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回扣 市人民醫院兩職工因受賄罪獲刑

株洲網訊(記者 賀天鴻)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回扣,為行賄者大開“方便之門”。近日,株洲市人民醫院兩名職工因受賄罪,被攸縣人民法院判刑。

藥劑科主任兩年收了180萬

經審理查明,2004年12月,被告人舒某任市人民醫院藥劑科主任,工作至2015年10月退休。這期間,舒某因工作關係與長沙某醫藥有限公司李某相識並保持有往來。自2008以來,他利用其擔任市人民醫院藥劑科主任的職務之便,為藥品供應商李某在市人民醫院藥品銷售業務上牽線搭橋謀取利益。

為此,李某自2010年起,先後6次在春節時向舒某行賄,共行賄180萬元。

2017年7月24日,舒某主動向檢察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並退繳贓款180萬元。

財務科長五年收了40萬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於2010年10月擔任市人民醫院財務科科長。2012年5月至2017年4月,姜某在擔任該院財務科科長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優先支付某醫藥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藥品款,為此被告人20次收受該公司副總經理劉某、藥品經銷商李某,按照藥品回收貸款千分之一的賄賂款,共20萬元。同時,兩次收受該醫藥有限公司賄賂,共計20萬元。

2017年5月18日,姜某主動到市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之後退還贓款40萬元。

法院認定兩人受賄判刑

法院認為,2名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近日,舒某因受賄罪被攸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萬元,違法所得18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姜某因受賄罪被攸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宣告緩刑兩年,並處罰金10萬元,違法所得40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目前,對姜某的判決已生效。舒某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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