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民警、輔警執法
總有一些人不僅拒不配合
還對民警、輔警肆意辱罵,甚至暴力對抗
警察的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警察的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就在近日
上猶紫陽一男子居然公然辱罵和腳踢民警
結果......
據悉,7月5日,上猶縣公安局紫陽派出所接到群眾黃某(上猶縣紫陽鄉下佐村人)報警稱:有老表的耕牛吃了我家水稻,請求民警處理。接報後,紫陽派出所民警迅速到達現場,並進行拍照取證,開展調查工作。但在民警開展工作之際,黃某一直說民警沒有處理,並用侮辱性的語言辱罵執勤民警,民警口頭警告無效後依法對黃某採取強制措施,但黃某再以腳踢民警的方式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目前,嫌疑人黃某已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上猶公安對待辱警襲警
態度堅決、旗幟鮮明
發現一起,打擊一起,毫不留情!!!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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