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增值税普票可以抵扣销项税,值得收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2月25日在圣诞节送来了一个大礼物: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无须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这无疑对我国交通运输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同时也表明国家在税收上支持制造业和运输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文件,2017年12月25日签发。

主要内容:可抵扣的凭证种类十有两种: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通行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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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为:公路分高速公里、普通公路和桥、闸。

1、 高速公里

①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②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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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普通公路

①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②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 桥、闸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可否按照收取桥、闸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呢?文件未明确,为什么? 可能原因:

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计划在2018年对收取桥、闸通行费实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方式,故文件中不加以明确;

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疏忽了。

我们认为第一种可能性大。但无论哪一种情况下,都可以按照收取桥、闸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税〔2016〕86号)文件就此作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作废文件未提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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