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无法清偿税务欠款,管理人该怎么办?

破产人无法清偿税务欠款,管理人该怎么办?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必须先进行税务注销。当破产人的财产足以清偿税务欠款,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去税务部门清税,取得清税证明后再去破产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销工商登记。

问题是当破产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或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去清偿税务欠款,也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这笔费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又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破产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税务注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这仅仅指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税款债权问题可结合实际依法减免,而普通的破产程序中并未提及款债权问题可结合实际依法减免,因此,基层税务机关要求结清欠税,并不是所谓的“刁难”“拖延”“抵制”。

从学理上说,破产程序是税收征管的特殊地带,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法院的裁判,进行税收债权的受偿和征管。对于未受偿或未全额受偿的部分,税务部门应依照法院裁判文书的明确要求,予以核销及注销。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要尽可能对税收债权未受偿税款作出详细说明,如此,税务机关才可能消减顾虑,积极配合办理税务注销。在这个问题上法院与税务部门,需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应该在充分沟通、理解的基础上解决实际问题。若后期出现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再行清偿税务机关所欠税款。


破产人无法清偿税务欠款,管理人该怎么办?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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