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侦大队破获“10.14”弃婴案

日前,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侦大队经过七天的深挖细查,成功破获“10.14”兴海名都弃婴案。

2018年10月14日20时20分许,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到警情:兴海名都三楼A区女厕内发现一名新生女婴,女婴被送往医院救治,女婴家属未能找到。接到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现场勘察、现场走访工作。兴海名都地处繁华街区,人员流动性很大,此事很快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和媒体的关注。为了及时消除影响、警示教育他人,刑侦大队民警放弃节假日的休息,开展了大量的录像追踪、调查访问工作,于2018年10月21日上午在滦南县成功将犯罪嫌疑人冯某(女)抓获。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冯某于10月14日下午在自己家中产下一名女婴,因家庭条件不好,感觉无力抚养孩子,于是产生遗弃婴儿的想法,后自己打出租车到兴海名都,于当晚19时许将孩子扔在人流量比较大的公厕内,20时许被群众发现,将婴儿送往曹妃甸区医院救治,至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冯某抓获,遗弃女婴达7天之久。犯罪嫌疑人冯某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婴儿遗弃在公共场所,属情节恶劣,但根据其处在哺乳期的事实,对冯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

…………

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人,拒绝抚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准确区分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抚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受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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