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的州長不聽總統的話,總統有權解除他的職務嗎?爲什麼?

逍遙遊1606


美國州長不需要對總統負責,他也不是總統任命的,當然總統也沒有解職他的權力。之所以這樣,簡單來說,這是美國1787年憲法中所確立的聯邦制原則決定的。

殖民地時期的經驗使得美國人對於政府抱有天然的警惕,因此在美國1787年憲法中,分權制衡原則貫穿始終。我們對於美國憲政中的分權制衡,談論最多的是聯邦政府中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與相互制衡。但美國的分權制衡,不僅僅是聯邦政府內部的三權分立與制衡,還包括了在國家結構中實行分權制衡。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就強調

人民交出的權力首先分給兩種不同的政府,然後把每種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權力再分給幾個分立的部門。因此,人民的權利就有了雙重的保障。兩種政府將互相制約,同時各級政府又自己制約自己。

麥迪遜這裡所謂的“兩種不同的政府”就是指的聯邦和州這兩級政府的分權與制衡,也就是美國1787年憲法所確立的聯邦制原則

。也就是說,美國之所以採取聯邦制原則,從理論上,是不將權力集中於一箇中心。而從具體實踐來說,制憲者們除了聯邦制別無選擇。畢竟當時十三個州是享受主權和獨立的政治實體,已經享受了權力,當然不願意交出更多的主權。另外,當時還存在著南北方、大小州、聯邦派和州權派等矛盾。採用聯邦制是各種利益的妥協。從美國1787年憲法確立聯邦制的這一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如果總統有權解除各州州長的職務,那既從理論上不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也在當時的政治現實上來看,根本沒辦法讓1787年憲法為各派所接受的。因此,最終1787年憲法必然是以總統為聯邦政府行政部門首腦,而各州州長為各州行政部門首腦,雙方各自都有自己的職權範圍,是並列關係,而非上下級關係。從這個角度來說,總統沒有權力“命令”各州州長做什麼,各州州長也不需要“聽總統的話”,總統更沒有對各州州長的解職權。

美國1787年憲法第十條修正案

規定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

從而具體規定了聯邦和州這兩級政府分權的準則,即聯邦政府擁有憲法明示的權力(或者叫做授予權),而各州政府擁有保留權力。而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聯邦政府只能行使憲法明確授予的權力和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從授予權引申出來的權力,即默示權力。授予的權力主要是指1787年憲法第一條到第四條所列舉出來的權力,而默示權力主要是依據第一條第八款必要且適當條款,即

To make all laws which shall be necessary and proper for carrying into execution the foregoing powers, and all other powers vested by this Constitution i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in any department or officer thereof.

這就是聯邦政府默示權力的來源,也是後來擴大聯邦政府權力的重要手段。但不管怎麼樣,聯邦政府的行為和國會立法必須有明確的授予權為依據,否則可能就被指為違憲。

州的保留權力,1787年憲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來說,制定州憲法、管理州內工商業、交通、衛生文教、社會治安、選舉、一般民事與刑事案件的審判、建立和監督地方政府這些權力在傳統上被認為是屬於各州的。另外,還有一些權力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行使的,這包括徵稅、借款、設立銀行和政府公司、設立法院、制定和實施法律、為公共目的徵用私人財產(必須給與公平賠償)、興辦公共福利等。從這些聯邦和州各自擁有的權力來看,

各州擁有的制定州憲法、選舉等權力,保證了州長相對於總統的獨立性。換句話說,州長的權力是由州憲法所規定與保障的,這是州的保留權力,聯邦政府無權干涉。而且各州州長的選舉、任命與免職,是由州憲法和各州法律決定,包括總統在內的聯邦政府是無權干涉的。

當然,這種聯邦與州分權制衡的聯邦制,並不代表聯邦與各州是完全平等的關係。事實上,根據美國1787年憲法第六條,

This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which shall be made in pursuance thereof; and all treaties made, or which shall be made,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b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and the judges in every state shall be bound thereby, anything in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of any State to the contrary notwithstanding.

美國1787年憲法是最高法律,各州憲法和法律如果與聯邦憲法、法律和條約相牴觸的話,一律無效。這就實質上規定了聯邦地位高於各州地位,從而使得聯邦政府的法律能夠在各州得以實施。當然,雖然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了聯邦地位高於各州。但長期以來,州與聯邦的權力之爭持續了近一百五十年,直到羅斯福新政以後,聯邦高於州的地位才最終在實踐中得以確立。我們如果從聯邦地位高於州這一準則出發進行分析的話,聯邦政府的立法、總統的行政命令,各州應該給與執行。換句話說,各州州長應該執行總統在其職權範圍內為了執行國會通過的法律發佈的行政命令。

那麼,如果各州不執行總統的命令或者不服從國會的法律,那該如何處理呢?首先,隨著現代大工業生產的到來,單獨一個州政府很難處理例如經濟危機這樣的複雜問題只能指望聯邦政府採取行動來解決,而每次聯邦政府採取這樣的行動,都是聯邦政府的權力擴大,州政府的權力的相對縮小。如今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之間的關係更多的是從前屬於州權限範圍的權力,形成了一種所謂“合作聯邦制”的狀態。而這種“合作聯邦制”保證了總統根據聯邦憲法和法律所發佈的行政命令的執行。

其次,總統還可以採取財政援助等手段來實現其政令的暢通。同樣也是因為現代政府的管理職能的擴展,美國單個州相對薄弱的財政基礎很難承擔這些擴大了的管理職能。而聯邦政府則裁員廣闊,特別是1913年生效的美國1787年憲法第十六條修正案規定

The Congress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on incomes, from whatever source derived, without apportionment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and without regard to any census or enumeration.

聯邦政府獲得徵收所得稅的權力,收入激增。美國聯邦政府可以以財政援助的方式影響各州和地方,從而實現其政治目的。事實上,到今天,美國已經形成了國內各項計劃由聯邦出錢,出政策,各州和地方政府負責具體執行和管理的先例。而在這種關係下,總統可以利用這種財政手段影響各州政策,使得各州州長執行他的命令,甚至能夠影響各州州長以及立法機構的選舉。

如果以上這些手段還都不能奏效,州長仍然拒絕執行總統的行政命令,這時總統可以採取的手段就是將不執行其命令的州告到最高法院,以最高法院裁決的形式決定該州拒不執行總統的這一命令是否違憲,如果最高法院的最後判決是該州不執行總統的命令違憲,那麼該州必須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如果相反的話,那麼該州長不執行總統的命令,總統也對他(她)無可奈何。

總而言之,雖然美國聯邦制兩百年來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總體而言各州和州政府都不是由聯邦政府建立的,州長和州議會的產生也都是由各州選民選舉產生;各州政府的機構設置,包括州長在內的官員任免,各州的預算和財政,聯邦政府也都無權干涉。換句話說,不管某個州的州長是否執行總統的命令,也不管總統是否喜歡該州長,總統也都無權將其免職。這是聯邦制這一美國的基本憲政原則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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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幹不掉普京,也幹不掉州長,甚至連市長都幹不掉

美國的全稱是“美利堅合眾國”,“合眾國”即是民國時期對於聯邦國家的一種翻譯,美國就是一個聯邦制國家。

聯邦制國家簡單點說就是由許多小國家聯合組成的一個新國家,而美國在法律上就是由其50個州組成的國家。美國“州”的英文是“state”,其中就有國家的含義。

(美國共由50個州外加一個聯邦政府所在地的哥倫比亞特區組成)

美國各州在組成美國時,向聯邦政府出讓了部分權力,但也保留了許多權力。《美國憲法》第10條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沒有被憲法賦予聯邦的權利,或者並未由憲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權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

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行政是相互獨立的,聯邦總統是全國選民通過選舉人間接選舉出來的,而州長是由本州選民直接選舉出來的。

(美國前加州州長——施瓦辛格)

可以看到,美國州長並不是由總統任命的,雙方沒有任何的隸屬關係。

總統對全國選民負責,而州長對本州選民負責。總統是沒有權力對州長髮號施令的,更別說將州長解職了。

除了州長,美國各縣長、市長也都是由本縣市選民選舉產生的,美國總統同樣管不著。

(特朗普幹不過普京,也幹不動州長,鬧心)

不僅如此,州長有時候甚至敢更總統頂著幹。

總統對外負責全美的經濟軍事外交,但是如果涉及州內部的事物,各州長是有權向總統說不的。

比如說在2015年爆發的歐洲難民危機上,就有十多個共和黨執政州公然表示拒絕奧巴馬的難民接收計劃,一個難民都不要!

為此奧巴馬只能妥協:“你說不要,就不要唄!那麼大聲幹嘛”。


千佛山車神


總統拿市長也沒轍啊,當年克林頓總統帶著阿拉法特去聽一個音樂會,可紐約市長就是不許阿拉法特進劇場,在他看來阿拉法特是恐怖分子,紐約的地兒我說了算,克林頓只能乾瞪眼,丟了人不說,還沒法向阿拉法特道歉,畢竟他也沒責任,只能“遺憾遺憾”,悻悻離去。

當然老美這制度很多人都欣欣然,感覺美利堅如何如何偉光正,可這是人家國情啊,畢竟就200多年曆史的國家,又是從傳統分裂的歐洲移民過去的人,沒有大一統的觀念和習慣,又要管理這麼龐大的國家,那每個州只能是相對獨立的“國家”。

可以這麼說吧,美國的州長們就像是一個個國家總統,美國總統只能像聯合國秘書長一樣地管著他們,州里的事務,總統最多說說話,但無權干預,美國總統的權力主要體現在軍事、外交、經濟等大權上。

本來美國建國初期,十幾個州也就是想抱團取暖,每個州連外交權都還是有的,大家只是搭夥過日子,想散就能散,不過美國越來越大,加入的州越來越多,所以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是越來越大了,不然如果還是原來的“小政府”,這美國就玩不下去了。

比如美國的央行—美聯儲,也是在美國的不斷髮展中逐漸發展起來的,包括美國的常備軍制度等,也是不斷擴大的,當然,各州還是不希望聯邦政府權力過大,中央和地方始終存在權力之爭,美國總統有些事情看不下去也忍不住要動手,比如小石城事件,美國總統盛怒之下出動聯邦層面的軍隊攻入阿肯色州,當然因為州長明顯違憲了,不然總統再惱怒也絕無可能出兵,否則總統要被潮水般的彈劾淹死。

在美國,最終的核心還是法律。


雲中史記



美國總統兼海陸空三軍總司令。總統擁有絕對的軍權。可以任免國防部長及軍隊將領。總統雖然受國會節制,但依然擁有較大權力。可以任免國務卿、中央銀行行長、中央情報局局長等高級官員。

但美國總統卻無權任免州長和市長。


因為美國的政體是民主聯邦制。各州擁有較大的自治權。中國周王朝的分封制,類似於民主聯邦制。分封制收回諸侯軍權,再稍做改良,就是民主聯邦制。

如果美國的官員不聽總統的話。總統能否任免?

美國聯邦政府非選舉產生的官員,總統都可以任免。

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選舉產生的官員。總統無權任免。當然包括州長。

地方政府非選舉產生的官員。由州長、市長任免。總統無權任免。


楊朱學派


在美國,如果某州州長不聽總統的話,總統並沒有權力解除他的州長職務。因為州長是由本州選民公開選舉出來而非總統任命的,只有本州選民能夠罷免州長,而總統是毫無辦法的。

比如在2016年,美國總統奧巴馬經過長期努力,終於讓日本答應歸還在冷戰時期提供給他們的研究用鈈。事後在本國召開的核安全峰會上,奧巴馬還將日本歸還鈈強調為自己取得的政績。奧巴馬原計劃將日本歸還的研究用鈈運入美國南卡羅來那州,但該州州長擔心本州成為最終處理場,因此要求美國政府停止運輸或改變運輸目的地。對此,奧巴馬除了灰溜溜地改變目的地便別無選擇。

為什麼美國州長敢和美國總統公開叫板呢?這是由他們的聯邦體制決定的。在美國的聯邦體制下,聯邦政府雖然在名義上是50個州的中央政府,但中央集權程度並不高,事實上各個州仍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權,擁有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能獨立自主地決定本州的州內事務,包括自主選擇領導人的權力。

美國的聯邦政府更多的是管州際之間和國際之間的全國性事務,但系以一州政府無法單獨行使者為限,如課稅、財政、國防、外交、貨幣銀行、出入境管理、對外貿易、國民福利、郵政,以及科學藝術的發展援助等。

所以,州長任選屬於本州以內的獨立事務,是不受到聯邦政府管控的,總統自然沒辦法炒了州長。


冰焰


看好幾個評論都說美國總統州長是民選的,他們的權力來源自哪裡他們就聽誰的,所以州長不聽總統的,聽人民的,總統也聽人民的,把個美國式民主誇讚的不得了,好像美國就是人民當家做主了,我想問下特朗普總統什麼時候聽人民的了,哪個州長按照人民的意思辦事了,有些人為了鼓吹美國民主在這歪理邪說。特朗普簽署命令制裁中國了,哪個州長敢違反下試試,特朗普命令不允許跟伊朗做生意,哪個州長敢不聽繼續跟伊朗做生意?美國只是政治體制不同,州長是各州選舉產生而不是總統任命,誰任命誰解除原則,所以總統無權解除州長職務,只是這種政治體制而已,這並不是意味州長就可以不把總統放在眼裡不聽他的了,並不意味他們的權力是平等的,世界上普遍公認世界權力最大的人是美國總統,可我們這幾個評論家竟然把個美國總統說的連個州長都管不了了,想誇美國也不致於胡說吧。


南京北京西京



美國總統特朗普

一、美國州長不需要聽總統的話

《美國憲法》規定了美國是聯邦制國家,美國現有50個州有充分的自治權。在美國,美國聯邦政府與州政府並非隸屬關係,更像是分工明確的合作關係。《美國憲法》第10條修正案中明確規定了,“沒有被憲法賦予聯邦的權利,或者並未由憲法禁止授予各州的權利,由各州及其人民自主保留。”美國的聯邦政府負責國防、外交、關稅等全國性的事務,其他的憲法沒有授予聯邦或沒有禁止的權利,全部歸州一級政府和各州人民所有。所以,美國州長根本不需要聽總統的話,州長在本州影響力大於美國總統。

二、美國總統沒有權力解除州長的權利

美國總統根本沒有權利解除州長的職務,因為美國州長並不是由總統任命,而是由本州人民選舉產生。美國州長的權利來源於《美國憲法》賦予美國各州的權利,來源於本州人民的選舉,來源於州議會制定的州級法律的賦予。那麼到底誰才有權利解除美國州長的權利。答案是美國州議會。美國州議會與國會一樣,分為州參議院和州眾議院。只有在眾議院發起彈劾州長議案,州議院三分之二以上議員的同意之下,才能解除美國州長的職務。


三、美國州長不僅不聽總統的話,還經常有州長與美國總統叫板

事實上,美國州長不僅不需要聽總統的話,還有極其強勢的州長,經常與美國總統叫板。以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布朗為例,是一位堅定地反對美國總統特朗普的強勢州長。在氣候問題上,美國總統特朗普宣佈美國退出《巴黎氣候協定》以後,布朗組織了“美國氣候聯盟”,繼續履行《巴黎氣候協定》的相關規定;在移民問題上,特朗普實行“零容忍政策”,布朗提出了SB54號州法案,被稱為“庇護州法”,繼續執行開放的移民政策。特朗普對布朗無可奈何,也只能通過推特發發牢騷而已。

加利福尼亞州州長布朗

所以,美國總統沒有權利要求州長聽話,更沒有權利解除州長的職務。


美國觀察室


當然是沒有,美國總統雖然官大,但也不是什麼都一個人說了算,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各州的權利很大,是地方自制,州長的選舉,都是由各州的居民選出來,即便是要罷免,也得由各州自行處理,總統權利還管不了州長的任免和罷黜。



美國政府除了對於國防,稅務,外交,以保證聯邦的正常運作,其它事務都由各地方解決,各地都有各地獨立的法律,如果白宮發出的政令讓各州居民不滿,州長完全有權利不予理會,以前美國發生災禍,甚至出現過白宮派出的救援部隊和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發生衝突,因為各州拒絕白宮的救援,州長是各州的最高長官,也是國民警衛隊的總司令,而美國總統是海陸空軍隊總司令,往下的州,市,縣都是由各地居民分別選出,大家各司其職,權利平行,互不干預,也就是各自有行政權和軍權,說起來權利很大,但是又可以說他權利很小,因為他上不能影響聯邦政府,下不能干預縣市法律。



不過美國這種機制聽起來像是一盤散沙似的管理,倒也發展的還算可以吧。


軍事一點通


西方國家的體制和我們不一樣,不只是美國,德國也有總統,也不能對州長採取什麼措施。也沒有總統召集很多地方政府到中央開會的傳統。


比如美國,他的總統甚至沒有權利在沒有特殊事情的情況下,要求州長必須來華盛頓見他,總統在地方州的一些活動,州長甚至都可以不出席,甚至可以不理他。

原因很簡單,州長並不對總統負責,他所負責的只是選舉他的本州選民。

美國的中央和地方管理本質上是兩條線。一條是聯邦政府,一條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權利有時比聯邦政府更重要,因為地方有一定的選舉人票,他們決定了總統的當選。

美國總統選舉是間接選舉,老百姓選舉出選舉人,選舉人再選總統。因此獲得老百姓投票最多的人不一定當選總統。比如2016年的希拉里,她在民眾選票上領先特朗普,但在選舉人票上敗給了對方,於是與總統寶座擦肩而過。

另外,美國是一個聯邦制的國家,地方政府都是聯邦主體,他們有權在本州內製定自己的法律,擁有自己的警察,管理自己的事務。

(國會是美國各州與中央聯邦政府關係交集最密切的地方)

說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不涉及到與中央政府溝通或者一些必要的國防稅收分擔的話,他們就是一個“獨立王國”。英文就叫state,這個不就可以翻譯成國家嘛!

比如70多年前,美蘇設立聯合國的時候,蘇聯把烏克蘭和白俄羅斯這兩個加盟共和國也塞進來,說是創始成員,美國人也想再多弄兩個,據說當時想把加州等也塞進去,等同於烏克蘭和白俄羅斯的地位,後來耽擱了。


從這個例子就能看出美國的州在某種程度上,確實相當於當年蘇聯的加盟共和國,有很多單獨的權利。這個“王國”的議員和州長們都是本州老百姓根據州法律選舉出來的,老百姓有時候更認他們,而不是美國總統。

不過美國的州沒有聯邦法律賦予的獨立權。也就是說雖然可以公投選擇未來,但總統可以否決。極端的就是戰爭了。美國南北戰爭的起因表象就是國家的統一與各州的分裂。

木叔說了這麼多,意思很明白了,簡而言之就是美國的州長類似一個“自留地”的酋長,對總統沒有負責的義務,只對這個“自留地”的老百姓吃喝拉撒睡行動坐臥走負責。

總統沒有權利處置他們,或者召集他們來首都開會。更何況很多州長和總統都不是一個政黨,可能互相討厭都來不及呢。所以,這是法律規定的,也是選舉制度規定的,否則就是違憲,最嚴重時總統可能會被彈劾的。


你是否明白了這個問題的所在?


木春山談天下


美國總統沒權利解除州長的職位,因為州長是民選的,是有限期的,有限期到了州長才能下臺。但美國有一萬一千個左右的省部級以上職位(例如交通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國務卿等)是總統任命的,總統是可以直接罷免這些高官的。

再說說美國的公務員情況吧,全美有二百多萬個公務員崗位,大部分是需要報考的,就像科舉一樣,考進去了工作待遇一般但很穩定,不過幹一輩子最多升到副部級。還有一萬一千個左右的省部級職位是總統直接任命的,總統可以不通過公務員考試直接破格提拔你,同時也可以直接解僱你,比如你本來只是個搬磚撿破爛的無業遊民,特朗普競選總統的時候你幫他競選站臺罵民主黨,他覺得你不錯,當了總統後可以直接提拔你做教育部部長,當然,如果哪天他看你不爽也可以直接讓你滾蛋!另外還有為數不多的州長市長之類的職位是民選的,總統管不了,甚至有些地方還出現了老百姓僱傭專門的公司當市長處理當地政務的情況。

最後說一下總統、州長、市長各自為政的弊端: 首先不利於資源整合,即集中力量辦大事,美國早就想修高鐵,但總統和各州州長市長誰也聽誰的,所以一直沒有覆蓋全國的鐵路網,特朗普是很想賣我們天然氣賺錢的,但苦於沒有鐵路運到港口,幹氣沒辦法。其次是不利於團結,每年都有幾個州鬧獨立,如果哪天經濟崩潰了,美利堅還真就四分五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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