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酒店外摔傷,酒店被判賠 7 萬元

顧客在酒店就餐時因地板溼滑而摔倒,酒店作為場所的管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樣的情況並不少見。但路人在經過酒店門口時不慎摔倒,酒店還要承擔責任嗎?記者瞭解到,近日,蘇州吳江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案件,酒店被判賠 7 萬元。

行人在酒店外摔傷,酒店被判賠 7 萬元

2010 年 8 月 30 日晚上,殷某到附近的生態公園散步,在經過俞某經營的酒店門口時,因為酒店空調滴水導致酒店門口走道上溼滑,殷某不慎滑倒導致腿部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治療。2011 年 3 月,俞某在法院的調解下賠償了殷某治療費用 2500 元。

2014 年 4 月的一天,殷某不慎將同一條腿扭傷,並導致骨折,後殷某自行前往醫院治療。2017 年 6 月 7 日,殷某再度住院治療,進行全髖關節置換術。後經鑑定機構鑑定,殷某術後左股骨頭壞死,且此傷情與 2010 年 8 月 30 日晚的外傷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因此,在治療結束後,殷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俞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26 萬餘元。

俞某則認為,殷某的起訴已過訴訟時效,且導致殷某 2017 年重大手術的直接原因是殷某自身再次摔傷導致同一條腿上的骨折,俞某並沒有賠償義務。

吳江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殷某在第一次起訴後並未治療終結,其對於後期產生的費用及相應的損失,有起訴的權利。

俞某作為酒店的經營者,對於酒店門口的通道負有保障安全通過的義務,因俞某對酒店空調所產生的滴水未能及時清除,致通過酒店門口通道的殷某滑倒受傷,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殷某系晚飯後散步,應當熟知周邊環境,知曉傍晚時分酒店門口相對擁擠;且殷某並非酒店的消費者,其不慎滑倒,其自身應承擔主要的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俞某對殷某的損失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即俞某需向殷某賠償 7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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