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敖東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吉林敖東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2018年10月26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九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公司執行財政部發布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 號)的相關規定。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概述

(一) 變更日期:

自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第九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之日起執行。

(二)變更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下簡稱“財政部”)於2018年6月15日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 號)的規定和要求,對公司財務報表格式進行修訂。吉林敖東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需對原會計報表列報的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

(三)變更內容,即變更前後採用的會計政策:

1、變更前採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2、變更後採用的會計政策

本次變更後,公司執行的會計政策按財政部2018年6月15日發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除上述會計政策變更外,其他未變更部分,仍按照財政部前期頒佈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3、變更前後主要內容的變化

根據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號)的要求,公司主要調整了以下財務報表的列報,並對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相應進行調整:

1)原“應收票據”和“應收賬款”項目合併計入新增的“應收票據及應收賬款”項目;

2)原“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和“其他應收款”項目合併計入“其他應收款”項目;

3)原“固定資產清理”和“固定資產”項目合併計入“固定資產”項目;

4)“工程物資”項目歸併至“在建工程”項目;

5)原“應付票據”和“應付賬款”項目合併計入新增的“應付票據及應付賬款”項目;

6)原“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和“其他應付款”項目合併計入“其他應付款”項目;

7)“專項應付款”項目歸併至“長期應付款”項目;

8)利潤表新增“研發費用”項目,原計入“管理費用”項目的研發費用單獨列示為“研發費用”項目;

9)在“財務費用”項目下列示“利息費用”和“利息收入”明細項目。

除上述主要項目變動影響外,本次會計政策變更不涉及對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調整。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對公司的影響

本次會計政策的變更不會對當期和會計政策變更之前公司總資產、負債總額、淨資產及淨利潤產生任何影響。

三、董事會關於會計政策變更的合理性說明

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印發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 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調整,變更後的會計政策能夠更加客觀、公正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屬於合理變更,董事會同意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四、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頒佈的《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15 號)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相關規定,執行會計政策變更能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不會對公司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同意本次會計政策的變更。

五、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財政部頒佈的規定進行的合理變更和調整,執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相關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備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九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決議;

3、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獨立意見。

特此公告。

吉林敖東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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