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無法清償稅務欠款,管理人該怎麼辦?

破產人無法清償稅務欠款,管理人該怎麼辦?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但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工商登記之前,必須先進行稅務註銷。當破產人的財產足以清償稅務欠款,管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去稅務部門清稅,取得清稅證明後再去破產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註銷工商登記。

問題是當破產人沒有足夠的財產或根本沒有任何財產去清償稅務欠款,也無債權人願意墊付這筆費用。《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又明確規定,納稅人發生破產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工商註銷登記前辦理稅務註銷,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企業兼併重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要積極協調解決破產程序中企業稅款債權問題,要在與稅務機關積極溝通的基礎上結合實際依法減免相應稅款。”這僅僅指在企業兼併重組中稅款債權問題可結合實際依法減免,而普通的破產程序中並未提及款債權問題可結合實際依法減免,因此,基層稅務機關要求結清欠稅,並不是所謂的“刁難”“拖延”“抵制”。

從學理上說,破產程序是稅收徵管的特殊地帶,進入破產程序後,稅務機關應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和法院的裁判,進行稅收債權的受償和徵管。對於未受償或未全額受償的部分,稅務部門應依照法院裁判文書的明確要求,予以核銷及註銷。法院的裁判文書中要儘可能對稅收債權未受償稅款作出詳細說明,如此,稅務機關才可能消減顧慮,積極配合辦理稅務註銷。在這個問題上法院與稅務部門,需要換位思考、相互理解,應該在充分溝通、理解的基礎上解決實際問題。若後期出現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再行清償稅務機關所欠稅款。


破產人無法清償稅務欠款,管理人該怎麼辦?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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