴格遵守機構編制紀律。堅持機構編制“一支筆”審批制度和集中統一管理,嚴控總量,確保這次機構改革不突破機構總數,不突破編制總數。除專項機構編制法律法規外,各部門起草的行業規章、政策文件、領導講話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做出具體規定,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按程序和權限專項報批。嚴禁上級部門以項目資金分配、考核督查、評比表彰等方式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省委領導下,省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機構改革的組織領導、總體設計、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省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省機構改革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建立工作專班,明確任務分工和責任主體,倒排時間表,制定施工圖,緊湊有序推進機構改革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抓改革舉措落地作為政治責任,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要當好第一責任人,對明確的機構改革任務要堅決落實到位。

(二)細化工作進度。省機構改革方案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印發後,抓緊組織實施,2018年年底前完成新組建或職能調整較多部門的“三定”規定製定或修訂工作。同時,抓緊制定市縣機構改革指導意見報黨中央備案。各市縣要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研究制定機構改革方案,11月底前,報省委審批。全省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穩妥有序推進。全面貫徹落實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堅持有組織、有步驟、有紀律推進地方機構改革,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確保思想不亂、工作不斷、隊伍不散、幹勁不減。此次機構改革不搞斷崖式人員分流,因機構整合、撤銷等造成的富餘人員,在工作實踐中逐步消化。各級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規定的職責和工作確需調整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要主動對錶、積極作為,確保省市縣機構改革壓茬推進、相互銜接、有序開展。

(四)嚴明紀律規矩。嚴格執行機構改革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機構編制紀律、幹部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保密紀律,嚴禁突擊提拔和調整幹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涉及機構變動、職責調整的部門,人員編制要及時相應劃轉調整到位,不得搞變通、拖延改革。要將本地區機構改革實施情況納入重大決策部署督察任務和巡視巡察範圍, 進行督促檢查,嚴肅查處機構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問題。省委對機構改革開展評估和督察。

來源丨蘭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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