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摔傷身亡 酒店、同桌均被判擔責

  中安在線 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據安徽商報報道,聚餐喝酒後,在酒店下樓時摔傷,最終搶救無效身亡。4月10日,記者從淮南市中院獲悉,日前,該市田家庵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聚會喝酒致人死亡的案件,除了與死者聚餐飲酒的幾位同桌,酒店也承擔了8%的責任。

  2018年8月26日,鄭某永因喬遷在酒店設宴,邀請鄭某旭、鄭某金、孫某某、曹某某等13人在酒店二樓包廂就餐。用餐期間,曹某某等10人先後離開。下午13時10分許,鄭某永離開酒店。此時,包廂內鄭某旭、鄭某金、孫某某仍未離開,楊某某從其他包廂進入該包廂,四人又喝了約3瓶啤酒,隨後楊某某離開。14時30分許,鄭某旭、鄭某金、孫某某三人一同離開,鄭某旭在下樓梯過程中摔倒受傷,後被120救護車送至醫院搶救。2019年9月15日,鄭某旭家屬簽字放棄治療,辦理自動出院手續,鄭某旭於當日死亡。隨後鄭某旭的妻子曹某某及三子以生命權糾紛將酒店和當日就餐的13人起訴至田家庵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酒店作為管理人,負有安全防範的義務,該酒店不能證明其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鄭某永,作為宴席的召集者和組織者,未盡到對鄭某旭的人身安全合理注意及照顧的義務,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鄭某金和孫某某與鄭某旭同飲酒且同下樓梯,但無法證明下樓梯時對鄭某旭盡到有效幫扶或安全提醒的義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曹某某等10人在事發前一個多小時已先行離開,且無證據證明宴席期間有勸酒或灌酒行為,不予承擔賠償責任。而鄭某旭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患有高血壓的情況下,未能對自己飲酒行為進行有效控制和約束,具有明顯過錯,且其自身過錯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綜合分析判斷確認,法院認定四位原告主張損失數額合計875372.71元,其中酒店承擔8%賠償責任即70029.82元;鄭某永承擔8%賠償責任即70029.82元;鄭某金、孫某某分別承擔2%賠償責任即17507.45元。

  鈕曉鳳 陳思雅 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 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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