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拒補征地款,誰來爲違法拆遷買單?

本案主辦律師之一:段福惠

關鍵詞:

關鍵詞農村集體訴訟政府不作為國土資源局開發商拖欠段福惠律師勝訴案例

開發商拒補徵地款,誰來為違法拆遷買單?

應為而不為,是謂不作為。不作為與作為相對,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構成行政不作為的前提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行政不作為是行政機關瀆職的表現之一,不作為有時候比作為不當更具有危害性。


案情回放:

開發商拒補徵地款,誰來為違法拆遷買單?

北京市金廈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廈園房地產公司”)通過京政地(2006)218號《徵地批覆》和京政地(2006)269《徵地批覆》,取得北京市昌平區東二旗村土地共計1166.83畝,進行土地一級開發。

金廈園房地產公司應支付的徵地補償款為46155.24萬元。但是,金廈園房地產公司經與原東二旗村委會相關人員勾結,在支付給東二旗村委會徵地補償款8918.9298萬元之後即停止支付款項,由村委會出具了四張《北七家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往來收據》,“證實”金廈園房地產公司應支付的46155.24萬元補償款全部到位。後,昌平區國土資源分局在未進行核實的情況下,為金廈園房地產公司出具了徵地手續結案證明。

東二旗村村民由於多數拿不到合理補償,開始四處上訪,後在上訪無果的情況下由村民代表向北京市國土局提交了書面的《要求行政處理申請書》,要求市國土局履行查處違法用地的行政職責。市國土局收到村民的申請以後,沒有進行立案調查,也沒有及時查處,直接按照信訪事項予以處理,並於2012年1月9日作出編號為京國土信字【2011】第93號《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

形同虛設的信訪處理意見書根本無益於改善人們拿不到補償、居無定所的局面。眼見村民們積怨日漸深重,恪盡職守的東二旗村新村委會承載著民意走上了漫漫維權路。身為該村的法律顧問,資深拆遷維權律師段福惠等二人義不容辭地擔負起了維權重任,於星光隕落處帶領人們跟隨法的指引仰望正義、並肩為權利而鬥爭!


律師說案:

開發商拒補徵地款,誰來為違法拆遷買單?

鑑於本案涉案數額巨大,各種關係錯綜複雜,主辦律師審慎決定採取步步為營戰略,從淺入深地向開發商施加壓力。

辦案第一輯:螳螂捕蟬之查處申請

2012年7月10日,段福惠等律師針對開發商金廈園房地產公司在土地徵收過程中存在的重大違法行為和昌平區國土資源分局的瀆職行為,寫就一份洋洋灑灑4000餘字的《要求行政處理申請書》,隨同五份經多方調查取證所獲取的重要證據一併提交給北京市國土資源局,要求對開發商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並責令開發商依約履行徵地補償義務,依法支付剩餘補償款。

在這份申請書中,二主辦律師直陳金廈園房地產公司在東二旗徵地項目中的種種違法行為:拖欠鉅額補償款長達5年以上、勾結原村委會騙取結案證明、擅自變更回遷樓址、安置房面積嚴重縮水……字裡行間,東二旗徵地項目拆遷之違法性昭然若揭。

不過,如此激揚格調的維權開篇卻在接下來的時光沙漏裡持續遇冷,落入“泥牛入海”般杳無音信的境地——村民們依然拿不到剩餘部分的補償,而開發商則一如既往地紅火賣樓、日進斗金。顯然,北京市國土資源局選擇了“無為而治”。

辦案第二輯:黃雀在後之一舉勝訴

時值2012年10月,日漸漫長的等待炙烤著每個牽扯其中的人的內心:開發商建成的聯排別墅一旦售罄,再來個捲款潛逃、人去樓空,人們將“何處話悲涼”?行事果敢的律師們決定順勢更改維權軌跡——將坐視不理的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推上東城區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

庭審過程中,二位律師圍繞市國土局的不作為行為和開發商的違法行為提交了十餘份證據,強調兩大“訴訟支撐點”:

①東二旗村委會確實於2012年7月10日向市國土局郵寄了《要求行政處理申請書》,而通過郵政快遞查詢,市國土局已於次日簽收了該郵件。而從此之後,市國土局既沒有立案查處,也沒有任何回覆,顯然是在逃避責任;

②大量事實證明,本案中開發商確實存在拖欠補償款、擅自變更回遷樓址、偽造村委內部往來收據騙取結案證明等違法行為,而對這些行為的監督查處都在市國土局的職權權限範圍之內。

精英律師不徐不急的論辯,在確鑿的證據佐證下,深深地讓主審法官引以為然,後者於2012年12月20日作出了正義的宣判,確認被告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不作為違法,並責令其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東二旗村委會的《要求行政處理申請書》作出行政處理意見。

至此,“正義必將戰勝非正義”之公理再一次得到彰顯。而勝訴的判決結果,也將成為東二旗土地徵收項目維權的一面鮮紅旗幟,鼓舞人們拾掇起法與正義的夢想、信念,擁抱追討拖欠徵地補償款之旅最終的“火樹銀花不夜天”之輝煌!


律師點評:

開發商拒補徵地款,誰來為違法拆遷買單?

市國土局作為負責本市土地與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承擔著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負責本市土地權屬管理等責任,也負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

具體到土地徵收案件中,市國土局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如果市國土局翫忽職守,放任土地違法行為發生,僅憑開發商提交材料的數量和形式符合要求就給予審查通過,而不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那麼就等於給土地開發商打開了違法徵地的綠燈。所謂覆水難收,倘若日後開發商不能依約履行,受損害的村民利益則很難保障和維護了。


相關法條:

開發商拒補徵地款,誰來為違法拆遷買單?

《土地管理法》

第53條:經批准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76條: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81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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