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不繳少繳社保的,重罰!社保嚴重失信將列入「黑名單」丨人社部最新通知~

「注意啦」不缴少缴社保的,重罚!社保严重失信将列入“黑名单”丨人社部最新通知~

前不久

人社部官網發佈了

指出社保嚴重失信將列入“黑名單”

「注意啦」不缴少缴社保的,重罚!社保严重失信将列入“黑名单”丨人社部最新通知~

《徵求意見稿》擬要求,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注意啦」不缴少缴社保的,重罚!社保严重失信将列入“黑名单”丨人社部最新通知~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4、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5、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徵求意見稿》擬要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注意啦」不缴少缴社保的,重罚!社保严重失信将列入“黑名单”丨人社部最新通知~

那麼

在現有的規定里社保繳費方面

哪些行為不可有

發佈君都給大家梳理出來了!

一、不繳社保

社會保險主要是由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和失業保險構成,其中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與切身利益相關的養老、醫療等待遇都將不能享受。

《勞動法》規定: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二、不足額繳納社保

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

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按最低工資或者低於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公司未按實際工資水平繳納社保費用,屬於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如果社保繳費打了折扣,養老保險、生育保險等待遇也會打折扣。

三、未及時繳納社保費用

《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後,一次性補繳。實際上,法律並沒有如此規定。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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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實際工作中,有這樣幾種情況,可次月辦理社保:

1、入職時間在當地社會保險增員業務辦理時間之後,導致當月無法辦理:可以次月補辦業務。

2、員工離職和入職在同一個月份之內:離職單位,當月不能減員;入職單位,也就無須當月增員。

3、員工離職單位,有保險欠繳情況,導致離職當月不能及時減員:對於欠繳保險嚴重的單位,完成補繳的情況很複雜,有的幾個月即可完成,有的幾年也無法完成。這種情況,在同一個統籌地區的用人單位,無法辦理增員業務,也就不能為入職員工參保。需要與社保請示,如何解決問題。

四、員工自願籤放棄社保,也屬違法

某些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但是會發放一筆社保補助費,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或者乾脆直接讓員工簽訂不繳納社保協議了,感覺查到也沒事——大 錯 特 錯!

與公積金不同,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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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大圖)

遇到不繳、少繳、拖延繳納社保的用人單位,應當細心蒐集好相關證據,通過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按實際工資數額為基數繳納社保,並補繳未依法繳納期間的費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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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

提示

發佈君提醒所有企業,不要逃避社保,否則就像抱了一個“不定時炸彈”在手裡,非常危險!

喪失了信用,可就難以立足了!不繳少繳社保的老闆進“黑名單”,出門只能步行了!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人社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政策法規”,在“徵求意見”欄目裡提出意見。

2.發送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附徵求意見稿全文:

上下滑動查看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保險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根據《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35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關於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事業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黑名單”是指違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嚴重失信記錄信息。

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工作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各類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社會保險信用記錄,負責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以下簡稱社保“黑名單”)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報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社保“黑名單”實行“誰列入、誰管理、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縣級及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應將其列入社保“黑名單”:

(一)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四)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相關失信信息及時交由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名單公示和數據上報等操作。

第六條 經辦機構在開具“第五條”相關文書時,應告知失信主體被列入社保“黑名單”風險提示內容,並於5個工作日內將符合適用情形的失信主體列入社保“黑名單”,同時記錄和生成以下信息:單位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責任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列入事由、列入時間、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經辦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

第七條 經辦機構負責在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對社保“黑名單”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社保“黑名單”信息上報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社保中心負責彙總和比對同一失信主體跨地區、跨期別、跨險種的社保“黑名單”信息,並將相關數據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管理系統上傳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社保“黑名單”信息納入當地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據《備忘錄》規定,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條 社保“黑名單”實行動態管理,納入聯合懲戒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失信主體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期限為1年;相關失信主體未改正失信行為或者列入期間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再次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單”期限為2年。

第十條 建立失信行為限期整改制度。因發生第五條(一)、(四)和(五)項規定情形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經辦機構可結合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3個月內整改。整改到位後,失信主體可提請經辦機構確認,經辦機構應在確認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整改不到位的,經辦機構應啟動警示性約談程序。

第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對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警示性約談。約談記錄(包括拒絕約談或不配合約談等情形)記入失信主體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和引導失信主體按照規定格式作出書面信用承諾。內容包括:依法誠信經營的具體要求、自願接受社會監督、違背承諾自願接受聯合懲戒等。信用承諾書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記入相關主體信用記錄,並作為信用修復的重要條件。

第十三條 因發生第五條(一)、(四)和(五)項規定情形被納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在聯合懲戒有效期限內,可通過主動履行義務、提供公開書面信用承諾、出具第三方信用報告以及相關證據材料,向經辦機構申請發起信用修復程序,減少失信損失,消除不利影響。經辦機構核實無誤後應在20個工作日後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四條 在公示期內被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有異議的,可以向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證明材料。經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訴人;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社保“黑名單”有誤的,經辦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五條 列入社保“黑名單”的失信主體改正失信行為且在列入期間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由經辦機構於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社保“黑名單”。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決定將失信主體移出社保“黑名單”的,應當通過部門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所在地區的政府網站等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社保“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各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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