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分享」倉山區檢察院依法監督撤銷緩刑收監拒不接受社區矯正人員

「微分享」仓山区检察院依法监督撤销缓刑收监拒不接受社区矫正人员

近日,倉山區社區矯正人員林某因拒不接受社區矯正,被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男子拒不接受社區矯正

罪犯林某,因故意傷害罪被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間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自2018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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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份,倉山司法局向倉山區檢察院監所科反映,社區矯正人員林某已超過一個月未到司法所報到。倉山區檢察院經調查瞭解,罪犯林某在判決法律文書生效後至今未到司法所報到辦理登記手續,倉山司法局多次致電要求其到司法所報到,林某仍拒不執行。

倉山區檢察院依法監督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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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林某超過一個月未到指定的司法所報到這一行為嚴重違反《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倉山區檢察院立即啟動收監監督程序,督促倉山區司法局向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書面建議,法院採納該建議並經依法審理後作出上述裁定。

檢察官提示

緩刑是一種非監禁刑,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依法應當接受社區矯正。緩刑的目的在於給予犯罪分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督促其遵紀守法、接受改造。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普法小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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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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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丨倉山區人民檢察院 林新鈺、陳敏臻

編輯 | 福建《政務新媒體》採編中心 檸檬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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