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在即
3年的校園生活即將畫上句號
可讓王琦(化名)沒想到是
因為和同學之間的小矛盾
被3名女同學持小鋼管追到了宿舍
4人在宿舍內發生廝打
面對威脅,王琦爬上宿舍窗戶
不料卻墜樓受傷
導致胸腰部椎體骨折
……
10月22日下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現場。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 陸煜
2016年5月12日午飯後,昆明市衛生學校楊林校區學生王琦與同學潘麗(化名)、嚴芸(化名)、王瑤(化名)因瑣事發生口角,3人在宿舍中與王琦發生廝打,王琦隨後爬上洗漱臺打開窗戶,坐在窗戶邊,不慎墜樓受傷。
2016年6月,嵩明縣公安局對嚴芸、王瑤、潘麗均做出行政處罰,嚴芸處以行政拘留14日,罰款500元,王瑤、潘麗處以行政拘留12日,罰款500元。2017年8月,嵩明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嚴芸、王瑤、潘麗無罪。隨後,王琦將3名同學以及學校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嚴芸、王瑤、潘麗、昆明市衛生學校連帶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37萬餘元。嵩明縣法院一審判決,確認王琦的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為25萬餘元,嚴芸負擔損失的30%;王瑤、潘麗各負擔損失的20%;昆明市衛生學校負擔損失的10%;王琦自行負擔損失的20%。
宣判後,原告王琦及被告王瑤不服提出上訴。
庭審交鋒
受傷學生的律師:
王琦墜樓是同學在宿舍對她毆打所致
“王琦爬上窗臺是本能的自我保護行為。”法庭上,王琦的代理律師認為,王琦不應該承擔責任。王琦的受傷與嚴芸、王瑤、潘麗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王琦墜樓是嚴芸、王瑤、潘麗等人在宿舍對她進行毆打所致,王琦被嚴芸等三人圍在宿舍內毆打,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因此想爬上窗戶引起對面宿舍的同學及老師注意,繼而尋求幫助,在嚴芸的言語刺激中,不慎墜樓受傷。因此,是王瑤等人實施侵權行為在先,王琦墜樓在後,王瑤等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庭審現場。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 陸煜
此外,王琦的代理律師還認為,本案中,學校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庭審現場。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 陸煜
參與鬥毆的同學:
王瑤在主觀上不具有主觀傷害的故意
王瑤的代理律師則認為,王瑤對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嚴芸與王琦發生爭執廝打後,王瑤確實參與了鬥毆,但鬥毆行為並沒有導致王琦受傷的結果。因此,他們認為王瑤的侵權行為與王琦的最後受傷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在糾紛過程中,王瑤因為王琦把頭伸出窗戶,還主動上前關閉過窗戶,可以看出,王瑤在主觀上不具有主觀傷害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侵權行為。
校方:
對承擔10%的賠償責任沒有意見
校方的代理律師認為,本案的發生是因為同學之間發生矛盾以後,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由爭吵到打鬥,繼而引發爭執,最後導致學生墜樓。當時正值畢業班學生離校,當天校內比較混亂,且事發前毫無預兆,事發後學校及時主動採取了措施應對。校方認為,一審判決校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對此他們沒有意見,學校會改進學校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希望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二審判決
受害學生沒有過錯 不承擔責任
經過公開庭審,合議庭進行了當庭宣判。
本案中,嚴芸與王琦在樓道內發生爭執經同學勸解後,王琦已回到自己的宿舍,之後系嚴芸、王瑤、潘麗共同相約持小鋼管進入王琦所在宿舍再次引發爭執和廝打,故雙方糾紛的再次發生並非由王琦引起,王琦沒有過錯。其次,王琦陳述其靠近並坐上窗臺是為了向樓下的老師求助,法院認為該陳述具有合理性,王琦靠近並坐上窗臺的行為並無過錯;根據事發時現場的情況,法院認為王琦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王琦上訴認為不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的主張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庭審現場。都市時報全媒體記者 陸煜
法院認為,王瑤與嚴芸、潘麗共同持掛衣服的小鋼管進入王琦所在宿舍,其本人亦對王琦實際實施了侵權行為。相對於王琦損害後果的最終產生,嚴芸、王瑤、潘麗之前的行為在時間上具有連貫性,空間上具有同一性,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具備因果關係,故王瑤應當對王琦的損失與嚴芸、潘麗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昆明市衛生學校未盡到充分的管理責任,有一定過錯。一審法院確認昆明市衛生學校應當就王琦損失的10%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據此,昆明市中院二審判決,由王瑤、嚴芸、潘麗連帶賠償上訴人王琦各項損失共計24萬餘元,由昆明市衛生學校賠償王琦各項損失共計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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