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蘭環罰字〔2018〕36號

永登紅城新型建材廠:

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20121224581537H

法定代表人: 李世宏

詳細地址:甘肅省蘭州市永登縣紅城鎮進化村二社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於2018年8月1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不正常運行汙染物處理設施。在現場檢查中,你單位汙染物處理設施整體停運。

以上事實,有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現場調查及詢問筆錄照片等證據為憑。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

我局於2018年8月13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辯陳述。

以上事實,有我局2018年8月13日《蘭州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蘭環罰告字〔2018 〕36號)、送達回執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整改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元)。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限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以下匯繳戶,匯繳戶賬戶名稱:蘭州市非稅收入財政匯繳戶

開 戶 行

帳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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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702696988185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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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高新區支行

104028477814

855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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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399

中信銀行蘭州金昌路支行

7461410183100000264

8732100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甘肅省環境保護廳或者向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決定由蘭州市環境監察局送達、執行。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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